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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身保险产品费率市场化工作的几点思考

2011-05-05 10:20:13来源:中国保险报作者: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我国对人身保险产品费率的监管经历了从无到有,再由严格直接管制向逐步放松直接管制的发展过程。本文在回顾我国人身保险产品费率监管制度变迁的基础上,对进一步推进人身保险产品费率监管工作谈几点思考。

  □蔡宇

  

  决定人身保险产品费率最主要的三个因素为:预定利率、预定死亡率(或伤残率、疾病发生率)和预定附加费用率。为确定费率进行这些预先假设,如果完全由经营主体,根据经营战略、市场竞争需要自主确定,即为完全的费率市场化;与之相对应,主要定价假设的确定或多或少受到监管机关相关规定约束,则费率确定处于管制状态。

  我国对人身保险产品费率的监管经历了从无到有,再由严格直接管制向逐步放松直接管制的发展过程。

  人身保险产品费率

  监管制度回顾

  (一)粗放阶段

  (1982年-1995年10月《保险法》实施之前)

  

  1982年,我国恢复经营人身保险业务,最初业务以团体保险为主,规模很小,1992年,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为21亿元。1992年,友邦上海分公司开业,大规模经营个人营销业务,各经营主体纷纷效仿。个人长期寿险业务开始得到重视与发展,寿险业务进入大发展时期,1995年,人身保险保费收入达208亿元。

  在这一时期,由于缺乏经验,对行业发展规律的了解严重缺乏,对产品开发、资金运用等经营活动缺乏专业化管理。长期寿险产品定价利率依据银行存款利率确定。在高利率时期之后,就产生了以定价失误出现利差损为主要特征的、影响行业健康发展的种种问题。

  (二)不断强化直接管制阶段

  (1995年10月-2000年5月)

  针对粗放阶段产生的种种问题,对人身保险产品费率的直接管制逐渐强化。

  1.限定预定利率上限

  在央行接连下调存款利率的背景下,1997年10月,保险监管机关开始对寿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进行限制;1998年,下调预定利率上限;1999年6月10日,再次下调至2.5%,沿用至今。

  2.编制并使用中国经验生命表

  受保险监管机关委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基于其1990年至1993年的数据编制了我国保险业的第一张行业经验生命表。1996年,保险监管机关发布该生命表,要求各公司自1997年4月起,在产品定价、准备金计提时使用。

  3.限定各类人身保险产品的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

  1999年,保监会发布一系列精算规定,对人身保险产品的定价工作进行系统规范,其中有关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的规定沿用至今。同年发布《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个人寿险保单直接佣金上限进行限定,大部分规定沿用至今。

  4.上收产品开发权

  1995年《保险法》实施后,保险监管机关开始要求保险公司上收产品开发权。1999年,保监会发布《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人身保险条款、费率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制定并向保监会备案后使用,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条款、费率。

  针对当时产品开发中存在的问题,上收产品开发权,有利于控制产品设计风险,促使企业集中有限的专业力量,实现专业化分工,从而快速增强行业在产品数据积累、经验分析等方面的能力。

  5.严格限制资金运用范围

  大幅度收缩资金运用范围。根据1995年10月实施的首部《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为:(1)银行存款;(2)政府债券、金融债券;(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形式。1998年之前,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实际范围只有前两项。

  与此同时,将资金运用权限逐步上收至总公司。

  6.完善财务核算制度

  建立客观反映实际经营状况的财务报表体系,才能了解产品定价及经营是否为企业带来利润,并为未来发展积累经验。1995年《保险法》实施后,为适应行业发展需要,实现产、寿险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增加对个人营销业务会计处理等规定。1996年起,保险监管机关积极与财政部沟通合作。1998年12月,财政部发布《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1998年1月,保险监管机关首次颁布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制度。相关规定在随后的实践中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形成精算报告制度。根据《关于2000年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有关要求的通知》,规定长期人身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不得高于保单预定利率,并不得超过7.5%,沿用至今。

  7.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在探索中起步

  2000年初,保监会制定并发布《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对偿付能力监管标准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对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相关规定,借鉴当时英国监管机构的做法,根据各类产品风险特性分别确定偿付能力额度后加总。相关规定通过偿付能力监管标准,间接约束公司根据资金实力开发产品,确定产品结构及业务规模。这一基本做法沿用至今。

  8.条款标准化建设工作起步

  为贯彻落实1995年《保险法》,1996年,保险监管机关组织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主要公司派出精算、法律、业务管理专业人员组成工作小组,讨论制定了主要险种的标准条款,推荐行业使用。同时,制定并发布了首个《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2000年初,保监会出台《人身保险定名暂行办法》,引导公司根据承担的基本风险要素分类开发产品,方便消费者根据定名了解产品主要特征。

  9.着手专业化队伍建设工作

  根据1995年《保险法》相关规定,寿险公司开始大规模聘用及培养精算工作人员。1999年,保监会举办首届认可精算师资格考试,58位符合应试资格的精算工作人员及教育工作者参加了考试。考试分法律及财务会计和寿险精算两个科目,通过考试产生了首批共计43名中国精算师。

  2000年初,保监会下发《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公司的备案产品必须由精算责任人、法律责任人签字认可。该项制度在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中首次引入了专业人士把关制度。

  在不断强化直接管制阶段,保险监管机关开展了大量基础性制度建设工作,为行业的长远科学发展奠定了一定基础。严格的费率管制,尤其是对预定利率的管制,阻止了行业因定价失误产生新的利差损,同时,也产生了新问题:一是产品趋同现象严重;二是市场发展在1999年6月10日后一度出现停滞。

  (三)渐进式放松直接管制阶段

  (2000年5月至今)

  

  在此阶段,产品费率监管工作重点转向鼓励企业产品创新,在完善规则、加强专业化管理的前提下,呈现出渐进式放松直接管制趋势。

  1.以分红、万能、投连等新型产品为标志的产品创新活动激发了行业发展活力

  1999年6月10日,寿险产品预定利率大幅下调为2.5%。当时,寿险产品主要为固定费率产品(传统产品),即在产品的有效期内,产品费率保持不变。若消费者预期未来市场利率提高,就会对产品购买持观望态度。1999年下半年,市场发展一度出现停滞。

  在保监会的引导下,保险业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进行产品创新,相继引入了投连、分红、万能等新型产品。新型产品具有依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与客户进行风险分担的机制,不仅有利于防止因确定较激进的费率(特别是预定利率)而产生经营亏损,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使消费者分享经营成果。

  2000年下半年起,越来越多的新型产品投入市场,逐渐替代传统产品,成为市场主流寿险产品。

  2.在加强市场行为规范、保单标准化建设的同时,不断完善产品信息披露制度

  在此阶段,保监会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重点规范新型产品销售行为的文件,陆续对新型产品说明书、保单状态报告及宣传材料的内容进行规范;指导行业建立健全投保提示、客户回访等销售管理工作制度;发布人身保险产品基础知识问答手册。

  2004年,保监会启动并开展条款通俗化工作;2005年,启动并开展保单标准化工作;2006年起,指导行业协会制定标准条款并于2009年《保险法》修订并颁布后推荐行业使用;历时一年,指导行业协会完成重大疾病保险疾病定义及使用规范的制定工作,于2007年下半年开始使用;经过两年多准备,2009年《保险法》修订并颁布后,完成指导行业协会将寿险公司产品条款在行业协会网站公开的工作。

  3.在完善规则的前提下,不断强化产品开发、管理总公司负责制

  从产品形态最简单、风险最小的意外险产品入手,2000年5月,也就是1999年出台人身保险产品精算规定一年后,将意外险产品由事前备案制改为事后备案制,规定意外险产品费率由总公司确定,并可根据总公司统一制定的办法浮动。

  2004年,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制度管理办法》及配套通知,将大量产品由事前审批(主要为新型产品)或事前备案(主要为传统产品)改为事后备案。这项改革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根据市场变化,及时开发、投放产品。2003年保监会发布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为此次产品监管制度改革奠定了非常重要的规则基础。

  4.在不断完善偿付能力监管规定、推动企业充实资本金的前提下,实质性启动并逐步深化偿付能力监管工作

  2001年,保监会下发第一个关于偿付能力监管的规范性文件《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在总结试行经验的基础上,2003年,颁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

  2003年,中国人保和中国人寿成功改制和上市,当年偿付能力分别达到监管标准的1.9倍和5.6倍。2004年,保监会在全面分析和综合评价各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基础上,对偿付能力不足的3家公司发出了监管意见书。

  2008年,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将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性上升至对整个公司的综合风险管理层面,增加了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监管要求。随着监管力度的不断增强,偿付能力管理意识在全行业得到极大提高。各公司在制定战略发展规划时,都会自觉考虑业务(产品)发展与偿付能力之间的关系。对于占用资本金大、影响偿付能力状况的产品规模,会主动进行调整或积极补充资本金以满足发展需要。

  5.在不断加强专业化管理、风险管理的前提下,积极拓宽资金运用渠道

  过于保守的资金运用,虽然能保证资产安全,但较低的投资回报依然会使经营的产品出现利差损问题。在不断加强专业化建设、防范风险的同时,不断拓宽资金运用渠道,提高资金运用水平,是这一时期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工作的重点。

  2003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人保、中国人寿的股份制改革方案,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相继成立。2004年,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目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已达9家,管理中国保险业90%以上的保险投资。

  近年来,保监会陆续发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加强资金运用管理的重要规章制度。在历次资金运用渠道拓宽的同时,下发对该种投资加强管理的规范性、指导性文件。

  现阶段,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发展到了渠道和比例约束适度宽松阶段。

  6.在持续不断加强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的前提下,完善责任人监管制度

  2000年底,首次面向社会大规模组织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截至2010年底,通过考试共产生173位精算师,1021位准精算师。2011年3月,中国精算师协会与英国精算师协会签署备忘录,就准精算师资格考试课程相互认可达成共识,结束了我国精算师考试单方认可国外考试的历史。

  在监管报告制度中,自2000年以来,精算责任人签字认可的责任范围逐步由产品、准备金,扩展到偿付能力、公司总体风险管理等领域。2007年,为进一步完善保险精算监管制度,规范保险公司内部治理,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

  7.在加强全行业基础数据积累分析工作的前提下,放开对预定死亡率的直接管制

  在保监会的组织、指导下,由市场上人身保险业务的主要经营公司参与,历时两年,完成了我国寿险业的第二张生命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年-2003年)的制定工作,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第二张生命表启用后,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可自主选择定价用生命表,准备金评估用生命表统一使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年-2003年)。

  8.在借鉴国际经验完善财务核算制度的同时,会计规定与监管要求适当分离

  2010年,全行业按照最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编制2009年会计报表。此次调整后的最新准则,针对人身保险业务特性,与之前的准则最主要有三点差异:保费确认方法,递延保单获得成本,准备金评估利率。其中,对准备金评估利率的规定向实际投资收益率靠拢。自此,会计规定和保险监管要求进一步适当分离。

  在美国,根据保险监管规定,上市保险公司向保险监管机构报送的监管报表,同其会计报表在保费收入确认、准备金提取等方面依据的规定是不同的。会计报表以持续经营为假设前提,而监管报表从保守确定偿付能力的考虑出发确定假设。

  9.对预定利率的直接管制呈放松趋势

  2007年初,保监会批准中国人寿在河北、江苏和河南省试行的新简易人身两全保险的预定利率为3.3%,突破了2.5%的上限规定。2010年,保监会下发《关于人身保险预定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考虑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传统产品的预定利率。

  10.对附加费用率的直接管制呈放松趋势

  2010年,保监会下发《关于普通型定期寿险、普通型终身寿险费率厘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文件规定,保险公司在厘定传统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产品费率时,期交产品各保单年度的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1999年精算规定的上限要求;同时,取消对上述产品自1999年以来的直接佣金上限限定。

  在对直接管制进行渐进式放松阶段,人身保险业得到快速发展,对行业发展规律的认识与掌握有了很大提升。就人身保险产品费率监管制度而言,为进一步促进行业稳定、健康发展,需要重点关注并处理好促进产品创新与加强风险防范之间的关系。

  对人身保险产品费率

  市场化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是随着市场化的进一步发展,监管经验的不断丰富,费率监管制度会进一步呈现出由直接管制向间接管制发展的趋势;

  二是费率监管制度的调整是渐进式的,需要全行业持续不断地开展大量后台基础工作做支撑;

  三是以深化费率制度改革为契机,进一步深入开展风险管理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全面提升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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