保监发〔2015〕44号
各保险公司: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再保险关联交易的监管,防范再保险经营风险,现就加强再保险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应遵循合规、诚信、公允的原则。
二、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再保险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并做好相关信息统计工作。
三、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30日内,将当年累计至该季度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再保险交易统计表1-比例再保险》和《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再保险交易统计表2-非比例再保险》(详见附件)通过保监会电子文件传输系统(正式公文)报送至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保监会关于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4〕19号)和《关于启用中国保监会外资保险公司再保险关联交易登记系统的通知》(保监厅函〔2010〕579号)同时废止。
中国保监会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