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福州市政府召开新闻通气会,对外发布了《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暂行办法》),首次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应扩展至缴交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暂行办法》的发布,标志着福州市继2008年出台《福州市经济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成为全国最早建立经济租赁住房制度的城市后,又一次在保障住房体系建设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同时,福州市政府表示,目前已暂停经济租赁房申请,即将全面由公共租赁房取代。
据介绍,从去年起,福州市启动了《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工作。此次公布的《暂行办法》为我省首份关于公租房申请的正式文件。从即日起至4月26日,福州市还将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市民可通过致信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登录“中国福州”门户网站留言及发送电子邮件至fzgzfbf@163.com三种方式提出建议。
《暂行办法》明确福州市公共租赁房的申请对象,为无房的城市中低收入人群、外来务工人员、在榕大中专毕业生等五类群体,其中将外来务工人员和在榕大中专毕业生首次纳入保障范围尤为引人关注。
《暂行办法》规定在本市城区工作并连续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5年(含5年)以上,且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也未租住工作单位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市城区工作并连续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3年(含3年)以上,且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也未租住工作单位住房的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均可申请公共租赁房。且对这两类人群,无收入条件限制。
此外,按规定,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政府当年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且在本市城区落户满三年的中等偏下收入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引进的经市级以上人事部门认定的专业人才和在本市城区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以及获得省市政府特别表彰的行业先进人物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年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其他从事城市非盈利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群体也可申请公共租赁房。
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向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申请公租房以同一户口簿的家庭(包含申请人的配偶及其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暂行办法》还规定,福州市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将分为单间型、双间型和三间型三种套型,套内建筑面积分别控制在30平方米、40平方米和50平方米左右。公租房合同有效期为5年,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水平比照同地段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70%确定。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记者 林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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