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当前,互联网保险是互联网金融领域发展最快的领域之一,但在互联网保险实践中,由于互联网保险产品开发的场景化、跨界化和虚拟化的特点,导致互联网保险产品的设计存在定价风险、伪创新风险、合规风险、负债配置风险和产品同质化风险,在深入剖析互联网保险产品设计这五种特殊风险的生成机理基础上,从监管机构和互联网保险企业两个层面提出了五条风险防范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产品设计;风险;场景化;跨界化
引言
2015年,随着“互联网+”热度提升,各行各业都在寻求与互联网技术的融合,互联网保险更是风头尽抢。从互联网保费数据上看,2015年规模保费突破2000亿,其中互联网人身险保费首次破千亿, 2015年1-9月实现累计年化规模保费1181.9亿元,是去年同期的4倍,同比增长332%,占人身险行业1-9月保费总收入的6.3%。 从互联网保险市场经营主体来看,截至2015年末,互联网保险市场经营主体已突破100家,其中开展网销经营业务的人身险公司数量有58家,占人身险公司总数已达81%。从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商业模式来看,多元化的格局也更加明显,除传统险企全线触网成立电商公司、网销平台、在线客服外;互联网巨头也大举布局互联网保险,从平安、阿里巴巴、腾讯联合成立的众安保险,到阿里巴巴独立打造的信美相互人寿保险、京东筹建的京东保险,乃至百度联合安联保险组建的百安保险等;传统产业也以“强势暴力”破门而入,2015年底前发生的“宝万之争”即是标志性事件之一;此外,VC支持的互联网保险创业公司也破局而入,且颇具成长性,如意时网、悟空保、OK车险等。这些互联网保险主体,有的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场景化,有的基于大数据的精准营销,有的在移动互联的基础上试图消除信息不对称,总之,都是在“互联网+”的趋势之下,通过技术创新和营销创新的结合来推进保险业的发展变革。因此,“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日益成为当今保险业发展的一大趋势。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一方面有效的降低了保险交易的时间和成本,另一发面,扩大了保险服务的边界和市场,为保险行业拓展了新的增长点和提供了新动力。但是,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互联网保险也为保险行业带来了更大的风险,根本的原因在于互联网保险在消除传统保险固有的风险方面不但作用有限,而且其自身的诸如虚拟化、高科技化等特点产生的风险还会与传统风险形成叠加效应,从而使其风险管理更加复杂,挑战性也更大,本文的意图正是对互联网保险中产品设计的特殊风险进行研究,并对其防范做一探析。
一、互联网保险产品设计的特殊风险
(一)互联网保险产品设计的特点
与传统的保险产品设计相比,互联网保险产品设计主要由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1.场景化。场景化是互联网保险当前发展的最新特点之一,场景化产品占到互联网保险的75%。传统保险是依靠渠道,现在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打破了这一格局,用场景代替了渠道。随着网民使用网络的成熟和互联网技术的成熟,用户已经不满足于简单的渠道便捷性,而是需要一种在特定场景化的需求满足。如淘宝的退货运费险、众安轮胎意外保,以及2015年双11京东推出“买贵管赔险”等,均是这一特点。据统计,2015年,仅退运险在“双 11”当日即售出 3.08亿份保单。
2.跨界化。跨界化是互联网保险当前发展的又一最新特点,将互联网保险和其他行业结合,创造出一种完全新的产品领域,碰撞出新产品的空间,挖掘出新的发展机遇和空间。比如众安和美的空调推出的37度高温保险的升级改良版美的高温电费补贴服务,就是一种开风气之先的探索。
3.虚拟化。虚拟化是互联网保险与传统保险又一最基本的特点。这主要是由互联网本身决定的,具体到互联网保险,虚拟性主要体现在:一是与传统的保险企业产品营销所需的物理营销职场等相比,互联网保险企业营销是通过服务器站点进行的,不需要物理的营销职场;二是与传统的保险流程,如投保、保全、理赔等环节的操作不同,互联网保险的这些环节流程全部被电子化,通过网络进行。三是跨域性。传统保险销售区域的地域限制,在互联网保险面前几乎彻底被打破,这从保险人的角度来看,客户的来源更加复杂。
(二)互联网保险产品设计的特殊风险
受上述互联网保险场景化、跨界化、和销售虚拟化特点的决定,互联网保险产品设计的风险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跨界化创新产品中的定价风险。保险的基本原理是大数法则,这需要足够的数据支撑和经验积累,但是,当前,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在一定程度上还不足以支撑可控的产品定价,在这样的现实中,加之一些跨界领域市场本身的发展不成熟,还处于初级状态,这时,如果贸然跨界,会导致极大的定价风险。如,一些互联网保险企业与P2P平台企业合作,提供保证保险服务,但是,近年来,P2P平台企业屡屡爆出的风险事件为这种跨界合作服务巧了警钟。因此,在跨界时,如何在现有的数据、经验背景下,科学的厘定产品费率,是要关注的风险之一。否则可能会产生区域性的风险。
二是场景化产品中伪创新风险。对于互联网保险产品的创新,保险监管部门允许保险公司在创新过程中适当犯错误。但是,去年以来,“赏月险”、“高温险”、“喝高险”、“雾霾险”、“脱光险”等所谓的创新互联网保险不断出现。这些险种带有博彩性质,混淆了创新的边界,有伪创新、真噱头之嫌,这种所谓的创新与互联网保险的本质不符,与社会大众的合情合理且合法的消费需求不符,不但不能提升企业的保险品牌,反而是损害企业的保险品牌。
三是互联网保险产品开发销售的合规风险。合规是保险产品开发的底线。实践中,不合规的表现之一是为不合规的跨界业务提供保险,如, 2014年初,某银行拟发行的虚拟信用卡,某保险公司为此开发了个人信用卡消费信用保证保险,后因虚拟信用卡违规被叫停。另一种表现是信息披露不充分,主要体现是销售误导,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责任较为简单的理财型产品占比大,存在资产负债配置风险。近五年来,我国的互联网保险的保费呈几何数增长,但是,总体上看,高收益低保障理财型产品的占比一直在90%以上,保障类产品的增长几乎处于可以忽略的程度。目前,我国正处于低利率通道,一年期基准利率为 1.5%,未来可能更低,加上人身险费率实现市场化,最低保证利率从 2.5%提高到 3.5%,这给财富管理类的理财型保险提供发展的契机。但是,互联网保险高收益的保险产品的收益与其匹配度还是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华夏保险摇钱树 A理财产品达 7.1%;新华保险添金计划 1号预期年化收益率7.05%;太平首款联网金融产品更高达 7.5%。由于这类保险负债端期限短,造成资产负债匹配风险。
五是互联网保险产品结构单一、同质化高。从险种上看,互联网保险的产品在保费数额上占90%以上是理财型产品,且产品形态以投连险和万能险为主;从保险的渗透率来看,最高的两种产品是短期意外险和车险,这两种产品标准化程度高、核保简单,个性化服务不高。而真正能够体现保险本质的寿险、健康险,无论在种类上、还是在渗透率上,均处于边缘化。这主要是因为互联网保险领域的风险在精算设计上与传统保险风险区别较大,加之精算数据缺乏,因此互联网保险风险的产品开发严重不足。
二、互联网保险产品设计特殊风险的生成机理
从引发风险的因素来看,互联网保险产品设计风险的生成机理可以分为内在生成机理和外在生成机理:
从互联网保险企业内部来看,互联网保险企业在产品风险控制经验与能力上存在短板。行业内不少互联网保险机构总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由传统保险公司触网成立;二是由互联网公司主导筹建;三是由投资公司刚刚成立的创业公司,这均缺乏金融领域的专业管理经验和风险控制意识;企业内部高层管理人员往往以技术背景出身为主,金融行业的经验、金融专业知识和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有一个学习的过程。这些风险控制的经验缺乏与能力不足容易引发较大风险。
从互联网保险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看,也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导致前述风险的形成:一是规范互联网保险企业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现行监管法律法规与互联网保险间还存在着不适应、不协调的情形;二是互联网保险行业还没有形成一个关于信息披露、信息保护的行业标准。信息披露和信息保护是互联网保险行业体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没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和严格的信息保护,很容易引发风险。当前,绝大部分互联网保险企业没有建立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对各项业务的信息披露相当不充分;三是互联网保险产品设计所依托的诸如大数据平台、信用平台等平台还未有效构建,对互联网保险企业的产品开发和定价能力形成了客观制约。
三、互联网保险产品设计特殊风险的防范策略
互联网保险产品设计特殊风险的生成是由内外部因素综合决定的,因此,此类风险的防范即应从内外两个层面采取相应的举措
(一)在监管机构层面,
首先,监管机构要进一步明确互联网保险的游戏规则,确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底线。当前,基于传统保险业务特点而制定法律法规不能适应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的需要。因为缺乏有效监管与法律约束,伪创新、违规经营、等现象时有发生,所以要尽快明确互联网保险的游戏规则,确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底线:一是明确互联网保险的产品服务定位,规制互联网保险企业的伪创新;二是规范互联网保险产品的虚拟披露规则,突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真正让消费者看得明白、买得放心、体验舒心;第三,建立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以相对充分的信息披露倒逼互联网企业以客户为中心理念的落实。第四,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的执法力度。确保相关规定得到落实。
其次,要搭建互联网保险企业产品开发定价所依托的基础平台,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建立、健全征信系统,建立个人信息征信体系。目前互联网保险的产品设计特点之一是跨界化,其中产品设计的依据之一是对客户的个人信息进行信用评级。如果征信系统不完善,获取的个人数据本身的真实性、可用性、完整性难以保证,因此基于这些数据产品开发就很难控制。当前,我国的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相对滞后。表现为企业在开发个人数据库方面仍处于浅层次,还不能有效支撑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个人信用资信认证、信用等级评估和信用咨询等服务,政府在建立平台实现共享方面,做的也不到位。因而导致依托个人信用的互联网保险险种开发要么停滞不前,要么风险一直处于高位。二是加强大数据平台建设。虽然以2014年 1月设立了的保险行业统一、集中的信息数据平台——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为标志,保险业在大数据应用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但总体上,保险业在内部开展的数据积累、数据挖掘、发现数据背后价值的能力还不平衡,对互联网保险的险种开发还未形成有力的支撑。
(二)在互联网保险企业内部层面
首先,互联网保险企业要真正转变经营观念,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互联网保险的虚拟性特点,决定了“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是其最根本、最核心的理念,偏离了这一理念,一切产品开发,要么无人问津,要么昙花一现。“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不只是体现在产品开发中,而是要体现在互联网保险企业从经营理念到发展目标,从机制到体制的方方面面,产品设计只是其中一个环节、一个结果,如果其他环节不能实现以客户为中心,那么,在产品设计环节谈以客户为中心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其次,要以场景化、跨界化、垂直化为根本手段解决互联网保险产品结构单一、同质化高问题。根据当前互联网保险及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最新态势,未来,互联网保险发展模式的趋势将是场景化、跨界化、垂直化,这意味着产品的层次性也更加丰富。一是将采用B2C的模式销售简单类的产品、资产确定型的产品,然后通过大数据分析的手段对客户信息进行分析和二次开发。二是对结合场景的产品,考虑到产品的特殊性和客户需求的差异性,可采取O2O和反 向O2O,为特定场景的客户进行个性化的产品服务,最终由客户选择购买方式;三是随着互联网作为底层机制渗透到各行业,互联网保险企业用合作的方式共同开发产品以解决特定领域的风险,从而跨界经营将是今后业务开拓的常态。
第三,依托大数据,调查分析互联网保险用户的需求,以客户体验为中心,
创新互联网保险产品设计,推出适合互联网销售的受众面广且实用性强的保险产品,形成互联网销售的独特优势。
总之,产品设计是互联网保险的关键,其是互联网普惠性价值的最终承载者,也是互联网保险企业发展的真正承载着,因此,只有有效的采取上述风险应对举措,才能克服互联网保险产品设计的特殊风险,从而将为互联网保险企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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