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监发〔2011〕23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省及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推进科技保险工作的开展,有效分散和化解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创业风险,促进我省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国保监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31号)精神,现将我省科技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做好科技保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发挥政策和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是运用保险机制支持我省自主创新战略的重大举措,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我省科技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把科技保险工作落到实处。
二、切实做好试点险种的保险工作。科技保险的险种由科技部和中国保监会共同确定,我省对其中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五个科技保险险种先行试点开展保费补贴。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各地承办保险机构要加强与各地科技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宣传、动员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投保,增强利用保险手段服务科技发展的意识。
三、实施保费补贴政策。为鼓励支持科技保险试点,省科技主管部门设立福建省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参加科技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为企业实际支出的当年度保费的25%,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补贴方式为按年度按申请顺序定额补贴。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设立市级科技保险补贴资金。企业科技保险保费计入高新技术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核算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建立科技保险工作推进机制。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牵头组织保险机构认真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工作,密切跟踪科技企业和科技人员对科技保险的需求,积极提供支持和服务。各地保险机构要结合实际,加强与科技主管部门和上级公司的沟通联系,有针对性地开展科技保险服务。各保险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发挥自律、协调和服务作用,为科技保险发展提供必要支持。
五、加大科技保险服务力度。保险机构要增强科技保险工作意识,密切配合各级科技主管部门,深入科技行业研究科技领域风险特点,组建专门团队开展业务,建立科技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做好科技保险服务。
六、加强补贴资金监督管理。获得保费补贴资金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退保的,应先将相应补贴资金退还给省科技主管部门,上缴财政国库并凭借省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方可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或挪用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