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保局公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确定、调整,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督等内容。该《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此外,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办法》明确八类药品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保健药品;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