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福建省林业厅、财政厅和福建保监局联合印发《2016年设施花卉种植保险方案》,在省内选择延平、清流、连城、武平、漳浦、龙海、南靖、福清等8个县(市、区)开展试点,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据了解,福建开展花卉种植保险试点,是为了促进福建设施花卉产业发展,有效降低花卉种植风险,增强花卉生产者防灾减灾能力。设施花卉种植保险试点的标的为花卉种植设施、棚内种植花卉,列明12种保险责任,包括火灾、风灾、雨灾、水灾、雪灾、旱灾、冻灾、雹灾、雷击、山体滑坡、泥石流、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花卉种植保险每亩保险金额将根据保险大棚的造价、新旧程度以及保险花卉在保险期间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和种子(苗)的成本进行确定,并设定浮动区间,花卉种植设施费率1%-1.5%,棚内种植花卉费率1.5%-2.5%。对参加设施花卉种植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合作社、种植户,县级财政给予不低于10%的保费补贴,省级财政给予20%的保费补贴。
(陈祺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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