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发展,根据“关于就《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战略研究》课题研究工作征求意见的函”(保学函[2015]23 号)的文件精神,保险业积极投入服务“一带一路”战略方案的研讨中。为支持保险业发展,在助力保险业全力服务于“一带一路”战略方面,国家已出台《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对保险业发展予以支持,我省也相继出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60 号)、《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管理办法》(闽保监发〔2015〕20号)等相关政策来支持福建保险业的提升发展。特别是《福建省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十二条措施》,其具体举措逐条明确各工作部门,保证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落地。
但笔者认为,目前的支持策略虽形成一定框架,但整体支持体系仍不尽完善,保险业目前尚未全面收获政策支持带来的便利与益处,保险企业及从业人员在许多方面的待遇未能得以改善,保险业服务于“一带一路”的能力有待提升。“一带一路”强调中国与周边互通互联,故对于国内经济发展而言,重要的是有关主体如何抓住大环境给予的机遇,如何经得起大浪淘沙式的挑战,保险业亦是如此;对外国政府、资本、人员而言,特别在中国属地性项目或是主导性项目方面,重要的是如何打消外资、外体、外脑的疑虑,并且引导其积极加入我国的战略性项目,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有益助力。在这场博弈中,集社会各方合力全面支持体系的作用将尤为凸显,提升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战略能力亟待建立体系。因此,为建立对保险业支持的全面支持体系,笔者建议有关方面应完成以下六方面的工作:
一、监管统一
监管统一,能避免政出多门,节约监管成本和企业成本,同时能让保险企业在将风险防范日常化、系统化的同时,集中精力经营发展。监管统一包括了监管机构之间统一、监管机关内部统一、国内国外监管政策统一三个方面:
1、监管机构之间统一:目前,对于保险企业具有监管职能的监管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对应下辖机构为相应的中心支行和支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应省级机构为保险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应下辖机构为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税务机关等。目前,在金融风险管控、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人行与保监存在职能重叠;在合同条款监督、日常经营管理等方面,保监与工商方面存在职能重叠;在财务管控方面,保监与税务存在职能重叠。这就意味着,保险企业时常要同时面对多个“婆家”。从目前情况看,各监管机构对保险业的管理口径不尽相同,甚至可能存在冲突。笔者曾面对两类监管机构就数据是否报送问题存在冲突的情况,也曾亲身经历过工商部门发文将保险监管方面出台的《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中有关条款认定为侵害消费者合同条款的境况。虽然相关矛盾冲突最终得以解决,但其中已消耗了大量的社会成本和企业成本,造成大量人力、物力的浪费。实际上,这可以通过梳理监管权限,分派监管责任的方式,将相关管理事项明确由某一监管机构负责,其他监管机构仅为配合部门,这样对交叉权限进行清理,有利于保险业明确经营发展方向,不至产生面对“神仙打架”,无所适从的尴尬局面。
2、监管机关内部统一:前述的各类监管机关内设部门之间也同样存在职能交叉问题。以保监为例,就风险防控方面的项目性工作,在某年度内有可能由不同处室出台内容存在交叠的具体排查项目性工作,造成保险企业反复运动式自查自纠,交叉时间段的有重叠性项目需各自单独冠以该项目名义开展工作,每一项目还需单独出具报告,单独配合复查、检查。诚然,反复的自查自纠、检查整改工作对于提升保险企业经营的合规性有一定帮助,同时无论哪一家保险公司也不敢自称自身并无需要检查整改的问题——基于行业现状,只要检查,必定能检查出问题——但是,从客观上说,反复的开展同质性工作,确实带来工作疲劳,也客观上增加了企业非经营性时间和成本的投入,依赖运动性检查对于企业的健康发展也不是长期之计。因此,监管机关内部适时调整策略、明确检查规划,适当梳理整合检查项目,适当降低检查频度,将内部重叠的项目统一为一个项目,并化运动性自查检查为指导保险企业建立日常化、系统化的内部管控机制,将有效节约成本,提升工作实效。
3、国内国外监管政策统一:“一带一路”战略必须吸引外资、外体、外脑的加入,但如不能在政策的统一性、稳定性方面给予“三外”信心,则不能很好的吸引其加入到我国“一带一路”战略项目中去。因此,相对稳定统一的政策恰恰是打消疑虑的重要工具;但也应看到,对“三外”给予的优惠、倾向与支持不能过分超出国内企业的范围,否则,过于“崇洋”,则将抑制民族企业的发展。国内国外相对公平,谨慎适用超国民待遇,是维护内外平衡,保证稳定发展的基础因素。
二、司法理解
法律是发展之基,是立国之本,政策出台后,有法律法规给予系统性的支持,由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加以运用,方可发挥应有效用。司法方面理解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的战略意义,从战略高度考虑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并在具体审判中对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予以落实:
1、立法方面:由立法机关将支持保险业服务“一带一路”的相关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将战略构想通过立法加以完善、稳固,建立具体而具有可实施性的法律体系。
2、司法解释方面:司法解释应紧贴法律框架,以指导司法实践为制定基础,不得出现违背立法本意的解释,并与法律法规形成合力,支持战略目标的达成。
3、司法实践方面:此项最为关键。执法在人,法官的自由心证将左右具体案件的审判实际,并决定了案件的审理结果和价值导向。没有司法实践对于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落实,则一切纸面之物是为虚设。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以上三者都做的都不够好。立法的规划性和前瞻性相对不足,没有从发达国家吸取足够经验;司法解释的出台极为滞后,甚至可以说“难产”,即便出台,有时解释本身还存在诸多歧义;司法审判实务“和稀泥”或是干脆利落的出于“安全”,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并美其名曰从维护“社会和谐”出发。对于保险业而言,司法界更像一个“破坏者”而不是“建设者”:他们热衷于提出保险业这样那样的不足,告诉保险企业和人员“这样不行”、“那样也不行”,将过多的举证责任压在保险人一方(但同时又没有通过立法赋予保险业相关人员取证的权利,而通过律师的取证权利也非常受限制、形同虚设。),甚至喜欢公开宣扬其对行业的偏见,并毫不讳言于“判决保险公司败诉更为安全”。而当保险业向他们咨询应如何从事时,他们又提不出任何切实可行的建设性意见,要么将责任推给社会或公司一方,要么干脆胡乱提出一些根本无法实现的高谈阔论。对于保险业的质疑,他们色厉内荏;对于相对方非理性纠缠,他们束手无策。而实际上,保险业并不是一个特例,整个金融行业、乃至其他行业企事业单位,都存在这样的状况。所以,笔者理解在两会期间某银行行长提出的“银行是弱势群体”这样一个话题,而不能理解为什么那么多在场高人居然没有听完解释就爆发起满堂哄笑。我国根本没有一个有完善司法支持的,行之有效的非理性纠缠处理机制,在面对所谓“弱势群体”非理性纠缠时,没有任何社会支持体系能予以正面支持处理,这时强弱势形势早发生了转换,此时的非理性纠缠者要多强势就有多强势,而其他各方则要多无力就有多无力,最终,被纠缠的对象只有妥协一途。这样的司法环境,是没有公平正义可言的,是不足以支持我国打开国门,发展“一带一路”战略的。没有司法的理解支持,没有社会公平正义规则秩序的建立,我国欲通过主导发展地区经济,全面提升国际地位,是为空谈。
三、仲裁介入
解决纠纷矛盾的方式方法应为多样。有鉴于司法现状,依法发展仲裁是为我国矛盾纠纷处理的有益补充,在保险业这样的非常专业的领域,采用仲裁方面解决矛盾纠纷之意义更为重大。仲裁由于其自由灵活的模式、专业资深的人员构成、一裁终裁的时间优势,是有利于快速有效的处理纠纷的。而仲裁在国际间事务的处理运用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并累计了大量的经验;国外友人也习惯于通过仲裁解决具体纠纷。通过“一带一路”战略规划的落实,随着国际化进程推进,仲裁的地位应得以提升,保险业也应更多考虑通过仲裁模式处理纠纷,快速而有效的化解矛盾。
目前的仲裁适用还有很大空间。各仲裁委员会虽相继成立,但在规则制定、程序运用等方面仍显稚嫩;仲裁员要么因门槛过高而导致人员不足,要么为大量吸引而过降门槛导致良莠不齐;而仲裁案源更是不足。因此,仲裁这一模式的重视度应得以提升,相关制度流程应进一步梳理完善;将广纳各行业精英人才和激励淘汰机制相结合,打造优质的仲裁员队伍;通过相关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方面大力推进仲裁协议的适用,减轻审批压力,并通过精品案例正向影响司法实务。
四、行业协调
保险行业协会作为自律组织,在整体去行政化后,应更为积极的发挥服务会员的作用,而不是被边缘化。目前,行业协会内外协调的机制与作用应得到更大的发挥,其重要作用应得以凸显:对内,其应发挥好会员间媒介的作用,建立起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平台;对外,其应代表整个行业与有关方面积极大胆的沟通,为行业谋取福利,为行业做正向宣传,为建立公平正义不受歧视的社会秩序而努力。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中做好内外资会员服务,有利于稳固内资、吸引外资,从而促进经济整体发展。
五、公司跟进
内因的作用高于外因。保险业要为“一带一路”做好服务,更应从自身寻找原因和突破点。公司自身整体发展规划应从战略高度考虑对“一带一路”的支持,用国际化眼光强化管理,做好内控合规,利用好各类资源,相关项目推动的应在公司落地,并从政治高度予以考量。公司的跟进,方为前述社会支持的落脚点,方能最终促进行业的全面健康发展。
六、媒体宣传
媒体是宣传的重要阵地,而宣传将影响社会对“一带一路”战略及保险行业的认知。目前,社会对“一带一路”的认知不足,而对于保险业则存在很多偏见和刻板印象。这些阻碍了有关战略的落实与推进。因此,对“一带一路”战略和行业的宣传应更为正能量,并要通过战略高度方面的宣传与正能量实例宣传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推进。媒体应更关注保险业服务战略的点点滴滴,并跟进报道保险业有利民生的一面;对于丑恶问题不是不能暴露揭发,但应保证公正客观,且评论有度。这样方能将各方合力在社会公众面前予以呈现,从而将“好”的因素扩展至“更好”。
综上所述,建立由社会合力而成的支持体系,将有利于保险业服务于“一带一路”战略,更能利用此契机,建立稳定有序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最终促进我国经济整体发展和国际地位的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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