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重要的民生话题,养老一直是近几年两会的关注热点。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针对养老问题的聚焦点主要体现在涉老适老保险产品、养老金投资、养老机构建设等方面。大家普遍认为,应完善税延养老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支持政策;丰富养老金投资品种,提高投资收益率;推进机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让更多社会资源投入养老事业。
涉老适老保险产品呼声高
今年两会,代表委员对涉老适老保险产品的呼声较高,特别是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险。
2018年4月,税延养老险试点政策公布后社会反响热烈,公众关注度较高。但经过一年的试点,这一制度存在着税收抵扣流程繁琐、缴费模式缺乏灵活性、参保人和企业人力部门体验不佳等问题。更重要的是,税延型养老险试点政策部分条款与2019年起全面实施的新个税法存在不相符的情况。
“进一步完善税延养老险政策,提升商业养老保险服务民生效能已迫在眉睫。”全国政协委员、上海银保监局局长韩沂表示,应尽快出台新的税延养老险政策或延长试点期限,稳步推进试点扩面扩容,适当提高延税额度,合理调减个人税延养老险领取期税率。同时,进一步研究制定差异化领取税率,引导消费者终身领取或不少于15年的长期领取,确保资金的养老用途。
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进一步表示,建议将税延养老险税收抵扣申报和教育、住房、赡养老人项目等共同列入综合纳税申报范畴;建议简化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涉税流程,如利用国家税务总局已开发的“个人所得税APP”进行申报,提高公众参与便利度。
农工党中央在一份政协提案中表示,针对当前老年人意外伤害险有些地区赔付率过高和有些地区赔付率过低的不平衡现象,建议实行保费补贴结构制度化,并引入“相互保险”因素。如可由中央财政补贴10%、地方财政补贴30%、个人自费缴纳60%,同时实行相互保险机制。
“通过多次实地调研,我个人的感受是,老年人意外伤害险深受老年人欢迎,在遇到意外伤害时能够缓解一时的困境。但是,有些地区赔付率超过100%,保险公司积极性不高,基本处于亏损状态。”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认为,应尽快进行制度创新,为规避道德风险,可引入相互保险因素,将保险主体收取管理费的比率制度化(例如5%),事后结算,均摊成本;假定每份保险20元,全国保费市场规模将达到50亿元,管理费为2.5亿元,既可充分调动保险机构的积极性,又可使市场竞争达到比较充分的程度。
丰富养老金投资品种
致公党中央在一份政协提案中表示,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上适合养老金的投资品种还不够多,可参考养老金发展较好的国家,开发适合养老金的投资品种。一是发行专门债券,给予略高于市场发行价的利率,使政策扶持显性化,可参考美国TIPS债券,针对我国养老基金推出具有通胀保护功能的债券产品;二是建议国家级的公用事业、交通、化工等重点基础建设项目,优先安排一定比例,通过债权形式面向养老基金发行,不仅可以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也确保养老金的长期稳健收益和政府公共信用在内的安全系数;三是养老基金投资股权,可以获取长期超额收益,并对冲资本市场短期波动带来的下跌风险,考虑到股权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可考虑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前,专门划出一定比例,允许养老基金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参股。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银联原董事长葛华勇建议,进一步强化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对基本养老金的补充机制。加快推进国资划转社保补充社保基金缺口,提高划转比例。放开养老金投资限制,借助资本市场提高养老金的投资收益。在基本养老金发放上要体现:“托底”,即保证基本养老需要;“限高”,即控制地区差异过大;“调剂”,即增强中央养老金的调剂力度。
推动机构养老新业态
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政协副秘书长张广东表示,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现有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的模式将不能满足日益旺盛的养老消费需求,推进机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补充势在必行。
张广东建议,采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措施,低偿或无偿向公办及民办养老机构开放社区养老服务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推进各地市全面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分级建立社会引资和政府补贴标准。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周燕芳认为,国外成熟的“持续照料退休社区”(Continuous Care Retirement Community,以下简称“CCRC”)在中国尚属新兴业态,由于其兼具多重功能,服务模式较为新颖,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服务分类标准并未将CCRC纳入分类范畴,导致各地主管部门对其是否应认定为养老机构见解不一。即便某些项目有幸被认定为养老机构,最终核定的养老床位数一般不超过项目总床位数的50%。
对此,她表示,鉴于CCRC通常分为自理区、介助区、介护区、失智照护区等,为解决其身份认定问题,建议:一种思路是在现有分类标准框架下,将自理区认定为养老公寓,将介助区、介护区、失智照护区等认定为养老院、护理院;另一种思路是对现有分类标准进行扩充,在“机构养老”大类下面新增CCRC一个小类。她还建议,在土地、税收、能源使用费等相关优惠支持政策方面,给予CCRC与非营利性机构一视同仁的政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