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保险行业协会推出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
2012-03-09 08:51:39来源:
福州日报作者:
记者 朱毓松 通讯员 沈耀平 孙平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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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保险合同纠纷不断增多。8日,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正式推出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免费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保险合同纠纷调处。
保险纠纷应符合5项条件
在保险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就合同纠纷争执不下的情况下,保险消费者往往会采取仲裁或诉讼方式进行维权,但此举程序复杂、成本较高、时间较长。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孙平介绍,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是对保险公司的单方约束机制。据悉,经有关司法部门认定,自2008年起,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依托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内部试运行调解机制,3年调解了15起纠纷。
据悉,调委会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要符合5项条件:省内(不含厦门)被投诉方应为参与快速处理机制的保险公司,投诉人一方应为自然人;保险公司方面对合同纠纷有明确处理意见,而投诉人不接受,且保险公司作出明确处理意见起未超过6个月;未曾就同一事实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不涉及保险精算核准及生命表等问题,即不涉及保险合同条款、收费标准修改等问题;所涉及的索赔金额,财产险不超过20万元,人身险不超过10万元。
孙平介绍,如符合上述条件,消费者可通过以下两个渠道与调委会取得联系:通过福建保险网(
www.fjbxw.com)投诉窗口进行网上投诉,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有专人每天进行网站相关信息处理;拨打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监督电话0591-87870005进行投诉。
保险公司在调解生效10天内付款
目前,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已组建了由法律、理赔、医护等行业专业人士构成的调委会,调解员共有40多名。孙平介绍,调委会在受理投诉后,将指定3名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任何一方有理由证明调解员须回避的,调委会将重新指定调解员。在福建保监局特约监督员的监督下,调解小组会议正式召开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调解意见。
“调解机制有个重要规定,即调解过程中,当事保险公司不得中途退出调解;若投诉人一方同意调解小组的调解意见,当事保险公司一方应服从调解小组的调解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孙平介绍,目前各省级保险公司均已签订《福建省保险行业参与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自律公约》,如调解协议书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款项,保险公司应当在调解协议书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值得一提的是,“3·15”期间,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福建省保险学会将开办秘书长投诉接待周活动。12日~16日上班时间,消费者如有关于保险权益方面问题,可通过投诉接待周直接投诉(地址为鼓楼区华林路华林大厦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