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客运保费12年168亿 用途不明去向成谜
核心提示:据多方核实,火车保费收入被划入铁道部运输收入,并没有委托第三方保险公司经营。
据新华社7月26日报道,“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死亡旅客赔偿金标准确定为50万元。
不过,这50万赔偿中,有部分是乘客自己“被动”购买的保险赔偿——火车票价2%是“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
据铁道部历年年报,本报记者统计显示,从1999年到2010年,铁道部共收取“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高达168.75亿元,从1951年开始收取的费用更是难以计算。
从1951年开始实施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就做出了相关规定,一直沿用至今。
两相比较,铁道部的保费赔偿总金额可谓九牛一毛,且单笔每次保险理赔标准仅为“2万元”,不仅如此,据本报多方核实,火车保费收入被划入铁道部“运输收入”,并没有委托第三方保险公司经营。
过去12年收取保费168.75亿
当乘客们乘坐D301次从北京向福州进发时,他们或许没有想到,690元的全价票中,有13.8元是“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
就是这13.8元为受伤甚至不幸去世的乘客们提供了部分保险。然而,通过庞大而繁忙的铁路客运体系,铁道部历年来到底收了多少“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却一直很难说清。
本报记者查询历史资料发现,国内火车票强制保险最早见于1951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规定“旅客之保险费,包含于票价内,一律按基本票价2%收取。这就意味着,从1952年开始,铁道部就开始收取相关保险费用,到2011年,收费长达60年。
记者通过铁道部门相关人士查询1998年前的相关数据,但只查到运输旅客数量,具体客运收入无法获知,因此也无法获得相关保险费用。
但1998年之后的数据,也即近十多年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却可以通过估算,呈现在我们面前。
根据铁道部历年财务报表显示,2006年-2010年的客运收入分别为728亿元、823.93亿元、929.96亿元、1090.47亿元、1344.91亿元。
按强制保险2%的比率来算,铁道部在2006年-2010年这5年的强制保险费收入分别为14.56亿元、16.4786亿元、18.5992亿元,21.81亿元、26.90亿元,五年总计约98.3478亿元。
而根据铁道部门相关人士提供的年报内容显示,从2001-2005年,火车客运收入共2665亿多元,按照2%的比例,收取的保险费约为53亿元。
这就意味着从2001年到2010年,铁路客运保费收入高达151.3478亿元。
记者进一步调查得知,2000年铁道部客运收入为461.5亿元,1999年铁道部客运收入为408.76亿元,这意味着这两年铁道部“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收入为17.4052亿元。
这表明从1999年到2010年,铁道部共收入“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高达168.75亿元。
到本报截稿时为止,这一数据只是根据客运收入计算的估算值,尚未获得铁道部证实。
但这至少意味着,在近十多年来,铁道部通过客运票价2%收取保费超过160亿元。
根据铁道部年报显示,铁道部2010年税后利润仅为1500万,这意味着2010年铁道部收取的26.90亿元保费相当于其利润的179倍。
保费计入“运输收入”?
本报记者查询了从2000年到2011年国家审计署相关审计文件,并未发现相关保险费用去向的内容。
不过,本报记者了解到,1951年制定、1992年修订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迄今已实施19年之久,最高保额始终为2万元。
这就意味着,铁路客运系统的购票乘客如遇到意外,上述2万元保额将是铁道部作为保险单位支付的保险责任。然而,这并不是全部,铁道部作为运输主体的事故责任则另有规定。
(21世纪经济报道 孙小林 上海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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