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为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2014-2020年)》相关要求,保监会印发了《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起草坚持了四项原则和六项重点措施,同时项俊波主席在全国保监会上提出推进保险服务体系改革创新的思路和方向,并发表《探索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的新路径》一文,表明了“保险业大有可为”,充分肯定了保险业在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作用及意义。本文通过分析国家及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思路及举措,结合国内外经验,提出保险业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做好服务支持工作,并助力保险业服务体系改革创新的观点。
【关键词】:保险业;新型城镇化;服务支持;改革创新
城镇化是世界各国工业化进程中必然经历的历史阶段,也是我国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扩大内需的战略重点、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抓手,也是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途径。中央高度重视城镇化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中央专门召开城镇化工作会议,对新型城镇化作出全面部署。深入推进城镇化建设,成为我国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城镇化建设是一项宏伟的系统工程,需要多领域、多部门、多行业的共同参与。保险是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机制,具有“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在推进城镇化建设中必能发挥其独特及重要作用。
一、保险业推进城镇化建设发展的重要意义
纵观世界经济发展史,保险发展与城镇化之间存在着高度良性互动的正相关关系,保险业高速发展是城镇化演进的必然结果,是促进城镇化发展的重要力量。有研究表明,我国城镇化率每提升1个百分点,保险密度会上升5个百分点。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和社会互助机制,在助推新型城镇化建设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因此,深入探讨保险机制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从保险功能上看,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从理论层面上看,作为新型城镇化建设大课题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保险体制改革,可进一步深化对保险功能和机制的再认识,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的理论体系。
从实践层面上看,通过把握保险服务与城镇化建设的契合点,充分发挥保险在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提高保障水平、辅助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独特作用,促进社会正义公平,挖掘改革创新的制度红利,服务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的健康有序推进。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应对灾害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稳定运行。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和交通、生产等各类事故造成的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巨大。由于受体制机制等因素制约,企业和家庭参加保险的比例过低,仅有少部分灾害事故损失能够通过保险获得补偿,既不利于及时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又增加了政府财政和事务负担。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建立市场化的灾害、事故补偿机制,对完善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我国正处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时期,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保障需求不断增强。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参加商业养老、健康等保险,对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全社会保障水平,扩大居民消费需求,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金融体系发展不平衡,间接融资比例过高,影响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不利于金融风险的分散和化解。本世纪头20年是我国加快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作用更为突出。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发挥保险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促进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协调发展,对健全金融体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提高政府行政效能。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必须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不断改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推进公共服务创新,对完善社会化经济补偿机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中国的城镇化给保险业带来的重大机遇
我国城镇化发展已经站在新的起点上,城镇化进程将推动收入增长及释放保险需求。城镇化率的上升将带来人均GDP的增加,进而带动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的同向变化,即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人均保费收入将得到不同程度的增长,有研究数据表明,GDP每增长1%,就会带动保费增长约1.3%,同时若2020年城镇化率从目前的51%上升至60%,则寿险市场可扩大85%。由此来看,我国新型城镇化的稳步推进将为保险业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因此,保险业服务新型城镇化大有可为。
(一)保险业可以为城镇化过程提供资金支持
城镇化过程中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面临着大量的资金缺口。保险资金期限长、来源稳定等特点决定了其与城镇化建设的资金需求具有很高的契合度,2012年保险投资改革放松了保险公司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不动产的各项要求,为保险资金参与城镇化建设创造了契机。
(二)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
只有解决了进城农民在就业和生活方面的风险保障问题,才能让他们真正融入城市。保险业在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解决新型城镇化面临的社会保障难题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
(三)商业保险在城镇化过程中作为公共服务功能的辅助与补充
商业保险可以在养老、社会、医疗等领域提供补充保险服务,提升城镇化过程中公共服务的服务水平和运营效率,满足城镇化过程中多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
三、阻碍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因素及完善保险保障机制的重要性
事物发展过程必然存在矛盾,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正视矛盾,才能更好推进发展。新型城镇化发展过程也存在以一些阻碍因素,通过完善保险保障机制,有助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健康持续推进。
(一)社会保险保障机制滞后影响新型城镇化进程
中国新型城镇化道路着重以人为本,经济社会全面和谐发展,其中涉及社会形态变迁、发展方式转型、城乡与区域统筹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社会保险保障机制建设的滞后,影响了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运行效能的提升,加剧了城乡二元制度鸿沟。这些存在问题和矛盾如不能很好的解决,将影响到城镇化重大战略决策的顺利推进。
(二)城镇化进程改变农村传统保障模式
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促使我国农村传统的以血缘为纽带、以土地为依托的自给自足式保障模式出现了明显的功能弱化和虚化趋势。一方面,在农村家庭小型化、转移就业人口分散化趋势下,传统的以家庭或宗族为纽带的保障功能已明显弱化。另一方面,随着城镇化推进,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所承载的就业、健康、养老等保障功能逐步丧失。保险理论和国际经验表明,在农村传统保障模式逐步瓦解的情况下,现代保险保障机制可以起到理想的替代和补位作用。但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农村地区商业保险渗透率和保险密度仍然偏低,保险保障机制的功能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三)城乡社会保险保障体系不平等影响农民的市民化
我国的社保体系存在城乡分割、群体分立、分散管理、区域独立的制度特征。这种管理属地化、制度碎片化的社保体系与城镇化初期农村转移人口正规就业率低、职业流动性强、就业方式灵活的特点不相适应,导致农民工群体参保率低、社保关系转接困难。这些因素已经成严重阻碍了农民工在城镇安居乐业。根据国家统计局报告,2012年全国农民工的总量为2.62亿人,同期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农民工比例分别只占14.3%、24%、16.9%、8.4%和6.1%,大大低于同期城镇职工的参保率。大量农村转移人口虽然实现了从农村到城镇的地域转移、职业转换,但没有在社保、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平等的对待,难以彻底实现从农民到市民的身份转变。这一问题如果不尽快解决,身处城镇化夹心层的2亿多农村转移人口将可能形成城市内部新的二元结构矛盾,或将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
(四)被征地农民群体保障未能完善或将引发社会问题
城乡二元分割保障城镇化必然导致部分农民丧失土地依托。拉美国家过度城镇化的教训警醒我们,在城镇化进程中如果不能有效吸纳失地农民就业,又不能向其提供妥善保障,极易形成城市周边的贫民窟,成为引发严重社会问题的根源。这一问题在人多地少的中国尤其突出,我国目前被征地农民的总量约4000万~5000万人,且以年均300万人的速度继续增加。由于征地补偿制度不完善,缺乏对被征地农民长期生计的制度性保障与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在接受一次性支付的征地补偿款后,由于普遍缺乏相应的理财能力,或过度消费,或盲目投资,或创业失败,征地补偿款很快就被消耗殆尽。在没有土地可以依托,更无新的经济来源的情况下,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存在极大隐忧。根据国家信访局统计,群体性上访事件60%与土地有关,其中征地补偿纠纷又占土地纠纷的84.7%,且这类信访、纠纷问题具有明显的群体性、组织性、对抗性和持久性,解决的难度较大。
(五)城乡分治的养老保障体制制约着城镇化进程的顺利推进
养老保险作为分散居民养老风险、实现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机制,对加快推进城镇化发展,提升城镇化发展品质,优化城镇化发展结构,进一步增强新型城镇化的发展动力具有重要作用。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基本实现制度层面全覆盖的背景下,管理体制的封闭滞后成为制约新型城镇化进程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时间上,新型城镇化进程与人口老龄化进程高度重叠,城镇化进程未来面临较大的养老压力。据测算,2011年末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规模达2.25万亿元;参照城镇标准,农民工社保缺口还有1万亿元,城镇化发展背负的养老保障包袱越来越重。在空间上,城乡分治的养老保障体制使城乡养老保障待遇悬殊,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相对不完善。截至2013年1季度,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参保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近1900元,而在农村地区,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村老人月人均养老金仅为78.6元,二者相差24倍。如果不尽快理顺养老保险管理体系,多渠道增加积累,将影响到新型城镇化顺利推进。
(六)公众权益保险保障机制缺失难以适应农民市民化进程中法律关系的重构
新型城镇化不仅仅是人口居住地和身份的转换,更是劳动分工、经济组织、社会互动、生活方式的巨大变迁,这必然会引发各方利益关系的混杂、分化、矛盾和冲突。进入城市生活、就业的新市民在脱离了以前的农村生活环境之后,由于多种原因,容易产生新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难以通过农村传统的“熟人社会”或权威式关系协调机制予以调解,给社会管理和社区稳定带来巨大压力和挑战。在医疗纠纷、劳动争议、环境保护、征地拆迁补偿、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件快速增多的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途径、方法和手段仍然比较传统和单一,存在着责任过度集中于政府、公民权益保险保障机制缺失等突出问题,不能适应协助“新市民”在市民化过程中同步进行法律关系重构和角色再造的需要,也与国际上主要通过民事法律框架下以契约化的市场机制来解决问题的模式大相径庭。
四、保险业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思路与建议
城镇化的过程,既是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发展转型的过程,也是拓展保险发展空间、促进行业发展转型的过程。保险业应理清思路、认清形势、明确使命,抓住机遇,围绕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进一步拓宽保险服务城镇化发展的领域,不断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为中国特色的新型城镇化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一)完善保险保障机制提升城镇化综合承载能力,助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
保险机制可满足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多层次、多样化的社会保障需求,解决和消除城市与农村之间公共服务制度不衔接问题,促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构建社会化、市场化的保障模式。这既能够显著提升城镇化的综合承载能力,又可防止在城镇化进程中传统地域分割的城乡矛盾转化为城镇不同身份群体间的矛盾。
(二)加快产品服务创新
加强新型城镇化保险需求研究,围绕新型城镇化的多样化保险需求,鼓励发展居民养老保险、医疗健康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巨灾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科技保险、绿色保险、文化产业保险等诸多领域的产品和服务,不断提升保险业服务城镇化的质量。
(三)充分发挥资金融通功能,创新新型城镇化的金融支持形态
一是加大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力度。积极支持铁路、地下管网、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系统、城市配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发展力度,探索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公用事业收益权证券化、优先股以及股债结合、夹层基金等新型投资工具和方式,满足基础设施建设多元化的融资需求。二是保险资金参与养老养生、医疗健康等民生项目建设产业的投资运营,积极争取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完善投资保障性住房项目、棚户区改造的有效商业模式。三是深化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探索保险资金投资市政债券等新型融资工具,建立多元可持续的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保障机制。
(四)积极参与与其他保险方式的合作
保险业积极参与新农合、新农保、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保障经办管理,健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合作机制,继续扩大商业保险机构受托管理基本社会保障服务的渠道。
1、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在精算、投资、账户管理、养老金支付等方面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企业年金业务,拓展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服务领域。
2、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分担社会医疗成本。在发展小额人身保险的基础上,推广升级版的“家有保险”活动,力争让每个家庭都至少拥有一份基本的寿险保障,重点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保障不足的问题。
3、提高农业保险的品种、区域覆盖面,并加大农业保险的保障程度。一是重点发展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保障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以主要粮食作物和畜产品为重点,努力扩大农业保险保障范围和覆盖区域,逐步提高保障程度。二是加大业务创新力度,发展多形式的涉农保险。三是提升服务水平,加强和规范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
4、逐步推广责任保险的相关险种及其使用范围,如雇主责任险、火灾公众责任险等,以市场化的方式参与社会管理,解决经济社会各领域的矛盾纠纷,激励、约束各主体行为,促进城市和谐发展。
(五)充分发挥保险业自身市场化、专业化和灵活性等特点,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
一要加强保险对失地农民的支持,健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二要发挥保险对农民工的保障作用,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养老、医疗、意外、生育等方面保险服务,解决农民工后顾之忧。根据不同需求,设计并提供养老、疾病、医疗、护理等多种保险品种,有助于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网,促进消费结构转型,提升城镇化质量。
(六)在城镇化防灾减灾体系中发挥作用
城镇化使得人口、产业、资金等将向城镇集中,推动农业生产经营向集约化发展,灾害的破坏性随之加大,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保险业灵活、高效地参与将是对我国现行过度依赖行政指令防灾减灾体系的有益补充。
(七)积极改进重大灾害保险服务
应致力于完善保险产品结构,进一步强化理赔服务水平,研究制定及时赔付措施、培养专业化的人才队伍,改进与各类重大灾害相关的保险服务。保险业应建立重大灾害风险预警及预估、评估机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充分发挥保险在防灾减灾体系中的作用,切实提高防灾减灾效率,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总之,保险业应积极参与中国新型城镇化建设,完善保险保障体系,加快产品服务创新,充分发挥资金融通功能,创新新型城镇化的金融支持形态。完善保险产品结构,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分担社会医疗成本,积极参与新农合、新农保、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保障经办管理,逐步推广责任保险和提高农业保险的品种、区域覆盖面,并加大农业保险的保障程度。充分发挥保险业自身市场化、专业化和灵活性等特点,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在城镇化防灾减灾体系中发挥作用。保险业在新型城镇化服务支持方面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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