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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启动 晋安福清闽侯纳入

2011-07-05 10:04:57来源:福州日报作者:记者 祝健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记者从4日召开的全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今年福建46个县(市)区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7月1日启动,2012年全省推开,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与新农保基本一致,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资金筹集方式为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待遇支付结构是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大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保。参保人按年分档缴费。地方财政对参保缴费给予补贴。年满60周岁的,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直接领取基本养老金。

  据了解,今年福建84个县(市)区将实现新农保制度全覆盖,其中46个县(市)区要同步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国家试点,福州晋安、福清、闽侯三地被纳入试点范围。

  今年9月底前,福建要完成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户,办理发放银行卡(折)和缴纳保费等工作。各试点县(市)区从今年10月开始,对符合条件的60周岁以上城镇居民按月足额发放基础养老金,并补发7月~9月的基础养老金。

  副市长徐铁骏在福州分会场参加会议。

  新闻链接:

  基金筹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与新农保制度相比,由于城镇居民没有集体经济组织,因此不存在“集体补助”的筹资渠道,但鼓励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为参保缴费提供资助,作为资金筹集的辅助渠道。

  缴费标准:国家设定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1000元,分10档,考虑到福建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和缴费能力普遍高于农村居民,有多缴多得的需求,省里将缴费标准提高为每人每年200元~2000元,分10档,由参保人自由选择。各试点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养老金待遇计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是55元,目前福建最低标准按此执行。试点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余额除以139。

  特殊群体优惠:国家规定重度残疾人为缴费困难群体,福建扩大缴费困难群体范围,增加城镇低保户、城镇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以及手术并发症人员。对上述人员,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50%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记者 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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