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记者昨日获悉,去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今年将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可以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特殊用药
探索纳入医保支付
省政府办发出《关于巩固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在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的基础上,今年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做好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的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明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保障水平,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所有参保(合)人员。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大病保险执行现行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对部分疗效肯定、临床治疗必需的重特大疾病特殊用药,可探索通过谈判方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适时启动
大病保险省级统筹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按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当年人均筹资标准的5%予以安排,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提高筹资标准。
我省要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机衔接、政策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推动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特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平稳过渡;积极研究适时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省级统筹。
支付比例
向困难群体倾斜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具体起付标准由各地研究确定,同时要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具体支付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向困难群体适当倾斜。
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或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民政等部门要及时落实救助政策。加强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的衔接,逐步实现“一站式”结算。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原则上采取由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为全体参保(合)人员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并通过政府招标确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要将签订合同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效率和大病保险年度收支等情况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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