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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颁十年沪为900万劳动者撑起保护伞

2013-05-02 09:28:52来源:新闻晨报作者: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据《新闻晨报》报道,今年4月27日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正式颁布10周年。当天,本市有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咨询活动。在活动现场了解到,截至2012年底,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900万人,10年来累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超过32万人,为各类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撑起了“遮风挡雨”的保护伞。

  工伤保险是五项基本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伤保险制度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本市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取得了应有的成效。

  参保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数不断增加

  据了解,本市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将本市各类用人单位使用的从业人员分别纳入了工伤保险和综合保险的覆盖范围。随着制度办法的完善和发展,本市工伤保险制度对各类用人单位及其使用的各类职业人群实行了全覆盖,即:不分单位所有制性质,不分户籍和用工方式,都应参加工伤保险。据统计,截止到2012年12月底,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已从2004年的693万人增加到900万人,其中农民工339万人。2004年至2012年12月,累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超过32万人。

  政策办法不断完善服务管理不断提升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本市在市政府制定《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又结合实际研究制订了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了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与此同时,本市工伤认定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行政、规范管理、高效服务的理念和意识也不断增强,为本市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

  待遇项目不断增加待遇标准不断提高

  2004年来,本市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调整完善工伤保险的待遇项目和标准,确保了工伤人员的医疗和生活保障水平。如:将因工死亡人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从按上一年度社平工资50个月计发调整为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发;对致残1-4级工伤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享受的抚恤金标准按社平工资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进行调整;对1-10级工伤人员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以及工伤人员住院期间的伙食费补助标准和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据统计,目前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已从2004年的9.2万元提高为49.13万元;1-4级工伤人员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从2004年的1673元/月、1586元/月、1499元/月、1412元/月分别提高为4220元/月、3990元/月、3750元/月、3520元/月;生活护理费标准从2004年的924元/月、739元/月、554元/月分别提高为2350元/月、1880元/月、1410元/月;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从2004年的290元/月提高为866元/月(其中孤寡或孤儿为952元/月)。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0元/天,到统筹地以外就医的食宿费为150元/天,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新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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