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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保险纠纷案 将先调解

2012-08-06 09:50:49来源:海峡都市报作者: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N本报记者 欧阳进权 通讯员 沈耀胜 刘科香 陈祺曌

    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福州市中院7月31日与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签署了《保险类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实施意见》,这在福建省内尚属首次,将有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高效、便捷地化解保险类纠纷。

    根据《实施意见》,法院可以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和案件审理需要,将起诉到法院、尚未立案,以及已经立案、正在审理程序中的保险类纠纷案件,委托省保险行业协会进行诉前、诉中调解,或者邀请调解员进行协助调解。

    而且调解范围不仅包括福州市中院民二庭二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还将逐步扩大到福州市所有区、县(市)基层法院的保险类纠纷。(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欧阳进权 通讯员 沈耀胜 刘科香 陈祺曌

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福州市中院7月31日与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签署了《保险类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实施意见》,这在福建省内尚属首次,将有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高效、便捷地化解保险类纠纷。

根据《实施意见》,法院可以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和案件审理需要,将起诉到法院、尚未立案,以及已经立案、正在审理程序中的保险类纠纷案件,委托省保险行业协会进行诉前、诉中调解,或者邀请调解员进行协助调解。

而且调解范围不仅包括福州市中院民二庭二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还将逐步扩大到福州市所有区、县(市)基层法院的保险类纠纷。


 

N本报记者 欧阳进权 通讯员 沈耀胜 刘科香 陈祺曌

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福州市中院7月31日与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签署了《保险类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实施意见》,这在福建省内尚属首次,将有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高效、便捷地化解保险类纠纷。

根据《实施意见》,法院可以根据纠纷的实际情况和案件审理需要,将起诉到法院、尚未立案,以及已经立案、正在审理程序中的保险类纠纷案件,委托省保险行业协会进行诉前、诉中调解,或者邀请调解员进行协助调解。

而且调解范围不仅包括福州市中院民二庭二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还将逐步扩大到福州市所有区、县(市)基层法院的保险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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