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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正当其时

2011-07-21 11:08:41来源:中国保险报作者:□张祖平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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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言

  □张祖平

  

  2009年修改实施的《消防法》首次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列入法律条款,但因未确定为强制保险范畴,根据调查统计,实施效果差强人意。笔者建议,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与交通责任强制保险等险种一样,列为国家强制责任保险范畴。

  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无论是对保险机构还是商家来说,都是社会效益大于经济效益,该险种属于对社会有好处,但是对市场缺乏必要的吸引力的产品。因而,在这样认识的基础上,完全指望依靠商家的自觉性,任其自愿投保效果当然不会很理想。国际上成熟的做法是强制投保责任险,建立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因而我国也应考虑国际惯例用强制手段来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

  一是我国积极推行火灾公众责任强制险的法律环境已经成熟。

  新修订的《消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而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公安部和中国保监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和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意见》中,要求政府必须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推进公共服务创新,完善社会化经济补偿机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行政效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早在2005年1月就在全国保险工作会上指出:“要在部分高危行业和公共营业场所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更好地发挥保险在辅助社会管理方面的作用。”

  二是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通过立法强制推行是国际惯例。

  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运用市场化风险转移机制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其中伤亡人员的赔付主要由保险公司承担。日本、韩国、瑞士、英国等国家都规定,公共场所实施包括火灾责任的公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而我国由于保险业处于发展阶段,国民对保险的认识还有待提高,不实行强制保险,火灾发生后产生的巨大善后费用由政府埋单的局面,将难以改变,无端的增加政府财政额外支出。

  三是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事务承担相应的责任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建立和谐社会、平安社会人人有责。广大经营管理者在享受社会公共资源带来的各种好处时,本身也应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强制性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单一、费率不高,不会过多增加经营成本,经营者完全有能力承担。否则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后,则巨额的赔偿不是一般经营者可以承担得了的。根据企业规模、经营状况来确定,以保险责任限额200万元为标准,按原先千分之一的平均费率推算,大多数公众聚集场所每年购买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费用支出不超过2000元,却为广大经营者提供了巨额的风险保障。现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通常做法是,通过预先评估经营场所危险程度、测算营业面积,设定公共场所每人平均赔偿限额和累计人身伤亡限额,再精算出基本保险费率。但不管哪种方法,经营者只需缴纳较低的保费,就可转移火灾后的赔偿责任,反而有利于维护经营活动的稳定性。如果我们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只是实行鼓励和引导,而没有强制性规定的话,对公众利益将留下严重后患。

  四是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猛发展和实力的增强,我国保险企业已经具备经营强制性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能力和水平。

  2010年末保险总资产已经达到4.9万亿元,实力可谓相当雄厚,而且这些年来我国保险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也得到了极大的丰富,通过对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责任险的经营管理探索,已经为成功经营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打下了良好的理论和实践基础。目前我国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投保率低、保费低,而赔付率高,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极大,因而承保意愿不强。如果依法确定为强制保险并推广,保险公司将可以大量承保,经营风险大为降低,其承保积极性必将大大增强。

  在此,笔者建议,国家应统一推进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建设,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样,制定“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全国统一的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根据公共场所的经营性质和经营规模,明确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范围和保险金额。同时,加大对公众和公共、营业性场所的宣传教育力度,加大对营业场所故意纵火案件的打击和惩罚力度,消除保险公司对承保不良选择行为和引发道德风险的顾虑,以期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公安、消防部门与保险公司等商业机构和社会主体应加强信息共享与交流,在公众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方面开展积极有效的合作与联动,共同构建全面的火灾防控与灾害救助体系,将灾害发生后经营者和政府不得不花巨资进行的救济补偿行为,转化为牢固树立平时花小钱防大灾的超前意识。正如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赵铁锤所说的,“不要把决心下在事后的处理上,而是要把决心放在事前的预防上”。

  同时,国家应为推行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通过采取财政补贴、减免税收、贷款优惠等措施,切实降低承办保险企业的经营成本,积极引导保险企业承办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机构应利用自己的风险管理技术,定期对保险标的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制定切实有效的防灾防损方案,及时指出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并提出书面整改建议。此外,保险公司要加大防灾防损的投入,切实提高火灾风险管理水平,共同促进火灾风险防范。

  组织实施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应加强与保险业的协调配合,建立消防安全宣传、监督检查、承保理赔数据等信息交换制度,及时通报国内外消防动态和火灾预警,与保险业互通相关的专门知识和经验,探索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新途径,促进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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