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与福建省环保厅联合出台了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意见明确了四方面内容:
一是试点范围。试点工作将以设区市为单位,选择部分企业或区域先行试点。
二是工作目标。通过两到3年的试点,初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立风险保障、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
三是基本原则。明确了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严格监管、稳健经营,风险可控、多方共赢的三项原则。提出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联动,制定工作方案,推动辖区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环保部门要会同保险机构从防范环境风险出发,提出投保行业或投保区域的范围以及损害赔偿的标准。
四是保障措施。建立由福建省环保厅、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和相关保险公司等单位参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联席会议机制,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
据了解,福建省内已有9家财产保险公司向福建保监局报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投保后,保险公司承担了企业因为意外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赔偿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企业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得到给付。截至目前,江苏、湖南、湖北、河南、重庆、深圳、宁波和沈阳等省市已经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但仍处于试点初期阶段。 (蔡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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