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起草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行业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保险公司可开展的健康管理服务和不可开展的服务,并要求保险公司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健康管理服务的管理和实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表示,此举是为进一步落实《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行为,切实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稳健发展。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定义和服务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是指对客户健康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对健康危险因素进行干预,控制疾病发生、发展,保持健康状态的行为,包括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促进、疾病预防、慢病管理、就医服务、健康教育等。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不得开展涉及以下情形的服务:属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内的服务;安全性不确切或明确存在安全性问题;涉及伦理风险或存在伦理问题;未经询证医学证实的技术和方法或已被证实无效的技术和方法;无法客观评价或结果不可靠的检测方法;与客户健康需求明显不相关联的服务;其他不适合开展的服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保险公司应主动告知客户健康管理服务的内容、流程、标准、期限以及注意事项和可能发生的风险,并获得客户的知情同意;建立客户健康管理服务评价反馈及投诉机制;获取客户健康数据时应当获得客户授权同意,未经客户授权不得泄露客户个人信息或任何健康数据,依法保证数据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等。
在合理定价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管理服务包含在保险产品责任条款中的,其分摊成本不得超过净保险费的20%,并应在条款中明确健康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同时在精算报告中说明其定价依据。单独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的,应签订健康管理服务合同,并明确注明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
在规范业务运行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应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健康管理服务的管理和实施,应建立覆盖健康管理服务全流程的相关管理制度;从事健康管理服务的人员应具有保险专业知识、相关医学教育背景或者取得健康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保险公司应制订健康管理服务人员定期培训计划,并建立健康管理人才队伍培养体系。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要求,保险公司不能自行开展的健康管理服务,可根据需要与健康管理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合作。保险公司选择合作的健康管理服务机构应依法具备其服务领域相关执业许可或经营资质,保险公司应充分运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评估机构、行业协会等的公开信息,对健康管理服务机构进行遴选;保险公司应建立对合作的健康管理服务机构定期评价监督机制,加强评价结果的运用,督促服务机构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