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昨日,保监会下发通知对2004年发布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进行调整,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所管理资金进一步拓展,超出此前所设定的自有资金、股东资金等范畴。
此前的规定明确指出,资产公司管理的资金包括其股东的人民币、外币保险资金,其股东控制的保险公司的资金、自有资金等,而昨日下发的通知做出相应调整,资产公司管理的资金不再局限于上述部分,除了自有资金外,还包括“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外币资金”等,这意味着资产公司可委托管理与自己并没有股权关系的保险公司的资金、其他金融机构所委托的资金等。
保监会还将资产公司的主要发起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年限由“8年以上”缩为“5年以上”。
不过,保监会同时对主要发起人的资金实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发起人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50%,总资产由“不低于50亿元”提至“不低于100亿元”,其中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总资产“不低于150亿元”。
此外,资产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由0.3亿元提至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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