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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摩东 卢扬钦
在处理人伤交通事故过程中,交通事故双方因对伤残等级鉴定质疑并引发诉讼纠纷的现象时常发生,如何避免或减少以及妥善处理诉讼纠纷,是保险公司、交警部门和法院共同面临的一个问题。
人保财险福建省龙岩市分公司认真总结以往伤残等级鉴定存在的问题,通过借鉴他山之石,加强与当地法院及交警等部门沟通联系,达成共识,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了司法鉴定创新,取得了较好成效。具体可归结为走好“四步棋”。
第一步棋:理清现状问题。位于福建西部的龙岩现有几家司法鉴定所,近年来的案件办理过程中也逐步发现部分司法鉴定存在伤残等级不符的问题。在具体实施上,龙岩人保财险核赔医审发现伤残等级不符的,一般采取请另一家鉴定所重新鉴定,但由于有的鉴定所不愿得罪同行往往不愿意做重新鉴定。而上报到上级公司后省公司对伤残等级审核发现不符的,也仅是内部审核不符,也无法取得另一家司法鉴定结论来反驳。这种状况及存在的问题,造成在调解、诉讼时使保险公司处于不利状态。
第二步棋:借鉴他山之石。针对现状和存在问题,龙岩人保财险分管副总经理丘广铭副总经理和龙岩市新罗区法院党组成员专委林金国、交通庭庭长傅和宏一行,于2014年9月19日专程赴漳州市芗城区法院交通庭走访交流学习。芗城区法院在座谈会上介绍了交通法庭的运转模式,处理程序及调解的效果,双方围绕司法鉴定项目偏滥偏松及鉴定机构存在的盲区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新罗区法院表示将借鉴芗城区法院交通庭的做法,若当事人一方自行委托鉴定,其他当事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法院可以支持重新鉴定。目的是通过鉴定程序的完善,进一步发挥法院社会创新管理作用,引导、监督司法鉴定,实现司法工作创新。
第三步棋:三方达成共识。2014年10月15日,龙岩人保财险与龙岩市新罗区法院及龙岩市交警大队联合召开关于人伤案件司法鉴定管理创新座谈会。会议就人伤案件司法鉴定工作在人伤交通事故处理、调查、调解、庭审四个阶段应采取的措施进行探讨并达成共识:一是交警在处理人伤交通事故时,发现可能有需要涉及伤残评定的,应向车主、伤者家属发放便民告知书,告知伤者或家属在选定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等级、误工、护理、后续等项目鉴定时,通知肇事车主和车辆承保公司一同参与;二是人保财险、交警多元化调解中心调解人员在人伤入院探视、案件调解时,应向伤者或其家属告知可以向人保财险申请自主定残,无需到司法鉴定所鉴定,由人保财险直接对伤残等级进行认定,免去等待伤残鉴定时间及承担鉴定费用;同时请伤者或家属在选定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等级、误工、护理、后续等项目鉴定时,通知肇事车主和车辆承保公司一同参与;三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由伤者自行单方面请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步棋:认真组织实施。达成共识是基础,实施到位是关键。通过前期找准问题、学习借鉴、达成共识、采取举措、付诸实施、多方努力,自2015年1月份以来,相继较好地调解处理了几起第三者人伤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不符案件。实践证明,采取保险公司、交警部门和法院三方联手走好“四步棋”,在推动司法鉴定创新方面收到了初步成效。
现举3个相关案例如下:
案例1:
第三者伤残等级不符案件,经调解按50%比例赔款处理。
案例2:
第三者伤残等级不符案件,经调解按70%比例赔款处理。
案例3:
第三者伤残等级不符案件,重新鉴定按70%比例调解处理。
2015年5月8日,龙岩市某法院《民事调解书》支持龙岩人保财险对第三者杨某某伤残等级不符案件重新鉴定后按农村居民标准70%的比例赔付处理,减损赔款7140元。
交通事故的经过:2014年8月6日,被告吴某某驾驶闽F××××N号轿车在龙岩市新罗区大池镇319国道路段,未注意避让行人,造成行人原告及另一名三者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本次事故由被告吴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第三者诉讼请求:2014年12月5日,伤者杨某某起诉至某法院,诉请各项损失合计65616元,其中包括残疾赔偿金22368元。
核赔医审的意见:经龙岩人保财险核赔医审初审并上报省公司医审岗审核,认为伤者杨某某的伤残等级不符合,原司法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合理。为此向法院书面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并派法律人员和医审人员一同与经办法官进行沟通。经法院同意重新鉴定并随机抽取,某司法鉴定中心为重新鉴定机构。
重新鉴定的情况:在经办法官、原告代理人和龙岩人保财险法律、医审人员等共同在场下,某司法鉴定中心二位鉴定人员临床对伤者重新进行检查,认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中主观因素较大的活动度受限评定标准,原告伤残等级符合,只是和原告原有自身椎间盘突出存在关联,建议做关联度鉴定。考虑到最高院指导案例不认可参与度的裁判意见,经请示省公司,争取打折调解处理。
最终处理的结果:在经办法官积极调解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龙岩人保财险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某某49300元,其中残疾赔偿金按十级伤残70%的比例给付15228元,减损赔款7140元。
2015年4月13日,龙岩市某法院《民事调解书》支持龙岩人保财险对第三者李某某伤残等级不符案件按城市居民标准50%的比例赔付处理,减损赔款30816元。
交通事故的经过:2014年9月10日,车主本人罗某某驾驶闽FAF×××轿车,在新罗区龙达小区内与李某某驾驶的闽FHK×××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右膝关节内外侧半月板前后角Ⅰ、Ⅱ损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与罗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2014年12月15日,闽西司法鉴定所评定李某某右膝关节活动受限为十级伤残。
第三者诉讼请求:2015年1月12日,伤者李某某(原告)起诉至某人民法院,诉请赔偿各项损失84794元,其中残疾赔偿金61632元。
核赔医审的意见:经龙岩人保财险核赔医审初审并上报省公司对伤残等级审核,认为应按十级伤残城镇居民标准的50%给付。龙岩人保财险一方面向法院提交了伤残重新鉴定申请书,另一方面派法律人员和医审人员一同到交通庭,与经办法官就鉴定问题进行了沟通,请其支持龙岩人保财险的主张。
最终处理的结果:在经办法官积极调解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龙岩人保财险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某43083元,其中残疾赔偿金按十级伤残50%的比例给付李某某30816元,比原告诉讼请求减少30816元。
2015年4月17日,龙岩市某法院《民事调解书》支持龙岩人保财险对第三者洪某某伤残等级不符案件按城市居民标准70%的比例赔付处理,减损赔款18489元。
交通事故的经过:2014年1月8日,张某某驾驶闽F××××A号轿车在龙岩市区沿北环西路由裕锦园往龙岩一中方向行驶,行至某小区门口时与正在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洪某某、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其二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4年1月9日,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洪某某、吴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第三者诉讼请求:2014年11月25日,原告洪某某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93810元,其中残疾赔偿金要求按十级伤残标准计算赔偿计61632元,其依据是某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
核赔医审的意见:经龙岩人保财险核赔医审初审并上报省公司医审岗审核,认为洪某某伤残等级不符合十级,为此向法院书面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并派法律人员与公司核赔医生一同与经办法官进行沟通。经办法官认为洪某某的伤情较重,有达到十级伤残的可能,认为重新鉴定理由不充分。此后,龙岩人保财险再次与省公司医审岗沟通,省公司医审岗要求补充提供伤者拍片报告单和发票重新进行审核。在法官及对方的配合下,补充材料上报并经省公司医审岗重新审核,同意洪某某的残疾赔偿金按照十级伤残70%的比例计算。
最终处理的结果:在龙岩人保财险将省公司新的审核意见报给经办法官后,通过进一步沟通联系,在经办法官的积极调解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龙岩人保财险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赔偿原告洪某某62148元,其中残疾赔偿金按十级伤残70%的比例给付计43143元,减损赔款184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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