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银保监会正式批复同意财政部等9家单位共同发起筹建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再”)。中国农再的正式成立,是我国农业保险界一件大事和幸事,也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历程中一个标志性事件,它将弥补我国政策性农业再保险体系主体缺失的问题,开启我国农业大灾风险分散体系建设的新篇章,为我国农业保险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在中国农再创立之际对其创立意义、定位职责和主要任务等谈一些思考,供研讨交流。
创立重大意义
中国农再作为国家层面政策性农业再保险供给主体,它的创立将是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的重大变革,其影响和意义至少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体系的重大举措
由于农业风险的系统性、广泛性,容易发生大灾和巨灾风险,对承保农业风险的保险机构持续稳定运行产生巨大威胁和冲击,所以,保障农业保险高质量持续稳定发展必须构建完善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体系,而再保险又是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体系的基石和核心。从全球范围来看,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农业保险体系较为成熟的国家,均有比较完备的政府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以分散原保险面临的大灾风险。目前我国财政支持的国家层面大灾风险分散体系和制度尚未建立,因此中国农再的创立,填补了我国政策性农业再保险主体的空白,将有力地保障农业保险的持续稳定发展,也为建立国家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政府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方式
农业保险具有福利外溢性和“准公共产品”属性,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参与,《指导意见》也明确提出“加大政策扶持”的举措。从国际农业保险发展的实践来看,公共财政补贴农业保险是世界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普遍做法。除了保费补贴、经营管理费补贴外,再保险支持也是政府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方式。例如,美国、加拿大采用了保费补贴、经营管理费补、再保险支持、教育培训补助和产品创新补助等五种方式;日本和印度主要采用保费补贴、管理费补贴和再保险支持三种方式;菲律宾也采取了保费补贴和再保险支持两种方式。相比之下,我国对农业保险支持方式还较为单一,主要是保费补贴,所以中国农再的创立,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了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方式,更加符合国际农业补贴制度发展趋向和适应国际组织的规则要求。
(三)是建立健全农业保险运行体制和机制的模式创新
我国现行农业保险制度采用了政府和市场合作运行制度,这一制度就是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要“明晰政府和市场边界”,以防止政府职能越位对农业保险经营业务的不当干预,又要“更好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加强政府和市场有效合作,避免政府职能缺位和不到位造成农业保险市场的 “失灵”。中国农再国有资本控股的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体系的设计体现了我国农业保险政府和市场合作运行制度和机制的模式创新,公司化的治理体系和运作方式能够充分体现中国农再作为市场主体具有“经营自主权”,更好发挥其“在农业保险经营中的自主性和创造性”,提高运行效率;同时中国农再的国有控股股权结构保障了政府政策性和公平性导向能够有效执行,也能保障农业保险运营中一些需要政府提供的基础性和公共性设施与服务能通过中国农再来实施,使政府和市场得以有效结合,使政策性农业保险运行更有效率,真正体现“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农业保险治理机制的要求。
定位和职能
(一)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管理体系的基石和核心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体系是农业保险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虽然我国建立了企业层面大灾风险基金的提取和管理制度,一些地方也开展了政府支持的农业大灾风险基金建立的试点,但至今为止尚未建立起国家层面较为完整政府支持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体系和制度,其主要原因是作为农业大灾分散体系核心环节的政策性再保体系缺失。因此中国农再创立,理应将农业大灾风险统筹层次提高到中央层面,以其为核心推动国家农业大灾风险分散体系和制度建立,为农业保险直保公司提供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分散保障服务。
(二) 政府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的操作平台
农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政府的坚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管理工作是确保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财政部根据《指导意见》要求也牵头成立了农业保险工作小组,但相较于农业保险改革发展的宏大任务,其人员所限,难以完成好全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统筹协调和具体管理工作。因此,应借鉴美国农业保险管理体系中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和美国农业部风险管理局(RMA)是两个机构一套人马的做法,利用中国农再国有控股性质和人员编制的灵活性,使其成为我国政府支持和统筹协调管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操作平台,承担起协助政府农业保险统筹管理、参与保险费率厘定、承接国家相关支农惠农政策等职责。
(三)农业保险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的供应载体
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有许多公共性和基础性工作如农业保险大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和管理、农业风险评估和费率分区、农业保险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等要做,这些工作或服务当前严重缺失或滞后,已成为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短板和弱项。因此,中国农再作为政府支持的平台理应成为农业保险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的供应载体,开展农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我国农业保险信息化水平的提升。
主要任务
(一) 构建农业保险和再保险风险共担机制
理顺农业保险再保体制机制,制订符合中国国情农情和农业保险实际的农业再保险规则与制度,设计并执行《农业再保险标准协议》,为农业保险业务提供持续和稳定的再保险服务。
(二)筹建和管理国家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基金
尽快筹建财政支持的国家农业大灾风险基金,本着安全性、流动性及防灾减灾效能最大化要求,探索建立合理的农业大灾风险基金滚存累积办法和有效的基金运作模式及运行机制,规划和实施大灾基金资产配置和投资运作。
(三)建立国家农业大灾风险赔付应急融资制度
国家农业大灾风险分散体系要建立应急融资制度,进一步完善大灾风险分散链条和体系。通过财政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或发行专用票据、债券等筹集应急资金,解决大灾后超过再保险和大灾基金赔付能力时的紧急再融资需求,弥补大灾赔付缺口。
(四)组织农业风险评估和费率区划
农业风险评估和费率区划是农业保险的基础性工作。中国农再应牵头组织开展农业风险评估和费率区划工作,建立科学的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实现基于地区风险差异的保险定价的目标。
(五)建设和管理农业保险大数据共享平台
中国农再将充分发挥政策性再保险机构的优势,集成整合农情、灾情数据和农业保险经营业务数据,构建农业保险大数据共享与服务平台,为数据驱动农业保险研究和行业发展提供支撑服务。
(六)协助农业保险统筹协调管理工作
在中央农业保险小组领导下,中国农再将研究探索统筹规划和协同推进农业保险的组织管理制度,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协助政府推动农业保险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七)支撑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制定
中国农再应聚焦农业保险发展的重大问题,积极组织开展农业保险调研、发展规划和农业农村支持保护制度的研究,为优化和完善我国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和提高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智库支撑。
(八)开展农业保险教育培训和科技推广
中国农再应结合自身业务拓展和运营,组织开展农业风险管理和农业保险知识以及规范化承保、理赔操作规范的教育培训。推动科技与农业保险的交汇与融合,为规范和推广种养殖业承保和理赔精细化管理和服务提供重要科技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