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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和:保险业是“天然的公众公司”

2014-05-26 09:25:32来源:中国保险报作者:记者 杜亮 实习生 王浩程 整理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王和:保险业是“天然的公众公司”
编者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意味着中国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在这个新的历史时期,保险业的改革发展既面临重要机遇也面临复杂挑战。近来,保险监管机构提出建设“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新理念。这是面向保险业未来发展提出的重要行动方向。但是,如何清晰理解、合理建构并有效实践“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新理念,仍有许多基础性问题待解。保险业的定位到底是什么?面临的任务到底是什么?它与其他行业区别到底在哪里?作为一个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保险业如何处理好与市场的关系?如何处理好与社会的关系?如何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如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发挥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为了充分解答上述问题,本报策划组织了“十论现代保险服务业”系列访谈,邀请多位业内外知名专家,就“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内涵”“商业保险与社保的关系”等10个宏观和具体话题进行阐述。为更好体现“跳出保险看保险”,本报专访力求保持各方不同观点的原貌,以期集思广益,正本清源,在碰撞中找到共识。从今日起,相关内容陆续刊发,敬请关注。

    □本报记者 杜亮 实习生 王浩程 整理

    近日,人保财险执行副总裁王和接受《中国保险报》总编辑于华的采访,就保险业在新时期的定位、保险业未来发展的趋势以及建设“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基本问题阐述了个人观点。其主要观点如下:

    1 保险业突出问题是眼界太窄

    新时期保险业发展的思路可以总结为三句话:第一句是“眼界决定格局,格局决定未来”。第二句是“思路决定出路,出路决定发展”。第三句是“能力决定地位,地位决定未来”。

     2 从顶层解决保险“名分”问题

     长期以来,人们对保险的认识往往是模糊的,有时候,更多的是看到一些消极和负面的东西。2006年“国十条”颁布后,各级政府纷纷组织学习,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了贯彻落实“国十条”的一系列配套文件,对推动保险业发展发挥了非常积极和重要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时期,特别是面对政府和社会转型的艰巨任务,迫切需要从“顶层”解决保险的“名分”问题,给保险一个明确的定位。有位,才能够有为。

    3 “减量管理”为客户创造价值

    传统的保险经营理论是简单地应用大数法则,通过保险的方式,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并在被保险人范围内进行再分配。未来,这种模式将面临挑战,解决之道是实现一种基于价值创造的动态、减量和分享式管理,在推动相关产业效率提升的同时,实现风险暴露的降低,为客户创造价值,为行业赢得空间,为全社会创造福祉。

    4 保险业发展是螺旋式上升

    从自保状态,进入互助状态,再从松散的互助状态,进入到规范的公司制状态,未来保险业有可能还会回归到互助共济状态。但相信它不会是一个简单的回归,而是一种螺旋式的上升。自保和互助形式将推动保险业深刻变革,但不会颠覆现代保险业。未来保险业将会在一个更互助、更共济的层面,以一种全新的方式存在。

    5 保险公司是“天然的公众公司”

保险的最大特点是“支付(定价)在前;交付,或者履约在后”。而绝大多数行业均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模式。因而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的绝大多数资产都是被保险人的,某种意义上讲,被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的“股东”。保险公司是一个“天然的公众公司”。保险行业如果能够真正认识和理解了这一点,那么,许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了。

    6 保险要有“两手”

    在未来我国社会和政府转型的过程中,保险业是可以大有作为的。要做到这一点,保险行业要有“两手”,即扮演好政府的“接手”和“助手”。所谓“接手”,就是解决存量问题,在政府对现有的社会管理职责进行剥离的时候,保险业要能够很好地承接。所谓“助手”,主要是针对增量问题,在未来社会转型发展过程中,社会风险不会减少,只会增加,保险业要为政府分忧解难。

“十论现代保险服务业”系列访谈之一
王和:保险业是“天然的公众公司”
从某种意义上讲,保险跟政府是“互补”关系。李克强总理有两句话,一是“花钱买机制”,二是建立“惠而不费”的社会管理模式,这无疑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了巨大机会和空间。

    2006年“国十条”最大的贡献就在于很好地推动和解决了“两个离不开”问题。在新的历史时期,特别是面对政府和社会转型的艰巨任务,迫切需要从“顶层”解决保险的“名分”问题。

    未来5-10年保险业将重新定义自我,重新定义的核心内涵是基于互联网思维的产业链整合和全面减量管理。面向未来,任何一家企业都不可能独立创造价值,均需要协同和融合创新。

    保险公司的管理者如果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管理的是一家“天然的公众公司”,就会像上市公司对待股东的态度一样去对待客户,只有这样保险业才能够持续健康发展。

    人物简介:

    王和: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减灾中心特聘专家,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厦门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南开大学、对外经贸大学客座教授。

    王和拥有二十多年保险从业经验。1988年加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历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国际部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产品开发中心常务副主任。现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执行副总裁。

    近日,人保财险执行副总裁王和接受《中国保险报》总编辑于华的采访,就保险业在新时期的定位、保险业未来发展的趋势以及建设“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基本问题阐述了个人观点。

    于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出台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不仅是我国今后一个时期改革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宣言书,也为我国保险业的未来创造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大好发展环境。同时,我们也看到,与中国整体改革面临的形势一样,保险业的改革发展也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在这样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保险业应如何定位自身,如何发挥更大的作用?

    王和:在新的历史时期,要更好地发挥保险的作用,很关键的一个因素是解决定位问题,即“名分”问题。我们可以从三个角度来看:第一是从回归本源的角度看,互助共济和稳定预期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需求,保险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制度;第二是从社会进步的角度看,社会落后可能不需要保险,社会进步了就一定需要保险。保险是社会进步的标志;第三个是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社会往前发展,特别是中国社会要转型,会面临很多风险和不确定性,并给社会发展带来压力,这些都需要保险解决。我认为,全社会从这三个视角来统一和形成对保险的共识是非常重要的。

    关于新时期保险业发展的思路,我总结为三句话,第一句是“眼界决定格局,格局决定未来”。我认为保险业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眼界太窄,整天就盯着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固守在传统的经营思想和发展模式,这样是走不出去的,也不可能有大的作为和发展。第二句话“思路决定出路,出路决定发展”,有了思路,才会有出路。路趟开了,发展就是水到渠成的事。第三句“能力决定地位,地位决定未来”,行业总抱怨没有地位,没能力怎么会有地位呢?没有地位,就很难有一个光明的未来。

    接下来的问题是,保险业应当如何看“大势”?首先,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中国毫无疑问已经融入全球经济中了,所以,很多问题必须放到全球视野下来看。第二,是我国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大势。十八大,尤其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国的发展将进入一个深刻转型和变革阶段,其深刻程度也许不是我们现在能够意识到的,也许等五年、十年后再回过头来看,才能够真正体会。第三,是政府的改革与转型。从某种意义上讲,保险跟政府是一种“互补”的关系,此消彼长的关系。这一届政府提出了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提出精简高效的概念。在这个背景下,我们注意到李克强总理的两句话,一是“花钱买机制”,二是建立“惠而不费”的社会管理模式,这无疑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了巨大机会和空间。第四,新技术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我认为新技术的出现,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给保险业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是本质性的。我有一个观点:未来属于基于新技术创新应用的商业模式创新。谁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谁就能够在明天的发展中赢得主动。第五,是保险行业自身发展的“代际效应”,这是行业发展规律决定的。行业发展到今天,既有的发展模式肯定是不行了,是难以为继的。在新的历史时期一定会产生新的模式,并实现一种“代际跨越”。所以,面向未来,保险业面临着一个方向、模式和路径选择的问题。

    于华:你刚才讲到了保险业与政府的“互补”关系。换句话说,保险业的发展和政府的“导向性”关系很大。从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十条”)出台到现在已经8年。据我们观察,这期间保险业有个大起大落、再大起的发展过程。对于这8年,你是怎么看的?

    王和:保险业的特点决定了它的发展是离不开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离不开社会的广泛认知和参与,尤其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大背景下。2006年“国十条”最大的贡献就在于很好地推动和解决了这“两个离不开”问题。

    2006年“国十条”颁布后,各级政府纷纷组织学习,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了贯彻落实“国十条”的一系列文件,配套了许多政策,对推动保险业的发展发挥了非常积极和重要的作用。我认为,在新的历史时期,特别是面对政府和社会转型的艰巨任务,迫切需要从“顶层”解决保险的“名分”问题,给保险一个明确的定位。因为,有位,才能够有为。长期以来,人们对保险的认识往往是模糊的,有的时候,更多的是看到一些消极和负面的东西。我认为,各级政府对保险有一个更清晰和明确的定位,保险就能发挥更大的作用;社会对保险有一个更正确和深入的认识,保险就能够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国十条”出台以来这八年,中国保险业发展确实经历了一个大起大落。财险业起初两年发展很快,2008年跌到谷底,然后保监会出台70号文件(《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经营情况开始逐步恢复,恢复了两三年又开始出现一些问题,走出了一个波浪形的发展路径。

    寿险业也是这样,2006年之后有个很好的发展,特别是银保业务的拉动,形成寿险业的高速发展。高速发展后又面临很多的挑战,包括内涵价值、退保、销售误导和个人代理的问题等。其中,内涵价值是寿险业发展中面临的最主要的挑战。

    那么,怎么看2006年后市场出现的这些情况?我认为,这是由我国经济发展和保险业发展大势决定的。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有起伏是很正常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阶段性。因此,我们在看问题的时候,一定要用“阶段性理论”来观察和评价。这就是习总书记讲的“两个不能否定”,我们既不能用现在的问题,否定过去的成绩,也不能用过去的成绩,否定现在的问题。总结说,过去八年,我国保险业成绩和进步是主流,是有目共睹的,而在成绩的背后,“国十条”发挥了很重要的推动作用。

    于华:新的时期,监管机构提出了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理念。对此概念,应如何理解?

    王和:首先,我们要充分并深刻理解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为未来一个时期中国的改革发展所奠定的理论基础和路径框架,在此基础上,去全面理解什么是“现代保险服务业”。我把这七个字拆成三个词来看。一是“服务业”,我们如何理解服务业?我国服务业发展的大趋势是:在未来整个经济结构中,服务业的占比会越来越大。社会和经济转型必然推动保险服务业的大发展。第二,问题的核心,即保险如何服务?保险业的服务与别的服务业相比,有什么不同?怎么做好保险服务业?如何为客户和社会创造价值?这个话题比较大。我认为:“责任”是保险服务最重要的特质,它包括了责任意识和能力。从狭义看,保险业要让人放心地承担起“托付终身”和“救人于水火”的责任。从广义看,保险业要以更大的胸怀承担起为社会创造福祉的责任。与此同时,保险业要具备承担责任相应的能力。

    关于“怎么做”的问题,我曾提出过一个“减量管理”的观点,主要是基于对传统的保险经营的反思。传统的保险经营理论是简单地应用大数法则,通过保险的方式,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并在被保险人范围内进行再分配。这种经营模式的特点是基于价值转移的再分配管理,是一种基于静态、存量,或者是等量的管理。面向未来,这种模式将面临挑战,解决之道是实现一种基于价值创造的动态、减量和分享式管理。保险行业要实现从等量到减量的转变,就必须以价值创造的视角,确立并优化行业在相关产业链的中枢地位。站在战略的高度,作为被保险人利益的代理人,集合并重新整合被保险人的利益,通过价值链思维,进行前向和后向整合,发挥保险专业风险管理的能力,以及正外部性作用,实现对于社会风险基于主动管理的再造,在推动相关产业效率提升的同时,实现风险暴露的降低,为客户创造价值,为行业赢得空间,为全社会创造福祉。

    另外,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正外部性,即在保险经营过程中会产生一定“溢出效应”,现在这种溢出效应更多是盲目和被动产生的。未来保险业需要通过产品和定价机制,主动安排、设计并放大溢出效应。我举一个例子,现在的车险定价更多是采用从车因素,如车价、使用类别和年限等,与实际使用情况,如里程、区域和时间段没有关系,与驾驶员的驾驶行为习惯也没有直接关系。目前,人保财险正在开展基于车联网的定价模式探索,将实际使用和驾驶行为纳入定价。这种定价模式不仅能够更加科学地定价,更重要的,一是能够推动和激励驾驶员改变不良驾驶习惯,减少交通事故和社会损失;二是通过基于实际使用的定价模式,能够鼓励被保险人少开车,或者是错峰用车,对节能减排,绿色交通产生积极贡献。所以,通过主动的制度设计,保险是能够更好地发挥社会管理作用的。

     经济学中有个“搭便车”的概念,更多体现为一种贬义。而保险业则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去看这个问题,即如何通过保险业务,在服务客户的同时,间接地让整个社会受益,承担起社会风险管理的职责。比如,保险业在经营医疗责任保险的过程中,通过集合被保险人的利益,对医院的管理和服务进行外部和专业监督,推动医院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升。这不仅能够有效地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也能够为所有的患者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在这个过程中,保险业实际上是扮演了社会风险管理中“影子政府”的角色,让全社会“搭便车”。宁波保险业在这方面就有很好的实践,通过设立了“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很好地化解了医患矛盾,探索出了“宁波解法”。

    最后,是保险业的“现代”问题。我们需要在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科技发展的大环境下,思考保险服务业的现代化问题。保险现代化更多体现为观念和能力的现代化,观念现代化是要志存高远,站在社会风险管理的高度,为政府分忧解难的高度看问题,站在为客户创造价值,为社会带来福祉的高度看问题。面向未来,能力建设将成为保险公司面临的一大挑战。能力现代化是要具有洞察、理解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特别是学会互联网思维,不断探索经营模式变革创新。

    于华:从保险业的起源看,是从互助共济的组织形式开始,逐渐发展到专业化运作的商业保险,形成了现代保险制度。你刚才强调保险业回归本源,应如何正确理解?公司制过时了吗?

    王和:在现代保险制度中,保险表面上看是保险基金管理人的身份,实际上是以公司形式存在的。在最早的相互制保险中,人们因需要互助而走到一起,他们既是被保险人,同时也是基金的所有人,保险公司是作为管理者而存在的,是一种被动的“宾语”状态。现代保险业则不然,是投资者从盈利的目的出发,设立保险公司,然后去发展投保人。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公司从“宾语”变成“主语”了,这个微妙变化是非常值得我们思考的,这就是对保险本源的回望。

    我认为,现在这种状态可能还是个过渡。从自保状态,进入互助状态,再从松散的互助状态,进入到规范的公司制状态,未来将如何发展,有可能还会回归到互助共济状态,特别是在互联网推动社会进入平台化时代,也许这就是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但相信它不会是一个简单的回归,而是一种螺旋式的上升。面向未来,保险行业的盈利模式将从“价差模式”逐步转型为“服务费模式”,这无疑将对保险公司的基于价值创造的服务能力提出挑战。

    从国际保险市场看,也出现了两个趋势:一个自保公司的发展,一个是互助保险的回归。自保和互助形式将推动保险业深刻变革,但不会颠覆现代保险业。未来保险业将会在一个更互助、更共济的层面,以一种全新的方式存在。未来5-10年保险业将重新定义自我,重新定义的核心内涵是基于互联网思维的产业链整合和全面减量管理。面向未来,任何一家企业都不可能独立创造价值,均需要协同和融合创新。目前,我国保险业对于跨界、协同和融合的认识和理解还是远远不够。同时,保险业需要追问的是为客户创造价值的能力,而这种能力更多的体现为基于模式和技术创新的组织力,体现为对外部资源整合和协同的再造力。

    于华:保险业的起源决定了其在具有商业属性的同时,有绕不开的社会属性。你曾指出保险业提供的是“准公共产品”,这个说法普适性到底有多大?

    王和:关于保险业的“准公共”特性问题,我有一个观点:保险公司是一个“天然的公众公司”。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的绝大多数资产都是被保险人的。保险公司除了最初的资本金外,大多数钱都是被保险人交的保费。所以,某种意义上讲被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的“股东”,所以保险公司的管理者和投资者应意识到这一点:保险公司不仅是投资者的,更是所有被保险人的。我觉得保险行业如果能够真正认识和理解了这一点,那么,许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了。所以,保险行业不能像其他行业一样,简单地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它必须兼顾,甚至是优先考虑客户价值问题。同时,将稳健和永续经营放到一个突出位置。保险公司的管理者如果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管理的是一家“天然的公众公司”,就会像上市公司对待股东的态度一样去对待客户,只有这样保险业才能够持续健康发展。因此,保险业必须时时提醒自己,我们是靠什么存在的?是什么为出发的?

    于华:说到这里,我们想插一句:哪个行业不是先收客户的钱,然后为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呢?比如汽车厂收客户买车的钱。这么讲,大家都是“天然的公众公司”?

    王和:保险公司虽然也是商业企业,也是通过提供产品和服务而生存和发展的,但保险的最大特点是“支付(定价)在前,交付或履约在后”。而绝大多数行业均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模式,均是企业先投入并生产出产品,然后再与消费者交易。但保险行业不一样,是客户先交保费,在交了若干年的保费之后,保险公司才给付赔款,或者保险金。因此,我们说,保险公司是“天然的公众公司”,目的是强化它的社会属性。从这个角度看,保险业是更需要规范和监管的,不能简单地交给市场。因为,它能否确保向被保险人履行承诺不仅是一个合同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

    同时,我们需要关注高度保险业的两个重要特点,一个是社会性,一个是公众性。社会性体现的是基于互助的社会群体集合,通过一张张保单,集合成为一个小社会。公众性是指保险业管理的是公共利益,一般的企业,前期的投入都是投资者的,产品和服务如果不行,就没有客户,损失的是投资者。而保险就不同,特别是寿险,投保人把自己的养老钱托付给你,而且,一旦托付就是几十年。最后,你经营失败了,那么,被保险人怎么办,他们没有再来一次的机会。因此,保险是需要用一种敬畏心去经营,没有敬畏心的人是做不好保险的。同时,要强化社会监督和管理。

    关于“准公共产品”的问题。从社会管理视角看,我们有两大类产品,即公产品和私产品,凡是能够由市场机制供给的为私产品,凡是市场失灵的领域,需要由政府供给的为公产品,而介于这两类产品中间,还有一类为“准公共产品”,它可以由市场供给,也可以通过政府供给,或者通过二者结合的方式供给。

    保险的社会性和公众性特点决定了它能够很好地扮演“准公共产品”供应商的角色,并发挥社会风险管理的作用,如在农业保险、巨灾保险、责任保险和大病保险等领域。我认为,在未来我国社会和政府转型的过程中,保险业是可以大有作为的。要做到这一点,保险行业要有“两手”,即扮演好“接手”和“助手”。所谓“接手”,就是解决存量问题,在政府对现有的社会管理职责进行剥离的时候,保险业要能够很好地承接。所谓“助手”,主要是针对增量问题,在未来社会转型发展过程中,社会风险不会减少,只会增加,保险业要为政府分忧解难。比如,通过PPP等模式,政府可以将更多的公共服务外包给保险业。在这个过程中,保险业要解决好两个关键问题,一是眼界,即要有一个社会视角,看到哪些风险管理职责是政府需要剥离的,哪些社会风险是可以通过保险加以管理的。二是能力,即保险行业有能力把这些社会风险管理的工作做好,让社会满意,让政府放心。

    于华:“天然的公众公司”也好,“准公共产品”也好,其实都是强调保险公司的社会属性或社会责任。如果我们跳出保险业就会看到,在竞争性行业普遍存在的情况是,如果一种商业组织过分强调社会属性,没有利润追求作为原动力,这样的商业组织就会萎缩。那么,对保险业来说,是否需要把握一下私利与公利的平衡?

    王和:回答你这个问题前,我想先介绍一下“社会企业”的概念,这个概念现在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但相信未来一定会被广泛认同的。这个概念是2006年诺贝尔奖获得者尤努斯提出来的,他的基本观点是一个理想的社会,应当追求在投资者、员工、客户和社会之间进行合理的利益平衡。而不是现在这种通过提高商品价格,压低劳动者报酬,而使投资者获取巨额“剩余价值”的模式。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受到西方经济和管理思潮的影响,出现了片面地追求所谓股东价值最大化的情况,导致了新的社会不公平现象,如房地产行业就是一个典型。

    我认为,未来的中国,随着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应该有越来越多的社会企业出现。社会企业从企业宗旨和文化层面就解决好了利益平衡问题,能够从根本上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和谐。而保险行业是最有条件,也最应当成为社会企业的。为此,保险业需要认识到两个问题。第一,保险业一定不是暴利行业,而应当是社会企业,至少是准社会企业。第二,保险企业是“天然的公众公司”,应该是保户利益至上,而非股东利益最大化。

    保险行业还可以跟一个行业类比,就是慈善业。保险业有一定的慈善色彩,大家互助共济,救人于水火。从这个角度看,这就不难理解保险业不应该是个暴利行业的道理。如果我们观察日本和台湾地区的寿险业,他们在对营销人员的培训过程中,传输的一个观念是:保险是一个传递爱的事业,是一份积德行善的工作。尽管这里面有营销的元素,但我们会发现:凡是做得比较好的寿险营销员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能够很好地从客户的角度出发,通过真诚、专业和爱心去赢得客户的信任,而不是急功近利地追求业绩,背后体现的是一种对生命和生活的理解、感悟和境界。如果从传统文化的视角看,保险与佛文化也有着很强的同源特征。佛家讲“大我”与“小我”,每一个人的保险基金就是一种“小我”,只有将这个“小我”通过投保的方式,融入到社会保险基金这个“大我”中,才能够有效抵御风险,成就“小我”。同时,佛家讲“渡人”与“渡己”的道理,保险一定要从“渡人”,而不是“渡己”的目的出发,把别人渡过去了,自己也就在彼岸。这跟中国传统文化中讲的“成人达己”是一个道理。

    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曾说过:保险事业从根本上讲就是群众的事业。我认为现代保险经营可以总结为十个字:客户是基础,价值是灵魂。没有客户,一切都无从谈起。有了客户,不能为客户创造价值,客户终究还是会离我们而去。所以,以客户为中心不应当只是一句口号,而应当成为行业的集体和自觉行动。

(本报记者杜亮 实习生王浩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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