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发生的日本大地震中,死亡人数为8649人,失踪人数为12877人,如此重大的自然灾害,不由让人回想起四川汶川大地震和青海玉树大地震,汶川地震的死亡人数和失踪人数分别为69181人和18498人,青海玉树地震的数据分别是2064人和175人。这一连串的数字背后,不仅是一个个悲欢离合的故事,更是一系列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的重新调整,由此引起的震动和思考,并没有随着地震的结束而结束。本文将从宣告死亡、无主财产和合同关系等角度对有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无主财产:遗憾的财产
无主财产的来源:没有遗嘱是焦点
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往往会产生大量的无主财产,除了遗失物品外,绝大部分无主财产是由于所有权人死后没有继承人产生的。与部分国家的法律不同,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只有配偶、父母、子女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其他如伯叔舅姑姨侄甥、堂表兄弟姐妹等亲属并无继承权,如果所有权人死亡时没有遗嘱,同时法定继承人也已死亡且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死者遗产就成了无主财产。
例如末代皇帝溥仪去世时没有立遗嘱,其生前所写的《我的前半生》的著作权就由其妻子李玉琴继承,李玉琴死后没有继承人,由于李玉琴没有立遗嘱,这本书的著作权就不属于任何人了,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出版社没有经过合法手续就出版了《我的前半生》一书,引起了一系列的法律诉讼。如果李玉琴生前立遗嘱将财产遗赠给其他人或单位,那么遗产就按照遗嘱归受遗赠人所有,《我的前半生》也就不会成为无主财产了。
遗失物品:无人认领六个月后归国家
在地震和海啸中出现的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中,现金、存折、古董文物、珠宝首饰等贵重物品并不鲜见。拾到这些物品的人并不能当然获得这些物品的所有权,拾得人应当将其交还失主,或者交给公安机关。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发布招领公告六个月后,这些物品仍然无人认领的话,就应当收归国有。
无主财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地震过后产生的无主财产,例如无主土地、无主房屋、无主车辆船只、无主存款等,应当如何处置?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死者去世后,如果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其遗产归国家所有,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例如集体企业员工或者村集体成员等,那么其遗产归所在集体所有。
无主存款:亟需出台相关规定
无主存款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假无主”,就是继承人不知道有这笔存款,例如妻子不知道丈夫的“私房钱”,丈夫去世后,这笔钱就永远在银行沉淀下去了;另一种是“真无主”,就是存款人和继承人都死亡的情况。
无论是“假无主”还是“真无主”,银行对长年未动的活期账户先列成“应付账款”,再列入“营业外收入”,说明银行已经把无主财产当成自己的收入,做进了自己当年的业绩里面。这种情况下,银行获得不当得利,储户利益得不到保障,无疑是不公平的。
如果知道钱存在哪家银行,“假无主”存款的继承人可以持有关证件和公证书要求查询和支付这笔存款,如果不知道钱存在哪家银行,“假无主”存款的继承人只能向人民银行申请查询,如果无法办理公证,或者存款银行拒绝支付存款,继承人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
对“真无主”存款来说,由谁代表国家向银行支取存款,通过什么手续办理等问题,目前还没有配套规定。
无主保单:没利息,支取难,易过期
被保险人死亡后,如果受益人死亡且没有继承人,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被保险人没有继承人,或者保险公司不掌握受益人和继承人的信息,或者受益人或继承人不知道保单的存在,这份保单就可能永远或在一段时期内成为“无主保单”。根据某财经媒体的统计,仅新疆一地一年就有近1亿元保险金无人领取。
和存款不同,保险金无人领取时,就存放在保险公司帐户上,保险公司并不会因此向受益人支付利息。同时,由于保险金的查询渠道不如存款那么便利,如果不知道是在哪个保险公司上的保险,无论通过某个机构,还是通过人民法院,都难以确认保险公司和保单的情况,信息不全的情况下支取保险金的难度非常大。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不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可能因为超过期限而得不到理赔。根据《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的保险金为五年,其他保险的保险金为两年,在这个期限内没有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的,就可能得不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无主股票基金:幽灵帐户
现在股票基金已经成为很多人的资产配置,在重大自然灾害后,如果死者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不知道死者持有股票基金帐户,或者继承人不知道股票基金帐户的具体信息,这时股票基金帐户有可能长期存在而无人管理,既没有交易,也没有支取,更不会参与上市公司的股东投票,成了“幽灵帐户”。例如某媒体曾报道广东惠州某无主帐户初始只有500元股票,十多年后变成了12万元,仍然无人认领。
想要查询幽灵帐户,只能通过证券公司,或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进行查询,如果帐户已经被冻结,还需要到上海交易所或者深圳交易所去解冻。
无主股份: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股东在自然灾害中去世,其本人没有继承人的,其在公司的股份的归属问题尚属法律空白。有人认为根据继承法,该股份应当归国家所有,但哪个部门代表国家持有该股份,如何接管和行使股权,通过什么手续进行登记,这些都没有法律规定。有人认为该股份应当由公司回购予以注销,虽然这一说法更有可行性且更合理,但没有法律依据。
如果该股份一直无法确定归属,则可能导致公司上市、重组、并购、增发和其他战略经营计划因无法取得足够的表决票数而无法实施,对公司经营将产生不利影响。
避免财产变幽灵:立好、管好、执行好遗嘱
以上各种无主财产的情况,有一个共同的根源,即当事人没有立好遗嘱。如果当事人在法定继承人之外,还规定了其他继承人,或者规定法定继承人去世的,由其他继承人继承,那么就不太容易出现无主财产的情况。另一种无主财产是因为财产信息的保管和传递出现问题导致的,避免这种情况,当事人应当在管理和执行遗嘱方面做好设计,保证遗嘱得到有效启用和执行。
二、保险问题
日本大地震也是保险业的大地震,据日本规模最大的财产保险公司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公司估计,本次地震受理案件可能超过10万起,更有报道指出,日本地震保险损失或达340亿美元,几乎相当于2010年全球灾难保险损失的金额。相比日本保险的政府保障体系,我国保险的商业味道显然更浓一些,那么地震所引发的保险问题中,有哪些值得注意呢?
保险理赔:有的赔有的不赔
保险分寿险和财险,对地震引发的风险,大部分寿险都能进行赔付,而财产保险多数把地震列为免责条款,获赔几率较低。但是,在投保时也要仔细甄别保单免责条款,并不是所有的寿险产品都能为地震提供保障,例如部分人身意外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学校责任保险等均将地震列入了免赔范围。
保险金归属:归受益人或继承人
人身保险的保险金应首先看是否指定了受益人,如果保单中规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应支付给受益人,如果保单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则保险金应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而财产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一说,财产保险金应根据继承法规定由继承人获得。另外,保险事故发生后,人寿保险超过五年,其他保险超过两年,受益人或继承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可能因为超过期限而得不到理赔。
三、国际货物损毁:按合同条款确定风险承担者
在电视上我们看到,大批的集装箱在日本港口被海浪冲上岸,或者卷入大海,被损毁的货物堆积如山。
这些货物都是国际贸易中的标的物,都牵涉到日本和另一个,甚至几个国家的经营者,那么这些货物的损失,究竟应当由谁承担呢?
这首先与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双方可以约定解决双方争议应当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既可以选择一方的法律,也可以选择象《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这样的国际条约,根据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来判断责任由谁承担。
其次与当事人所选择的合同条款有关,一般来讲,大部分国际条约和法律对主要几种交易模式的核心规定都是类似的,例如CIF条款中,卖方应进行投保,并且负责货物装运前的风险,所以在CIF条款中,当货物在日本港口出港,还没装运时发生海啸,应当由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买方不负责任,如果货物是到达日本港口,这时发生海啸,应当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卖方不负责任。
最后与保险条款有关,保险范围、保险赔偿额度等,都关系到最终的责任承担。在不同的条约框架下,对保险的规定略有不同,需要加以注意。(陈凯 北京中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国律师协会宣传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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