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国十条”实施方案全国落地
2015年中国保险十大新闻
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一枝独秀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新国十条”)发布一年多来,国务院常务会议多次专门研究相关议题,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均出台“新国十条”实施方案,有力推动了现代保险服务业在各地的发展,保险业进入历史最好发展时期。2015年,保险行业推动服务能力提升和转型升级,在经济增速放缓的环境中一枝独秀。1—11月,原保险保费收入2.24万亿元,同比增长19.67%;赔款和给付支出0.77万亿元,同比增长20.22%;总资产12.08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8.90%。目前,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三大保险市场,行业发展规模仅次于美国和日本。
中国保监会先后和多个省、市、自治区签署合作备忘录,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到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作保险专题报告,被称为“中国首席保险宣传员”。
专家点评
北京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郑伟:
2015年是“新国十条”发布之后的第一个完整年度。这一年,中国经济面临极大的下行压力,相比之下,中国保险业发展较为平稳,而且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甚至因此被称为“一枝独秀”。
这一成绩的取得,来自“新国十条”的政策支持,来自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首席保险宣传员”的宣讲与推动,来自保险行业的辛勤努力,也来自相关地方政府对于保险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功能与角色的新认识。
在2015年的一次地方调研中,有一位地方政府负责人说:“我们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很多‘痛点’问题,欲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一种工具、载体或抓手,我们想过用‘财政’,但感觉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大方向有点抵触;我们想过用‘金融’,但发现地方政府驾驭不了;后来我们发现‘保险’是一种很好的治理工具,它兼具市场和社会的属性,与地方政府的治理诉求十分契合。”
保险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工具。在国家治理的“工具箱”中,是否备有并运用好“保险”这一现代化的风险管理工具,是判定国家治理是否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2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全面实施
保障基本民生,助建“健康中国”
“十三五规划建议”首次将“健康中国”上升至国家战略层面,成为“保障基本民生、实现全体人民共同迈入全面小康社会”的基本标志和重要根基。为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险业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8月发布的《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明确部署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让更多人民群众受益——到2015年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
截至2015年9月底,17家保险公司在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开展大病保险,覆盖人口8亿人,全国累计400多万人直接受益于大病保险,各地大病患者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水平普遍提高了10-15个百分点,个案患者全国最高赔付达80余万元。
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大病保险经办业务。除“湛江模式”“太仓模式”“江阴模式”等试点模式外,在广东省江门市,地方政府借鉴国外经验,联手中国人寿江门市分公司在符合条件的社区试点家庭医生诊所服务,为分级诊疗、医药分离探索新路径,被保监会称为大病保险试点模式的新突破。
专家点评
北京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郑伟:
从2012年到201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从试点开展走向全面实施。总体而言,2015版《意见》与2012版《意见》是前后贯通、一脉相承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定位没有变,目标没有变,路线没有变。
同时,2015版《意见》呈现了几个亮点。第一,时间节点。2015版《意见》明确提出2015年年底和2017年两个具体的时间节点要求。第二,支付比例。支付比例的表述由原来“不低于50%”变为“应达到50%以上”。第三,制度衔接。2015版《意见》将制度衔接的范围进一步拓展,提出“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真正意义全覆盖(同时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有机衔接、政策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第四,盈亏调整。2015版《意见》在大病保险收支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方面都有更具体的要求,可操作性大大增强。
此外,大病保险还应关注几个问题,比如,如何确定高额医疗费用和合规医疗费用?如何提高托底保障的精准性?如何看待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3《保险法》迎来第三次修订
司法解释(三)出台,保险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
2015年10月14日,已颁布20年的《保险法》迎来第三次大范围修订。国务院决定将保监会草拟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送审。征求意见稿财险方面删除了“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业务量不再是制约资本的因素;寿险方面,在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中加入了年金业务,并明确说明“年金业务,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业务”;明确引入保险消费者概念,为保险消费者保护工作和制度建设提供了法律基础。
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开始施行,着重解决《保险法》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在适用中存在的争议。这部司法解释对于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对于保险业和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专家点评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
保险业的发展,法制建设至关重要。20年三次修订,以及贯穿两次修法期间连续不断的司法解释,说明了随着保险实践的快速发展和层出不穷的保险创新,保险法制建设紧跟市场发展步伐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这次修订有很多值得关注的亮点:因为我国保险市场有了系统性的针对偿付能力监管的偿二代,类似于“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这样简单粗糙的法律规定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所以要从法条中删除。而在送审稿中将保险公司经营多年的年金业务特别是企业年金业务写入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以及将消费保险产品几十年的几亿保险消费者在法条中明确为“保险消费者”,则给出了保险法为何如此频繁修订和需要那么多个司法解释的另一种解释:路修得不结实,就得一个劲儿地补啊!但愿这次修订的保险法能够经得起时间和实践的考验。
4车险、人身险费率改革铺开
市场化形成机制初步建成
2015年3月底,保监会发布《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自2015年4月1日起,经营商业车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方案》要求申报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由此,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全面落地实施。自6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在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青岛等6个试点地区全面启用新版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第二批试点地区为天津、内蒙古、吉林、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地区。至此,商车费改试点范围扩至18个地区。
9月28日,保监会下发《关于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分红型人身险预定利率上限放开,这标志着人身险费率形成机制初步建立,人身险费改“三步走”收官。自2013年8月以来,保监会先后实施了普通险费率政策改革和万能险费率政策改革。数据显示,2014年普通型人身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265%,增速较改革前翻了近三番,目前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34%,超过改革前近26个百分点;2015年2月实施万能险费改后,3月至6月万能险同比增长66%,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22%,较改革前提升了5个百分点。
专家点评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
2015年,中国保险业在市场化改革的道路上迈出了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步伐。产险方面,对于占有产险市场份额70%以上的最大险种车险,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车险费率的市场化改革使产险业进入了一个群雄争霸的时代。寿险方面,万能人身险费率、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被相继放开,使寿险市场更贴近资本市场变化,符合时代要求,体现了产品价格在市场中的主导作用,维护了消费者利益。
2015年保险业费率市场化改革是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监管理念在实践中的应用。放开前端,放开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创新的手脚,通过市场化鼓励创新;特别是利用互联网技术,提高保险尤其是车险经营的科技含量,通过科学化实现市场的公平、公正与公开;管住后端,制定清晰、精确而严格的监管标准,通过标准化实现政府监管和市场竞争的相互配合。
保险费率的市场化改革不求尽善尽美,但求渐次破冰,“知危途而愈勇;察险滩而益慎”,建立有效的纠偏纠错机制,并在改革中逐渐完善;保险费率的市场化改革不期望毕其功于一役,但能够稳扎稳打步步为营,最终实现市场化改革的目标。
5健康险迎来“税优红利”
病有所医,老有所养
继2015年8月18日保监会下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后,12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31个城市正式启动,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截至目前,中国人寿、平安人寿、中国人保健康、阳光人寿、泰康养老、建信人寿和太平洋寿险等7家保险公司通过中国保信对税优健康保险的系统验收,成为有资质提供税优健康险解决方案的险企。
2015年6月26日,中国第一家医养融合养老社区泰康之家·燕园正式投入运营,创新融合保险、医疗、养老三大产业,以“养老社区+康复医院”医养融合模式为社区居民及周边社区提供“预防—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整合型医养服务。
专家点评
北京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郑伟:
2015年,个人税优型健康保险的相关政策陆续发布。12月,随着中国保监会发布个人税优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和示范条款(A款、B款、C款),个人税优型健康保险终于呼之欲出。
近两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文件,从2013年9月《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到2014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再到2014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都提出要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在此背景下,2015年国家决定对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出台此项政策,其目的不是简单地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而是将商业健康保险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来进行部署,是为了通过一定的税收优惠,撬动更多个人、机构和社会资源,来共同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需要注意的是,从长远看,除了需求侧税优政策之外,还需要供给侧改革,鼓励商业健康保险机构为公众提供更多富有市场吸引力的健康保险产品,释放和激发商业健康保险服务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活力。
6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获批
支持“一带一路”战略和实体经济发展
2015年6月,国务院第96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规定该基金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设立、募集和管理。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担任有限合伙人。该基金预计规模为3000亿元,首期规模为1000亿元。该基金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拉动力强、社会经济效益好的棚户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重大水利工程、中西部交通设施、新型城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国际产能合作和“走出去”重大项目等。
10月10日,中国保监会召开中国保险投资基金筹建会议,公布基金设立方案和筹备情况,强调在筹建和运作过程中,要对接好国家重大战略和市场需求,将国家、行业和企业的利益有机结合;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取胜;坚持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风险。
专家点评
北京工商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
中保投资基金的设立充分体现了保险业作为经济增长助推器的重要作用,将进一步有效促进我国保险投资与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的互动。
首先,有利于国家发展战略项目的实现,从经济上保障“走出去”等战略发展的实现,推动国际交往和国内经济一体化;其次,有利于实施国家产业政策,从而对“一带一路”等战略和实体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助推器作用。同时,这些项目的稳健收益,又能推动保险投资的较高回报,将国家、行业和企业利益有机结合,实现保险业与经济发展战略长期稳定协调发展。
7上海保险交易所获批
创造市场化交易平台
2015年12月29日,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对外披露,上海保险交易所设立申请已获国务院同意,这将推动上海自贸试验区完善金融制度创新框架体系,尝试金融开放创新试点,促进实体经济和贸易投资便利化。
自2009年开始,上海就策划打造区域性的保险中心市场。2014年11月,上海正式提出到2020年要基本建成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体系,发展成为国际保险中心。随着保险交易所设计方案获得相关各方首肯,作为前期牵头单位,上海国际集团参与由保监会主导的保险交易所筹备工作。
作为上海打造国际保险中心的一项战略内容,保险交易所旨在为保险业提供更加自由化、市场化的交易平台,主要功能是提供保险交易的场地与设施,财险、寿险、航运险以及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之间的重大再保险项目,都可以利用这个平台实现挂牌交易。保交所的建立将打通国内与国际保险市场,建立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连接,推动上海形成区域性再保险交易、定价中心。
专家点评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陈秉正:
上海保险交易所的建立无疑是当今中国保险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一件重要大事,是打破传统保险交易制度,实现现代保险业发展创新的一项重要尝试。以往,由于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性、保险经营的地域限制、保单的不可交易性、保险业务的复杂性等因素,导致保险市场不像其他很多商品市场那样具有公开的交易机制和交易平台,限制了保险产品的市场定价机制的发挥,不利于风险通过保险市场的有效分散和保险资本的有效配置。上海保险交易所的建立对中国保险市场机制的完善和有效发挥将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保险交易中心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价格发现。上海保险交易所的建立可以为保险企业提供一个公开透明的保险风险定价和交易平台。通过这样一个平台所发现的“价格”将有助于提升中国保险企业的议价能力,提升中国保险市场的国际影响力,是中国由保险大国迈向保险强国的重要抓手。
8“偿二代”主干技术标准公布
新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成
2015年1月,中国风险导向常规体系17项监管规则(偿二代)经保监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保险公司自2015年一季度起,编报偿二代下的偿付能力报告。保监会设置灵活、富有弹性的过渡期,根据过渡期试运行情况确定新旧体系的全面切换时间。由此,我国基本建成以风险为导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国际可比的新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迈入新的历史阶段。
在过渡期内,现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偿一代)和偿二代并行,保险公司分别按照偿一代、偿二代标准编制两套偿付能力报告,保监会以偿一代作为监管依据。新的适用要求和具体标准主要包括寿险合同负债的折现率曲线、巨灾风险因子和计算模板、利率风险不利情景、压力测试的必测情景及需要编报集团偿付能力报告的公司等。保监会于2015年首次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进行监管评估,过渡期内监管评估结果暂不与资本要求挂钩。
2016年,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将正式实施。保险公司经营理念、市场策略、管理流程、产品导向、组织架构和信息系统将在偿二代引导下发生积极变化。
专家点评
北京工商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
偿二代主干技术的标准公布,是我国保险监管中里程碑式的大事。首先,它标志着我国新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成,也标志着我国基本建成以风险为导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国际可比的新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迈入新的历史阶段。其次,在特色方面,强调风险导向型的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监管,强调了“三支柱”整体框架监管,即以资本为核心的定量要求、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定性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的监管。从规模导向转变为风险导向的监管,合理量化,更加便于有效监管。第三,这是一项既前沿又基础的工作。前沿性体现在监管理念的优化,基础性体现在对监管框架的夯实和监管标准的改进,并且对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架构、管理流程、产品结构和信息系统产生积极影响。第四,偿二代建设是我国保险业从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发展的重要步骤,将促进我国保险业更加健康稳健发展;同时,保监会完成了偿二代全部主干技术标准的研制,建成了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推动了监管流程和公司经营管理流程的再造升级,有利于国际交流合作,获得了国内外的高度关注和普遍好评,将进一步提升中国保险监管和保险行业的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
9互联网保险进入“监管时代”
3家互联网保险公司获批
互联网从产品、渠道、运营等方面冲击着传统保险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触网”,保监会2015年7月公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这是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后第一个落地的分类监管细则。《暂行办法》继续秉持监管部门“回归保障”的发展思路,将保障型产品作为鼓励发展的重点,并就经营险种、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等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具体经营原则作出规定。细则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施行有效期为3年,标志着互联网保险正式进入监管时代。
2015年7月2日,继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一年半前开业后,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创业项目呈现爆发式增长,各种立足于车险、分销、大数据、代理人等的项目频频出现,保险公司在获得更多保障性、长期性资金后,设计出更具个性化、定制化的互联网保险产品。业内人士认为,如能加快解决产品同质化严重、深度不够、信息安全等问题,互联网保险将成为互联网金融下一个风口。
专家点评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
2015年,我国保险市场上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超过100家,互联网保险的保费收入估计可以突破1700亿元。这个数字是2014年858.9亿元的两倍,是2011年的30倍。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占行业总保费的比例超过5%,贡献了全保险行业保费增长率15%以上的份额,成为拉动保险业保费收入增长的最重要的驱动力。
这么大的一个市场,又这么有前景,不纳入监管肯定是不行的,而保险监管部门也的确做到了随时跟进、小心呵护、严格规范、保驾护航。近年来,保监会在不同的时点上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来规范互联网保险市场,并及时批设了以众安在线为代表的多家互联网保险公司,在降低行业风险的基础上,促进了互联网保险的健康发展,形成了今天的局面。
保监会2015年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有着良好的敬畏之心,办法之所以要“暂行”,是因为关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和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没有人可以做出准确的预测,市场供给和需求的变化会超出监管部门所掌握的信息和管控能力。仅仅是预测互联网保险市场的规模都难以做到,现实的数据曾一次次将著名研究咨询机构的保费规模预测踩在了脚下。阿里巴巴、腾讯和百度相继将触角探进保险业,保险业被网络科技一天天改变着。在这个充满了机遇的网络社会,拥抱网络者将被未来所拥抱;拒绝网络者,将被时代所抛弃。
10 落实“放开前端,管住后端”
产品注册制改革进程加快
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提高有效供给能力,通过创造新供给、提高供给质量来扩大消费需求。针对市场对于保险的潜在巨大需求,保险监管改革落实“放开前端,管住后端”总体思路,产品注册制改革进程加快。1月22日,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注册发行系统”正式上线运行,以降低沟通成本、优化注册管理的方式切实提高保险资管产品发行效率,促进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快速发展。除系统上线后的新增产品外,以往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信息也将纳入系统进行统计和监测,便于加强产品后续管理和风险监测。保险资管产品注册制是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成果。目前,注册产品总量达17000多亿元,占总资产的16%,占另类投资的83%。
7月1日,航运保险产品注册制改革在上海正式实施。此次改革突出了高效便捷之特点,建立起7×24小时电子化注册平台。平台可自动注册管理,实现即时注册、即时审核、即时通过、即时赋予注册码、即时投入市场等功能,注册材料则由备案制管理的7份纸质材料及电子文件缩减为2份电子文件,注册时间也由备案制的20日缩减为即时处理。
专家点评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陈秉正:
长期以来,我国对保险公司销售的保险产品实行的是由监管部门审批或向监管部门报备的制度。这一制度在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初期起到了规范市场发展的重要作用。但从未来保险业的发展需要更多借助市场机制来看,传统的审批制或报备制已经难以适应保险企业在日趋激烈的竞争特别是国际竞争中抢占市场先机的需要,并且监管部门也难以承受日益增多的保险产品所带来的审批及报备审核方面的繁重工作。保险产品向注册制转变是大势所趋,是我国保险市场走向成熟、保险监管走向成熟的又一个重要标志。
保险产品实行注册制后,保险企业将对其所销售的产品承担更多责任,这有助于保险企业改进产品设计、注重对保险产品购买者权益的保证。因此,注册制的推出对保险企业和保险消费者来说,都是一个利好。
保险产品的注册制并不意味着保险企业可以随意设计和销售产品。对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产品,监管部门仍然会实行较为严格的审批或报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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