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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交强险同比减亏38亿元

2013-09-02 09:47:24来源: 中国保险报作者: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2012年交强险同比减亏38亿元
经营稳中向好
(数据来源:保监会 王梓/制图)

    □本报记者 李画

    记者8月30日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获悉,2012年我国交强险经营亏损54亿元,同比减亏38亿元,交强险经营稳中向好。数据显示,2012年交强险共承保机动车1.29亿辆次,全行业保费收入1114亿元,已赚保费1058亿元,发生事故赔款821亿元,发生营业费用320亿元,承保亏损83亿元,同时取得投资收益29亿元,整体经营亏损为54亿元。

    2012年3月,交强险对外资开放后,到2013年6月底,美亚财险、利宝保险、中航安盟、国泰产险、富邦财险、三星财险和安联财险7家保险公司取得经营资格。利宝保险、富邦财险和中航安盟2012年合计保费收入约2000万元。

    赔付率明显下降

    数据显示,交强险赔付率从2008年的68.6%迅速上升至2009年的78%,2010年赔付率更达到历史最高峰值(82.3%)。2012年,交强险赔付率为77.6%,较2011年下降了4.3个百分点。对此,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工作组成员朱仁栋解释,主要原因在于交强险业务结构变化、司法环境改善和道路交通状况好转。

    在业务结构方面,从近4年车型亏损分析,挂车、拖拉机、特种车、营业客车和非营业货车合计保费收入仅占全部车型保费收入的18.2%,承保车辆占全部机动车的13.6%,合计承保亏损252亿元,占总承保亏损的73%。亏损比较严重的挂车、拖拉机、特种车和营业客车等4个车型,2012年保费占比出现明显下降,家用车的比例上升明显。这种结构的变化是导致交强险整体赔付率出现明显下降的主要原因。

    在司法环境方面,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也对延伸财产损失的范围进行了限定,对审理案件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在道路交通状况方面,由于交通管理等部门的努力、民众安全意识的提高等原因,也导致交强险的赔付有所下降。

    华东地区亏损严重

    交强险亏损重灾区主要在华东地区。数据显示,上海、宁波、浙江、安徽、江苏和重庆六大亏损地区近4年合计保费收入767亿元,占当期全国保费收入的21.3%,合计承保亏损255亿元,占总承保亏损的74%。其承保利润4年累计分别为-41%、-14%、-69%、-38%、-77%和-16%。

    交强险承保经营结果各地差异很大。如上海、宁波、浙江、安徽、江苏的综合成本率超过130%,而云南、青海以及西藏等地的综合成本率则不到90%。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工作组成员李冠如说,由于交强险采取统一费率,而赔付主要与人身损害赔偿、配件工时费以及当地交通状况密切相关。以人身赔偿标准为例,其主要依据居民可支配收入而定,各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差异较大,甘肃在全国城镇居民年均可支配收入最低,而上海以3.6万元收入排名榜首,是甘肃的2.42倍。由此可见,在费率相同的情况下,亏损较为严重的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收入水平较高的华东地区。“安徽被称为‘华东的大车队’,工程车辆和运营车辆占比呈较快上升趋势。”平安产险安徽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说,营运车辆事故率很高,因此近几年,交强险和商业险几乎是“打穿了”来赔,亏损十分严重。                  (下转第3版)

   通常来说,经济水平和交通运输业发达的地区,交强险亏损普遍较为严重,但北京却是个例外。从近4年地区亏损排名表可见,北京排名倒数第四。对此,李冠如解释,这是因为北京较早开通了交强险信息平台,能对虚假赔案等起到一定抑制作用。此外,北京的道路交通状况较好。

    专家建议分区域定价

    2006年7月至2012年,6年半的保费收入共计4915.1亿元,累计亏损256亿元,年平均亏损率为5.9%。虽然2012年交强险经营数据有所向好,但仍未扭亏为盈。

    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工作组成员张海波看来,交强险现行的经营模式在实践中带来了诸多问题。目前我国交强险经营采取“前端政府定价,后端市场经营”模式。主要表现在,遵循“不盈利不亏损”原则,要求保险公司统一费率、责任限额、条款内容,保险公司无定价权;保险公司对高风险车辆不得拒保,无风险选择权;交强险与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交强险盈亏由保险公司单独承担。

    张海波说,国际上有两种通行的交强险经营模式。一是市场化模式,英美、欧洲、韩国以及中国香港地区多采用该模式。在此模式之下,保险公司将其与其他险种一起承保,自主定价、自负盈亏。二是代办模式,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采用此模式,由国家统一费率标准,坚持既不亏损也不盈利原则,亏损的部分由国家财政兜底。

    “我国在制定交强险条例之初,希望结合两种模式的优势,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张海波说,政府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经营中主体地位不明、责任不清。对保险公司来说,交强险经营占用大量资本金,但却不能为出资人带来利润;对政府来说,受到经营模式中的角色限制,身份不超脱,降低了社会公信力,难以摆脱公众的质疑。

    而与此同时,费率调整机制失灵。首先是程序复杂,价格调整需要社会听证;其次是政府很难兼顾不同地区与投保人实际情况,调费难度大;再次是政府主导下,面临公众对经营结果的质疑,费率调整的舆论压力大。

    对交强险经营中的种种问题,上述专家一致建议,应完善我国交强险的费率调整机制。即要充分考虑各地的风险差异,对交强险实行分区域定价,在区域内实现风险与价格的匹配,逐步实现总体盈亏平衡。同时,在交强险条例中增加更加具体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各省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调整程序、调整频度、调整主体,让费率调整制度化、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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