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然灾害频发的中国,事关国计民生的电力行业除了提高电力系统规划、建设的安全等级,还必须学会利用保险手段转移风险。
3月21日,世界银行发布报告称,地震给日本经济带来的损失最高可能达19万亿日元(约合2350亿美元),占日本国内生产总值的4%,灾后重建工作将持续5年。地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可能使日本今年的经济增长减少0.5%,商业保险公司为地震需支付的赔偿金大约在140亿~330亿美元之间。
日本企业财险制度较完备
日本是世界上地震频发的国家之一,因而也建立了非常完善的地震保险制度安排。1964年,新潟地震重创日本后,日本政府便与国内的多家财产保险公司就巨灾损失补偿制度进行研讨。随后在1966年,日本制定了《地震保险法》,以此作为政府执行地震保险政策的法律依据。根据该法律,日本政府每年需编列预算提存准备金以供震灾赔偿之用。
日本地震保险将居民家庭财产与企业财产严格区分开来,前者为商业性与政策性相结合的混合型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共同承担保险责任;后者则是商业性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独立经营和自负盈亏。
日本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是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火险)的附加险而由商业保险公司单独承保的,政府不作为承保主体参与其中。因此,地震发生后企业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完全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而由于商业保险公司承受能力的限制,企业财产的地震保险也采取限额承保方式。
中国缺乏有效的企业巨灾保险机制
几乎所有的强烈地震都对所在地区的电力行业造成严重破坏,尤其是核泄漏事故一旦发生,其影响远非其他工业事故所能比拟。核事故影响的地域范围常以几十至上百公里计,涉及人员众多,甚至会跨越国界,造成的经济损失少则数以亿计,多则成百上千亿。持续的时间也相当久远,遗患长达几十、上百年,潜在的风险非常巨大。
“311”日本地震发生后,电力、燃油两大行业立即受到影响,可见作为国民经济命脉的公用能源事业的重要性与脆弱性并存。面对日本发生的灾难及其造成的巨大影响,我们对国内电力企业面临的风险应未雨绸缪,有所反思。
据《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数据显示,20世纪全球大陆35%的7.0级以上地震发生在我国。中国大陆大部分地区位于地震烈度Ⅵ度以上区域;50%的国土面积位于Ⅶ度以上的地震高烈度区域,包括23个省会城市和2/3的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地震活动最强烈和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但是相关的风险应对机制尚未完善,政府买单依然是灾难救助的主要形式。
迄今为止,保险仍是企业转嫁自身风险的有效手段之一。虽然我国没有专项或综合的巨灾保险,但一般企业还是可以在财产保险的基础上特约投保地震责任险,使可能发生的损失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如2008年“512”汶川地震、2010年“414”玉树地震造成损失的相关企业,因投保了地震保险而获得了相应的赔偿,为企业减轻了一部分损失。
目前国内的地震保险因制度设计、承保能力、产品供给等方面的限制,投保率极低。保险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的经济补偿明显不足。为了更好地发挥保险作为社会发展稳定器、助推器的作用,因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应该用市场化经济手段以保险的方式转嫁。中国是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有巨大的保险需求。因此,应借鉴日本、美国、墨西哥等国家相对成熟的经验,建立由政府、保险机构、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巨灾保险机制迫在眉睫。
对我国电力行业巨灾风险管理的建议
随着近年我国重大自然灾害的频发,政府有关部门、保险业、电力行业已经开始对巨灾风险管理进行积极有益的研究与探索。只有建立起有效的巨灾风险管理机制,做到灾前风险防范、灾中应急管理与灾后经济补偿有机结合,才能真正提高电力行业应对巨灾的能力。具体建议如下:
加快应对巨灾风险的相关立法工作
纵观世界各国的巨灾保险体系,基本上都是建立在一系列法律法规基础之上的,这样才能确保巨灾损失分担机制的建立和有效运行。
我国已制定了与防灾减灾有关的专项法律,如《防震减灾法》《防洪法》等,但尚无一个综合性的法律,致使防灾减灾领域中许多需要法律调整的关系和问题无法可依,政策和行政手段在相当程度及范围内代替着法律的功能。
由于我国自然灾害的复杂性、群发性,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全国性的灾害管理基本法律,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将巨灾保险定为法定保险,强制推行。
设立防灾减灾组织机构,完善社会应急协调机制
建议建立在国家主管部门领导下的电力行业防灾减灾组织机构,由国家电监会或国家发改委牵头,发电集团、电网公司相互协调合作,按照“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方针,逐步建立起电力防灾监测预警系统、电力防灾科研系统、电力防灾应急物资储备运输系统、电力防灾应急通信系统、电力防灾应急抢修指挥系统等,确保防灾体系的正常运转。同时,建立电力抗灾救灾应急协调机制,明确电力、交通、信息、公安、国家主管部门在紧急状态下的责任和行动方预案。
探索建立电力行业巨灾保障基金
可利用国家相关财政政策,借鉴国外经验,通过制度设计,按照“行业主导,适当强制”的原则,要求地震、台风、洪水等灾害多发地区的电力企业,强制性地按期提取巨灾保障基金。将这种类似于金融保险企业风险准备金的电力行业巨灾保障基金,统一集中管理和使用,以应对巨灾。同时,要有效管理好这一专项基金,通过良好的经营运作实现保值增值,确实保障电力在遭受地震等巨灾时,能够有充足的资金进行抢修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在尚未建立巨灾保障基金的情况下,建议国家有关部门通过财政的转移支付、税收优惠、利润上缴额度的减少等措施支持受灾企业完成灾后重建。
强化和优化电力规划及布局
进一步研究能源安全战略,从应对巨灾的角度研究电力系统规划,包括电源、电网乃至煤、运的优化配置,以及区域大电网、重要城市电网和分布式电源的有机协调。
提高部分电网设计标准,强化骨干战略通道建设
应该寻找电网安全和广大电力用户承受能力的有机结合点,对骨干电源送出线路、骨干网架及变电站、重要用户配电线路等重要电力设施,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设防标准。对跨越主干铁路、高等级公路、河流航道、其他输电线路等重要设施的局部线路,以及位于自然灾害易发区、气候条件恶劣地区和设施维护困难地区的局部线路,要适当提高设防标准。
加强应对巨灾风险相关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电力行业的防灾减灾工作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研究制定相应政策,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大电力防灾减灾的科研投入,加快电力抗灾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应用。
开发电力行业巨灾保险产品
要充分发挥保险经纪人的作用,与保险公司合作共同研究、设计、开发针对电力行业巨灾风险特点的保险产品,使其保险责任及补偿标准能充分满足电力企业转嫁风险的需求,在遭受巨灾时,损失得到合理补偿。
颁布电力行业定损理算标准
为加快电力资产出险后保险赔付结案的速度,减少保险双方争议、提高理赔效率,有必要在遵守电力设施重建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电力行业定损理算标准。
建议在保险监管机构指导下,由投保人、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及行业权威机构共同研究制定电力行业保险定损理赔标准,作为行业规范予以颁布施行。
(英大传媒集团《能源评论》杂志供稿)
高冰:英大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客服管理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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