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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资保险公司面临的法律制度差异

2014-01-07 08:53:34来源:中国保险报作者:□冀雪蓉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中外资保险公司面临的法律制度差异

    □冀雪蓉

    自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二年来,中国的保险市场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大批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对丰富我国保险市场的主体结构与引进先进的经营技术、管理手段、产品服务创新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外资保险公司普遍偿付能力充足、业务结构优化、风险管理意识与合规观念较强,这是其业务发展过程中具有的优势。但观察多年来外资保险公司的发展,却并没有呈现出预期的增长势头。截至2012年末,外资财险公司在华市场份额从之前的连续三年徘徊在1.1%左右略微上涨到了1.21%;外资寿险公司所占市场份额则从2005年的5.6%下降到了2012年的4.77%。有人认为这种现象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外资保险公司对中国的制度环境“水土不服”,也有人认为是相对于中资保险公司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束缚了外资保险公司的手脚,那么外资保险公司在经营中所面临的法律制度与中资公司相比究竟有哪些差异呢?

    1.对外资寿险公司经营形式的限制

    除了国内唯一一家外商独资寿险公司美国友邦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明确规定: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

    在理论上,这条规定有利于中资股东与外资股东对企业均衡控制,从而在引进外国先进技术的同时达到一定程度上限制外资商业存在的目的。但从实际操作上看,外资寿险公司在选择合资公司时往往倾向于选择以经营实业为主的大型非保险企业,这些非保险公司对保险行业的经营规律和营利基础认识有限,且普遍重视企业的财务指标和短期回报,由此中外双方在经营理念和战略上极易产生分歧。在普华永道2011年发布的关于中国大陆外资保险公司的一份研究报告中显示,18位来自外资人寿保险公司的受访者中有17位认为,合资双方曾有意向解除合资伙伴关系。

    股权比例的限制实质上是对外资保险商业存在的限制,这显然与WTO中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相违背,长期的政策性保护既不利于合资保险公司的整体绩效,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垄断等负面效应,降低了保险业的效率。

    2.对外资分支机构设置的隐形限制

    在设立分支机构的许可审批上,外资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审批原则及标准与中资保险公司并无明显不同。审查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筹备许可,第二阶段是正式许可。保监会承诺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如果取得筹备许可,通常会与取得正式许可之间留有6个月的筹备期,新公司可以利用这段时间为其各项设备及系统做准备以通过保监会最终审批。

    但是,不同公司的单个申请所花费时间却不尽相同。有调查显示,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许可审批所花费时间普遍长于中资公司。在普华永道2012年发布的关于中国大陆外资保险公司的研究报告中显示,18家外资寿险公司中的7家公司认为正式许可的取得时间长于6个月, 8家认为长于9个月;13家财险公司中10家公司认为正式许可的取得需要9-18个月。而相对于中资保险公司,正式许可的取得一般只需要2-4个月的时间。

    3.对外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的限制

    保监会2011年调整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中第八条规定: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至少有一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且该保险公司需经营保险业务5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其中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和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50亿元人民币。第九条中规定: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其中的境内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控股(集团)公司。

    以上条款不仅对有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公司经营年限与资产做出了限制,而且其中“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使得外资保险公司必须与中资公司一起管理自己的资产,且只占有少数股权。这对外资寿险公司的影响尤为巨大,甚至大于对其50%股权比例限制。保险资产管理作为寿险业主要的业务领域,对其设立条件上的限制,使外资寿险公司丰富的海外投资经验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对盈利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对于外资保险公司监管环境上的约束,最初目的是为了保护中资保险公司,但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进一步放开与中资保险公司的逐步成熟,这种监管上的约束也在逐步放开。2012年4月30日,国务院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外资开放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保险业务正是顺应了这种趋势。

    除了监管制度上的放开,法律法规层面也应给予外资保险公司一个更加透明的法律环境,让外资保险公司从法律的制定到执行都享受充分的知情权,这样才能有利于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目前我国对于外资保险公司管理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作为法规其法律位阶远低于《保险法》,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进一步加深,对外资保险公司限制的逐步放开,最终可以考虑把中、外资保险法规合二为一,这样既消除了同等主体法律位阶上的不同,同时又避免了法律的重复,更加有利于对各保险公司的监管。

    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经营的过程中,虽要面对自身“水土不服”与监管环境约束等诸多问题,但从2012年的数据来看,外资财险和寿险公司的表现均有回升。正如普华永道中国保险业主管合伙人林同文所言: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虽要面对不断挑战,但前景乐观。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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