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出台,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全面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一是扩大推行范围。由前期泉州、三明两个设区市试点扩大至全省推行,投保企业由重金属污染行业扩展至危险废物污染行业、石油加工业、管道运输业、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业、合成革等其他环境高风险企业等。二是明确投保程序。对责任限额和保费、定期开展“环保体检”、续保手续的办理、理赔和争议处理等事项均作出规定。三是明晰保险赔偿范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为投保企业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环境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企业和政府有关部门支出的必要的应急处置和清污费用赔偿。四是强化政策扶持。在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时,对投保企业污染防治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将排污企业投保情况与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相挂钩,纳入银行和环保共享信息查询平台同;各级税务部门对投保企业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予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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