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大幅提高资产管理公司准入门槛,其中,资产管理发起公司的资质和资产管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都增加超过50%。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调整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已经逐步展开的第三方资产管理业务提供了政策依据。
提高门槛
依照上述保监会文件规定,此次调整有严有松,重点之一是提高了资产管理公司设立门槛。
新规对于发起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公司资质要求从“经营保险业务8年以上”降低为“5年以上”并省去了10亿元净资产要求,但同时明确提出偿付能力不低于150%,并提出保险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总资产不低于150亿元人民币,均较以前提高了50亿元人民币。
此外,还要求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从以前的3000万元提高至1亿元,总资产和最低注册资本要求门槛均提高超过50%。
此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一直维持着“9+1”格局。即人保、人寿、平安、中再保、太保、新华、泰康、华泰和太平9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友邦设立的外资保险资产管理中心。2010年底,生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传出消息已获保监会批准筹建,但至今尚未正式公布。
其他保险公司则通过将资产委托给上述公司进行投资和管理。
提高对保险公司总资产要求,对于大中型保险公司来说并无实质影响。根据保监会2月最新保费数据,在寿险保费收入排名第九的阳光人寿母公司阳光集团总资产已超过500亿元,排名第十一的民生人寿总资产也已突破200亿元。
但是对于更多的中小型保险公司而言,设立门槛提高后,委托其他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投资的模式短时间内将很难改变。
与此同时,提高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要求,加大了保险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的难度,使得保险公司不得不在扩充规模的同时,更加注重业务价值和风险管理能力。
松绑第三方资管业务
调整中另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增加了“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一项,并将“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的人民币、外币保险资金”变更为“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外币资金”。
目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第三方资产管理业务一般包括企业年金、基础设施的债权计划、面对保险公司开发的投资产品等。上述调整是否意味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能放开第三方资产管理业务,非保险公司资金也可纳入其中?
一位从事资产管理的业内人士表示,此举更可能是为此前已经进行的年金管理、面向保险公司开发的集合投资产品等业务正名。由于2004年出台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时间较早,资产管理公司后来开展的不少业务未能纳入其中,经常需要单独审批。
一位寿险公司投资总监认为,对非保险公司资金全面放开第三方资管业务仍有一些障碍,难以确定。未来更有可能是在某些特定领域放开部分投资产品。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越来越重视第三方资管业务的开展。
在今年初,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缪建民曾表示,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转移到国寿养老公司后,现在积极拓展第三方业务,正在研究主要针对机构投资者发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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