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徐涛
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促进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近日,中国保监会下发通知,对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进一步拓宽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服务对象,也提升了其成立门槛。
通知明确,暂行规定中第三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调整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受托管理保险等资金的金融机构”。此调整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提供了法规准备。
为对应第三条的调整,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也相应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自有资金和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受托管理同一保险公司不同性质的保险资金”,调整为“自有资金和受托管理资金”、“受托管理同一委托人不同性质的资金”。
通知明确,暂行规定中的第八条第一款调整为“经营保险业务5年以上”;第三款调整为“偿付能力不低于150%,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总资产不低于150亿元人民币”。与原规定相比,虽然“经营保险业务8年以上”的门槛降低为5年,但增加了对偿付能力的要求,并把总资产门槛提升了100%,把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总资产门槛提升了50%。
此外,通知还调高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原来的3000万元人民币增加到1亿元人民币。暂行规定的第二十九条,把原来的“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的人民币、外币保险资金”,调整为“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人民币、外币资金”,同时增加“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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