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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必须合理筛选承保风险

2011-03-21 16:52:27来源:中国保险报作者:许闲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保险的作用可以通过两次核泄漏事件的对比进行说明:前苏联切尔诺贝利事故中,因为项目没有购买核保险,所以事故导致的各项费用和维护都由政府和民众自己买单;而美国三里岛事故中,由于运营商购买了相关的保险,所以美国核共体成为三里岛核事故中的主要赔付方。

  □许闲

  2011年,日本地震引发诸多次生灾害,这些次生灾害中最为引入注目的是核泄漏危机。本次核泄漏危机不仅给日本国民带来辐射性伤害,同时,还引发了周边国家民众的核恐慌。核保险再次成为民众关注的焦点。

 核保险的市场现状与现实需求

  常规的人寿保险或者财产保险中,核风险都作为不可承保的除外责任被排除在一般保单之外。不仅如此,保险公司向再保险公司购买的再保险产品中,专业的再保险公司也将该类风险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核风险并没有受到各类保单的青睐,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核风险的潜在巨灾损失难以估量,最高可能达到上百亿美元;其次,核风险具有长期的损害性,核损害的严重后果可以持续长达几十年;再次,核风险并不满足传统保险业经营所运用的大数定理,全球所拥有的核电站数量有限,这些核电站的个数和分布都无法满足风险分布的大数定理;此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也存在重要的局限,世界上并没有任何单一保险公司可以承保核风险。简而言之,一般的商业保险公司并无法像正常承保其他风险那样承保核风险。

  尽管如此,核保险的现实需求却是巨大的。历史上每一次核泄露都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灾害。1957年10月10日,英国坎布里亚郡的温德斯格尔工厂发生核泄漏。该工厂是为英国原子弹提供燃料的生产基地,其钚生产设施(人们常说的反应堆)在设计过程中,没有考虑石墨内潜在的能量可能带来的危险和工作操作中可能存在的失误,导致这一天由于反应堆堆心过热,燃料起火,整个系统失去控制。温德斯格尔核泄漏的主要受害者是养牛场的工人和管理者,因为事故造成工厂方圆200多英里以内的人们因为害怕摄入碘131而不敢喝牛奶。1979年3月28日,美国宾夕法尼亚的三里岛发生核泄漏事件,造成美国历史上最为严重的一起核泄漏事件,该事件仅清理费便高达10亿美元。前苏联1986年4月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泄漏事件造成了更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本次事件导致之后的10到20年间,有几千人死于核辐射,切尔诺贝利周围约16万平方公里的土质已经彻底被破坏。由于核污染所释放的辐射性元素(比如铯137)的半衰期是30年,所以,核泄漏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将至少持续30年以上。由于核污染所造成的损失巨大和负面影响深远,对核风险予以有效承保,面临着巨大的现实需求。

  核保险在核风险管理中的

  地位与作用

  核风险造成的损害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生命死亡、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或损害。其中的财产损失中又包括了大量受损环境的恢复措施费用。面对这巨大的损失,核风险管理客观上需要在全球范围内构筑合理的风险防范体系,通过合理的机制设计,降低核污染发生的概率和有效转移,并分担核污染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从这个层面上看,保险工具与保险机制从社会责任与商业动机上,都具有无可替代的地位。

  保险的作用可以通过两次核泄漏事件的对比进行说明:前苏联切尔诺贝利事故中,因为项目没有购买核保险,所以该事故的所有损失未能获得任何保险赔付,事故导致的各项费用和维护都由政府和民众自己买单;而美国三里岛事故中,由于运营商购买了相关的保险,所以美国核共体成为三里岛核事故中的主要赔付方。尽管美国核共体将自己所积累的、长达20多年的保费全部用于本次事件的赔付,但是,保险业切切实实地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有效转移和管理风险的功能。

  全球核风险保险分摊机制

  全球核风险保险分摊机制主要通过世界核保险体系进行分摊。世界核保险体系又称为世界核共体,它不同于WTO、世界银行等实体国际组织,而是一个虚体组织,同时,也是一个国际化市场。世界核共体并没有明确的准入原则,只要主体单位作为核风险的保险管理者,并且符合某核共体自身利益,均可以通过核共体的所有成员互相交流信息,进行谈判和约定承保理赔规则,开展业务。由于核风险的特殊性,核共体的主体单位一般在所在国家或地区都具有垄断性。

  世界核共体诞生的原因,在于单项核责任风险过大,无论是核设施运营商还是保险公司,都无法作为单一个体承保核风险。而且,许多国家缺乏核保险的相关经验,无法掌握核风险承保规律。世界核共体的成立,可以使得巨额责任风险在世界范围内分摊,同时,将世界上所有的核电站集中起来,有利于承保规律的掌握和保险风险的降低。因此,自1957年美国核共体签发第一张核保单以来,其他国家的核共体也伴随着各自国家和平利用核能源而相继成立,世界核共体的雏形逐渐形成。

  随着各国核能开发的进一步推动,许多关于核责任与赔偿的国际公约相继签署和生效。这些公约包括《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1997年维也纳公约》和《核损害补充补偿公约》等等。这些公约推动了各国核共体的发展和世界核共体的壮大。由于世界核共体是松散型的国际机构,所以,世界核共体成员个数并不稳定,不过,其中活跃的核共体成员约为30个左右,并逐步形成了世界核共体成员一年一度的主席年会及经理年会,承保了世界范围内约450个核电反应堆及相关核设施的保险项目。

  我国核保险的发展之路

  中国自1987年8月首座商运核电站“大亚湾核电站”开工建设以来,核保险就被提上了议事日程。第一张中国核电站运营期保单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93年销售的,这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开始为核电站商业运营和核风险管理保驾护航。1999年9月2日,中国保监会批准了由当时的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601318,股吧)保险公司共同发起的中国核保险共同体(以下简称“中国核共体”)。中国核共体使得中国摆脱了核保险基本依赖国际市场的被动局面,建立了与世界核共体体系相适应的核风险保障机制。

  我国核共体经过十余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取得一定进步。首先,从成员的构成看,中国核共体由原来的4个发起单位,发展成包括国内财产保险公司和外资在华子公司在内的21个成员公司;其次,从业务规模上看,中国核共体承保了国内10个核电站反应堆,保费规模较之成立初期增长了4.4倍,中国核共体业务承保能力世界排名第5位,境外业务承保能力世界排名第3位;再次,从国际话语权上看,中国核共体在世界核共体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我国核共体境内业务的净自留比例由1999年的3%提高到2008年的34.5%,与全球22个核共体建立了业务联系,承保了全球310个核反应堆。不过,由于核污染所造成的危害严重,中国核共体在业务发展的同时,如何有效地对承保风险进行管理和分摊,应该是更为重要的任务和难题。

  日本核泄漏引发的核保险思考

  反核与依赖核发展、核保护一直是日本国家发展的矛盾。日本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唯一遭受核武器袭击的国家,民众死伤惨重。对于核的危害,日本民众有着切肤之痛,反核也因此成为社会的主流声音。但是,由于日本岛国资源有限,核能作为新世纪的清洁能源,对日本经济发展和能源供给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加之日本从战后至今,一直在美国核保护伞下发展经济,成为经济上的强国。正是这样的矛盾,促使核保险与赔偿介入到日本核能风险管理和核能源开发的工作中,日本核工业委员会在日本科学技术部的要求下,发布《核工厂事故的可能性和损失》,日本政府在此基础上启动了《日本原子能补偿法案》。

  此次日本地震所引发的福岛核电站核泄漏风险能够得到有效的风险分摊,因为运营商向日本核保险共同体投保了核保险,日本核共体在自留超过50%的保险份额后,将剩余的50%份额通过世界核共体进行分保,分出份额由20多个国家的核共体进行分摊。日本核电站采用的核保险通常包括物质损失险和第三方责任险两大类,其中的第三方责任险,在日本是作为强制性保险要求核电站的运营商必须投保。根据日本法律,第三方责任险承保了由于核电站发生责任事故时,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保额上限为13亿美元,灾害损失超出部分由政府承担。

  尽管日本的核电站技术是从英国引进的,但是,英国在技术出口后便声明,不对日本任何由于技术原因所造成的核电站负事故责任。英国的保险机构劳合社也因为日本地震多、地域范围小和强度大等原因,拒绝为日本提供核保险承保业务。我国的核共体或在本次事件中受累,因为自2009年以来,日本核共体大幅度提高了对中国核共体的分出份额,增长比率高达3倍左右,日本核共体也因此成为中国核共体的第一大国际业务伙伴。本次核泄漏事件对我国保险业而言,实际是深刻的教训:保险业只有合理筛选承保风险,在实现业务增长的同时,不忘记风险质量的监督与控制,才能真正实现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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