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人保财险三明将乐支公司收到将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残疾赔偿金按农村户籍计算,减损近5万余元。
2020年12月9日,张某驾驶闽J9779*号车,在将乐县金泰线自万安往将乐方向行驶时,碰撞到行人陈荣*,造成陈荣*受伤,达10级伤残,经将乐县交警认定事故车方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其家属持有关证明以证明伤者在将乐县城区带小孩上学,故向将乐县人民法院诉讼主张残疾赔偿金需以城镇标准赔付。
该案事故发生后,支公司理赔员及时跟踪伤者户籍。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公司工作人员与审核人员先对整体案情综合分析后,认为伤者在城镇居住的时间存疑,不足以支持伤者赔偿金按城镇赔付。同时及时与法院法官沟通案情,多次走访法院,现本案已判决,残疾赔偿金按农村标准赔偿,成功为公司实现减损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