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记者 潘园园) 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日前下发通知,决定适当降低全省失业保险费率。
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3%暂降至2%,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为:用人单位按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其月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可不缴纳个人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已自愿缴纳其月工资总额0.5%的失业保险费的,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因降低费率造成统筹地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先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历年结余支付,仍有不足部分由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补助。
新规从2015年3月1日开始执行。缴费单位已按原费率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在以后月份缴纳失业保险费时抵扣,以抵扣后的金额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作者:潘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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