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高兴能够来参加一年一度的财新峰会,确实是个思想的盛宴。今天我讲的就是本次论坛的主题“金融创新与监管”。我认为,金融创新与监管永远是一对矛盾,需要加以平衡。一方面,创新能够带来金融市场的繁荣,也可能带来风险;另一方面,如果强化金融监管,出台管制措施,又可能对金融市场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使其失去活力。比如,最近有媒体报道在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后,将在强化金融监管方面有所动作,欧洲的金融业高管们听到这个消息后很振奋,觉得好机会来了。因此,我认为金融创新与监管需要认真加以平衡。
第一,保险业“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市场化改革激发了市场活力,为金融创新创造了巨大空间。就保险业而言,近年来我们努力为保险创新创造良好环境,一直在进行“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市场化改革。主要包括保险产品定价机制改革、保险资金运用机制改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改革和行业平台建设等方面。经过几年时间的努力,这些改革措施有效激发了保险市场活力,为保险创新创造了巨大空间,取得了良好效果。当然在此过程中也难免带来一些新的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面对,妥善解决。
所以我讲第一点主要是为了说明,我们确确实实为保险创新创造了巨大的空间,创新确确实实带来了保险市场的活力。
第二,以“偿二代”为标准的新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建设和实施,为“管住后端”,平衡好保险创新和监管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放开前端”带来了保险市场的活力;“管住后端”则主要通过实施“偿二代”,明确以风险为导向并强化资本约束,来保证创新在合理轨道运行。比如,我们坚持“保险姓保”的基本思路,对于高现价短期型保险产品,提高其资本占用;又如,为了促使保险机构能够更加审慎地开展保险资金投资,我们在“偿二代”中对各类投资资产采用了差异化的风险因子,如果保险资金投资于国债,那么它需要提取的市场风险最低资本要求非常低,而如果投资于上市公司股权,其风险因子在0.31-0.48之间,这意味着持有100元的股票,公司要准备31元至48元的资本金,这个要求大大高于投资国债的资本要求;如果保险公司进行更高风险的投资,那么对它的资本要求还会大幅度提高,这样保险公司可能会得不偿失。
所以我讲的第二点是为了强调,“偿二代”的实施为平衡保险创新和监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过今年“偿二代”正式实施的情况来看,这个效果日益显现。
第三,我们在实施“偿二代”的过程中,一方面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严防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也针对行业出现的一些问题对症下药,积极解决。
首先,“偿二代”三支柱中,第二支柱是定性监管要求,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即SARMRA,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今年年保监会部署开展了这项工作,对各家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进行了逐一评估,发现部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存在较大缺陷,亟需改进和提升。保险公司本身是管理风险的,风险管理理应是其核心竞争力,但事实上有些公司在这方面的实际能力与这个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上周我在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上讲话时也提到,作为保险行业,风险管理应当是核心竞争力,但是有相当一部分保险机构的同志跟我说,他现在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提高公司的资产管理水平。也就是说,有的公司把自身能不能可持续经营,能不能盈利,更多地寄希望于资产管理。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对的,因为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是风险管理,并不是说资产管理不重要,它也很重要,但是不应该把它作为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也很难指望一个保险公司,资产管理能力可以比其他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还要强。所以在偿付能力监管过程中,如何进一步促进保险公司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是我们下一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其次,我们在实施“偿二代”的监管过程中发现,怎么样使行业树立审慎经营的理念,确保资产估值科学合理很重要。“偿二代”要求,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必须超过10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必须超过50%,充足率越高,说明保险公司用于抵御各种风险的储备越充分。在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分母是要求资本,分子是实际资本,实际资本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多数情况下,由于我们有比较成熟的精算技术,可以保证认可负债计量的合理性。现在我比较担心的是认可资产这一块。我给大家讲个故事,有家国际知名的保险公司在香港维多利亚海湾有一幢大楼,它的首席投资官告诉我,这幢大楼的年租金以及可出售价格都很高,但在他们公司的会计账面价值是零,因为经过多年折旧,账面价值已经折完了。说这个故事是什么意思呢?偿付能力监管的认可资产就碰到这样的问题,如果保险公司投资于非标资产,因为没有公开市场,所以不存在可靠的公允价值,比如一些房地产项目的真实价值究竟如何?有可能以1个亿买入,但通过评估,账面价值就变成了10个亿。因此如何科学、公允地确定这类资产的认可价值就是一个难题。再比如,对于上市股票资产,虽然存在公允价值,但是在经济或股市存在较大泡沫时期,尽管“偿二代”也考虑了逆周期监管的因素,但如何科学确定其价值,如何实现宏观审慎监管,仍是我们在进行偿付能力监管时需要继续思考和探索的问题。归根到底,推动行业建立审慎经营的理念,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再次,我经常引用二战时期马奇诺防线的事例,法国人理想中固若金汤的防线却没能挡住德国人,因为德国人绕过去了,现在偿付能力监管也可能碰到类似的问题。随着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不断增长,往往需要更多资本,因为做多大业务就需要多大本钱。但是作为金融机构又具有特殊性,它不像工业企业、贸易企业,资本基本上用于发工资、买厂房、买原材料,资本如果不足问题马上就会暴露,金融企业的资本是用于吸收可能出现的风险,因此如果风险暂时没有暴露,现金流不出现问题,暂时可以不动用资本金。另一方面,作为金融机构是经营信用的,它可以仅凭开一张单子,如银行的存单、保险公司的保单,就把钱收进来。因此,如果监管部门要求一家保险公司增资,而他用于增加偿付能力的资本却不是股东的真金白银,而是从利用保险公司自身的资金,通过复杂的金融产品和资产管理计划等途径进行自我注资、虚假增资,那么偿付能力监管、资本约束可能就会成为保险行业的马奇诺防线,被人家绕过去。这是个很大的问题,对公司的资本要求计算得再好、再漂亮、再精准,一旦被绕过也会失效。我们对这个问题有一定担心,下一步要更多地通过完善公司治理来解决。
所以我讲的第三点,主要是关于在进一步强化偿付能力监管,严守系统性风险底线方面遇到的一些挑战,以及我们下一步可能要做的工作。我就简单的说这些,谢谢大家!
答问部分:
张继伟:谢谢陈主席!陈主席刚才提到了非常关键的问题,金融机构的马奇诺防线有时候会被绕过去、被突破,我们都知道,这是所谓“监管套利”的问题。我想请问一下陈主席,对于监管套利问题我们现在有没有一些系统性的想法,如何做来解决相应的问题。
陈文辉:我个人理解这不是监管套利的问题,监管套利是指利用几个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政策不同而进行的套利行为。我刚才讲的这种现象,是虚假出资、虚假增资,严格来说就是一种犯罪。当然,关键是能不能及时发现,能不能切实有效监管。关于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前面已经提到,一定要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对股东进行有效制约,不能由某一家股东或者控股人实际控制,为所欲为。我觉得这是最重要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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