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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敏: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议

2011-04-19 09:55:24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高敏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从双汇瘦肉精事件到上海染色馒头事件,最近出现的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再次引起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笔者认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可以有效减少食品安全问题的一项重要手段,构建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刻不容缓。

  目前,构建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面临着一些问题。

  1.缺乏健全的法律基础。目前,我国尚没有独立的产品责任法,新《食品安全法》出台以后,虽然对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对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来说仍有很大欠缺。

  2.企业投保意识淡薄。一方面,许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抱着侥幸心理,不愿因为投保责任险而增加经营成本;另一方面,很多食品企业缺乏对责任险保障性的认识。

  3.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我国大部分消费者缺乏维权意识,有的人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如果不是受到严重危害,很少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使得劣质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者有恃无恐,从而降低企业投保的积极性。

  4.目前,大多数保险公司推出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主要以保险公司利益为重,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约束较多,而对赔偿责任和自身义务规定较少。企业投保此类保险后很难获得保障,投保的积极性大大降低。

  为解决以上存在问题,笔者建议可采取以下措施。

  充分发挥政府职能

  给予政策支持

  首先,制定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强制性法规,以立法形式强制保障其实施。具体可采用两种方式:一是修订新《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列入其中;二是单独立法,参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其次,运用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等手段,对承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和参保企业给予一定财政支持。政府的优惠政策能间接减少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弱化保险公司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而且降低参保企业的参保成本,从而提高保险公司承保和企业投保的积极性。

  保险业应当发挥行业优势

  首先,开发合理的保险产品。由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内几家大公司进行市场调研,制定统一的能被投保人接受的保单条款,由保监会审批后施行。条款根据企业产品、规模、承受风险能力和行业职能的不同,厘定不同的费率,以浮动费率计算,设置最低标准。

  其次,加强保险业务各环节的风险管理。一是采用确立免赔责任、赔款限额和保险费率的方式来约束企业对自身监督管理;二是保险公司作为主要的监督者,连同政府部门对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和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并要求企业改正,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企业给予减少保单赔款限额或增加保险费率的处罚。

  再次,做好及时、迅速的理赔工作。责任保险涉及利益较广,保险公司应注意简化理赔程序,加快理赔进度,提高服务水平。事故一旦发生,保险公司应迅速配合有关单位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及时进行赔付。

  此外,应高度重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选派业务经验丰富、管理能力强的人才进行业务操作,形成一系列规范化的流程,保证业务的顺利开展。保险公司应当以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为契机,充分发挥其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的职能,树立保险业在公众中的良好形象。

  增强被保险人的投保意识

  首先,新《食品安全法》对消费者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各类媒体要大力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和新《食品安全法》,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使其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够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处于社会底层的受害者,政府有关部门或某些社会组织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使他们也能够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其次,加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企业中的宣传,使企业认识到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不仅能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减少事故发生的频率,而且能树立其在消费者中的形象,起到宣传作用,从而将企业投保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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