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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中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改革

2013-07-31 09:11:08来源:中国金融作者:陈文辉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对国际偿付能力监管发展趋势的认识

    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推动全球金融监管体制进入了新一轮的改革周期。在保险领域,偿付能力监管作为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是各国监管改革的重点。与银行业统一遵守巴塞尔协议不同,保险业尚未建立起全球统一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因此,很多国家正在积极探索,努力寻求适合自身发展特征的改革路径。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各国对偿付能力监管的理念和框架的认识日趋一致,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共同的发展趋势。

    偿付能力监管内涵不断扩大。一是确立了“三支柱”监管框架。“三支柱”监管框架将偿付能力监管的内涵和范畴逐渐扩大到了定量监管、定性监管和信息披露三个方面,是对几十年来金融监管经验的高度概括和总结,凝结了全球金融监管者的智慧,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成熟监管体系。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欧盟偿付能力II和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都已经明确了“三支柱”监管框架。二是监管对象由单个保险公司扩大到集团公司。IAIS启动了“保险集团监管共同框架”的制定工作,欧盟偿付能力II明确了集团的资本计量标准和风险管理要求,NAIC也成立了集团偿付能力问题工作组。集团偿付能力监管已逐渐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三是更加重视宏观审慎监管。2010年发布的巴塞尔资本协议III增加了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机构资本要求和流动性监管要求。减轻偿付能力监管中的顺周期效应、加强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资本监管及防范流动性风险,成为各国偿付能力监管关注的重要内容。

    更加强调风险导向。多数国家都明确规定偿付能力监管应以风险为导向,通过科学识别和量化保险公司所有相关和重要的风险,来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使公司资本监管要求与实际的风险状况紧密相关。在扩大风险覆盖范围的同时,对风险的分类和评估更加精细。此外,偿付能力监管更加强调对公司风险管理能力的评估,资本管理和风险管理一体化的趋势更加明显,风险管理也更加注重前期预防。

    各国偿付能力监管逐步趋同,但又各具特色。各国国情不同,经济环境、文化背景、市场发育程度、监管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各国虽然在偿付能力监管改革中注意吸收国际共识,但是在具体监管标准上强调适合本国国情,反映本国特点。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士等国家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都具有较鲜明的特点。

    国际合作更加紧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和保险业国际化程度的逐步提高,各个国家和地区,尤其是新兴市场的国家和地区,参与国际合作的意愿也越来越强烈。新兴市场在改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时,积极与IAIS的保险核心原则(ICP)接轨,同时积极地参与国际保险监管规则的制定,越来越多地在IAIS等国际合作平台上表达自己的诉求,加强与其他新兴市场和发达国家的对话和交流。

    中国偿付能力监管改革的道路选择

    中国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始建于2003年,主要参考了欧盟偿付能力I和美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RBC),到2007年基本构建起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推动保险公司树立了资本管理理念,在防范风险、促进中国保险业科学发展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最近10年的保费年均增长率达到18%。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发展形势,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风险反映不够全面,风险计量不够科学;二是监管框架存在一定缺陷;三是定性监管有待加强。面对国际偿付能力监管不断发展的时代潮流,中国的偿付能力监管是否需要改革,如何选择改革道路,是中国保险业面临的重大课题。经过长期的认真思考、深入研究和广泛讨论,中国保监会和中国保险行业逐渐形成了两点共识:

    第一,中国偿付能力监管应当积极与国际接轨,顺应时代潮流。虽然国际上尚未形成全球统一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但是监管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在逐渐趋同。特别是,IAIS于2011年发布了新的保险核心原则(ICPs),并在积极推动建立“国际活跃保险集团监管共同框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国际趋同应当是一种长期发展趋势。

    中国有句古语:“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意思是明智的人会随着时代的改变而改变,有学问的人会根据事情的发展变化而改变策略。因此,中国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也应当与时俱进,借鉴国际成熟和先进的监管理念,不断完善、改进和发展。中国偿付能力监管改革应重点突出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要引入国际成熟的“三支柱”监管框架。三支柱的监管框架是目前国际公认的成熟体系,在理论基础、具体实践等方面较为完善。中国应当引入“三支柱”监管框架,将定量监管、定性监管和信息披露有机结合起来,提升各项监管制度之间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其次,应当建立“风险导向”的监管标准。资本的作用是吸收风险造成的损失,因此资本的多少应当与企业的风险紧密相关。中国也应当采用国际先进和成熟的风险计量技术和计量模型,科学全面地反映资本要求和风险状况之间的关系,建立“风险导向”的监管标准。

    第二,中国偿付能力监管应当以本国国情为基础,走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中国偿付能力监管的改革方向和具体路径,一直都是中国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研究的热点。有人认为,欧盟偿付能力II理论先进,中国偿付能力监管应当走欧盟偿付能力II的道路;也有人认为,美国RBC经历了十几年的实践检验,简单易行,中国应当采用美国模式。经过讨论和研究,中国保监会认为,欧盟偿付能力II和美国RBC都是基于发达保险市场的资本监管标准,更多地体现了成熟保险市场特征,不完全适用于作为新兴市场的中国。我们不能简单地说,某套监管标准是先进的,另一套标准是落后的,监管标准必须要能适应中国保险业发展实际,促进中国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风险,这套监管体系才是好的、先进的。中国应当走中国特色的偿付能力发展道路,充分体现新兴市场的特征。

    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

    2012年4月,中国正式启动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的建设工作,计划用3~5年时间,建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国情、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偿二代的建设工作进展顺利。2013年5月,《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正式发布,标志着偿二代的顶层设计基本完成,中国偿二代建设工作取得了一项重大的阶段性成果。

    偿二代名称是“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C-ROSS)。偿二代的建设目标有三个:一是科学全面地计量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使资本要求与风险更相关。二是守住风险底线,确定合理的资本要求,提高中国保险业的竞争力;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保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保险行业科学发展。三是积极探索适合新兴市场经济体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为国际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提供中国经验。

    偿二代整体框架由制度特征、监管要素和监管基础三大部分构成,既借鉴了国际先进经验,与国际接轨,又考虑了中国国情和保险业发展情况,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制度特征

    偿二代具有三个制度特征。第一个制度特征是统一监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包括对全国所有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偿二代应充分发挥统一监管效率高、执行力强、执行成本低的优势。同时,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在制定统一监管政策的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各地差异,适应不同地域保险市场监管需要。

    第二个制度特征是新兴市场。偿二代充分考虑了中国作为新兴保险市场,在人才储备、数据积累、资本来源等方面的特征,强调监管要求必须适合中国国情。基于新兴市场特征,偿二代应当更加注重保险公司的资本成本,提高资本使用效益;更加注重定性监管,充分发挥定性监管对定量监管的协同作用;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市场适应性和动态性,以满足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更加注重监管政策的执行力和约束力,及时识别和化解各类风险;更加注重各项制度的可操作性,提高制度的执行效果。

    第三个制度特征是风险导向兼顾价值。防范风险是偿付能力监管的永恒主题,是保险监管的基本职责,因此,偿二代将以风险为导向,全面、科学、准确地反映风险,确保行业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同时,还要兼顾保险业资本使用效率和效益,降低保险公司经营的资本占用,提升保险公司的个体价值和整个行业的整体价值。基于新兴市场的偿二代,将在风险和价值之间,寻求平衡与和谐。

    监管要素

    偿二代的监管要素包括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市场约束机制三个支柱。第一支柱是定量资本要求,主要防范能够量化的风险,通过科学识别和量化各类风险,以定量手段要求保险公司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资本。第一支柱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一是第一支柱量化资本要求,具体包括:保险风险资本要求,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信用风险资本要求,宏观审慎监管资本要求(即对顺周期风险、系统重要性机构风险等提出的资本要求),调控性资本要求(根据行业发展、市场调控和特定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水平的需要,对部分业务、部分公司提出一定期限的资本调整要求)。二是实际资本评估标准,即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评估标准和认可标准。三是资本分级,即对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进行分级,明确各类资本的标准和特点。四是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即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各种不利情景下,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预测和评价。五是监管措施,即监管机构对不满足定量资本要求的保险公司,区分不同情形,可采取的监管干预措施。

    第二支柱是定性监管要求,在第一支柱的基础上,通过定性手段进一步防范难以量化的风险,如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第二支柱共包括四部分内容:一是风险综合评级,即监管部门综合第一支柱对能够量化的风险的定量评价,和第二支柱对难以量化风险的定性评价,对保险公司总体的偿付能力风险水平进行全面评价。二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即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具体监管要求,如治理结构、内部控制、管理架构和流程等,并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三是监管检查和分析,即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分析。四是监管措施,即监管机构对不满足定性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区分不同情形,可采取的监管干预措施。

    第三支柱是市场约束机制,通过对外信息披露等手段,借助市场的约束力,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第三支柱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通过对外信息披露手段,充分利用除监管部门之外的市场力量,对保险公司进行约束;二是监管部门通过多种手段,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市场力量更好地发挥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和价值评估的约束作用。

    监管基础

    偿二代的监管基础是保险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是外部偿付能力监管的前提、基础和落脚点,外部偿付能力监管必须与行业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水平相适应。科学有效的内部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和机制,可以主动识别和防范各类风险,对各类风险变化作出及时反应。

    目前,保监会已成立了十多个专题项目组,正在抓紧推进具体技术标准的研究工作。新体系的建立将大大改进保险监管,切实防范风险,提高行业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水平,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积极推进新兴市场偿付能力监管的交流与合作

    偿付能力监管的改革与发展离不开国际交流与合作。近年来,新兴市场已经成为国际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新兴市场也面临相似的发展环境、处于相似的发展阶段、具有相似的发展诉求,在偿付能力监管改革方面有许多经验值得相互学习和借鉴。中国作为新兴市场的一员,始终抱着开放、交流、合作的心态,愿意在推进中国偿二代建设的同时,积极推进偿付能力监管的交流与合作,与新兴市场携手实现保险业的发展共赢。

    第一,加强交流与分享,共同推进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完善。中国在偿二代建设中,始终坚持开放透明的原则,注重借鉴国际经验和国际合作:一方面将继续学习借鉴其他新兴国家的成功经验;另一方面,也愿意分享在偿二代建设中的做法和体会,并欢迎大家对中国偿二代提出意见和建议,欢迎海外的机构、组织、专家以各种方式参与中国偿二代建设。与新兴国家一道,通过召开研讨会、监管机构互访、分享研究报告等方式,建立起偿付能力监管交流与合作的长效机制,定期分享偿付能力监管改革的最新动向和实践成果。

    第二,加强信息交换,完善监管协作机制,共同增强防范风险的能力。中国偿二代将涵盖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系统性风险监管和跨国公司的监管,注重对跨境风险的监测和防范,需要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加强偿付能力相关信息的交流,完善新兴市场之间偿付能力监管协作机制,加强区域间风险早期预警,协同采取监管措施,防范风险跨境传递,维护新兴市场保险业的稳定。

    第三,贡献力量和智慧,深度参与国际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制定。中国与许多新兴市场一样,愿意更多地参与国际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制定,希望国际监管规则能够更多地体现新兴市场的特征。中国愿意与其他新兴市场一道,在充分协商交流的基础上,积极反映新兴市场共同的诉求,努力争取新兴市场的利益。

    第四,积极研究探索,逐步推进新兴市场各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偿付能力监管等效互认。等效互认是当前推进国际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实质趋同的有效方式。中国在推进偿二代建设过程中,愿意与其他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研究探索偿付能力监管双边等效互认机制。通过双边等效互认,实现一家保险公司在两边开展业务时,可以采用当地偿付能力报表,减少保险公司跨境经营的障碍,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同时,节约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率,并增强新兴市场的吸引力,给新兴市场的保险业带来更大的发展空间,促进保险资本跨境流动,实现互利共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 陈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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