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谢柳
紫金矿业5月4日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维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对紫金矿业集团的一审判决: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
其实,除了紫金矿业污水渗漏事故外,去年国内接连发生的几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引起了人们对环境灾难和风险管理的极大关注,如2010年7月16日,大连新港输油管道发生爆炸,引发大火和原油泄漏,至少50平方公里海洋水域受到污染;2010年9月21日,广东信宜市紫金矿业银岩锡矿尾矿库发生溃坝,废水流入黄华河,导致该河下游流域10多万公斤鱼死亡等。
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而环境污染对企业运营可能造成巨大威胁甚至毁灭性打击。有媒体报道预计,紫金矿业污染事件中,除直接损失外,由于被叫停生产,造成营业中断,损失总计超过4亿元人民币。
企业亟须防范和转移环境责任风险,那么怎么“防”、怎么“转”?达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采矿和环境风险服务部负责人吕春雨建议,除了自身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手段。
据了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属于相对比较新的险种,在国外也不过20年左右的历史。从上世纪90年代起,国内保险公司开始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尝试,但效果并不是很好。2008年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以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引起广泛重视。新的保险产品不断涌现,赔偿限额也较以前大幅度增长。以前保险公司能提供的累计赔偿限额是100万元至200万元人民币,现在可以达到600万元至700万元人民币。
不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仍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一方面,企业特别是化工、采矿、石油、机场、航空等高风险行业的环境污染风险意识还有待提高;另一方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本身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比如,赔偿限额虽然较以前有大幅度增长,但是分项金额相对比较低。
国家“十二五” 规划对环境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环保部表示,“十二五”期间,将逐步建立国家环境应急网络,提高我国环境风险管理能力,加大对环境污染企业的处罚力度。此外,去年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也加倍放大了污染型企业面临的环境责任风险。比如,该法确定了 “污染者承担责任”原则,改变了之前“以环境污染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来确定”的原则;再如,该法还确立共同责任原则。如涉及到第三方,受害人既可以起诉污染企业,也可以起诉造成事故的第三方。这就使得企业的潜在风险迅速增加。
应该说,这些都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创造了政策空间、法律空间,用环境责任保险来转嫁环境风险必将成为众多企业的明智之选,相信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大力发展的春天也会很快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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