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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免赔”条款的法律地位不应轻易否定(下)

2011-03-17 10:23:19来源:中国保险报作者:记者 李画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专访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小鲁

  □本报记者 李画

  

  (上接3月14日本版同名文章)

  

  记者:这些所有的不正常现象,难道不都是因为“无责免赔”引发的吗?

  赵小鲁:我个人不这样认为。比如,你讲的第三方交通事故的过错方、责任方,给非责任方的车辆造成了损失,非责任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并不等于说非责任方就无权索赔。根据第三者责任险条款,非责任方应当向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方和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而不应该向本来就不应当承担赔付义务的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付。

  记者:可我听着还是有点糊涂。都是保险公司,消费者应当是哪儿方便就要求哪个保险公司赔偿,然后保险公司再用代位求偿的方法,向有责任的保险公司予以追偿,不是吗?

  赵小鲁:你说的这种情况,可能也是很多保险消费者的想法。但是在法律上和实践中,还有很多困难,可能一时行不通。你刚才提到“代位求偿权”的问题,代位求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因保险事故发生,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可以先行赔付,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向被保险人取得对第三者代为索赔的权利。代位求偿权的设立,方便了被保险人索赔和及时获得赔偿,而加重了保险人索赔的成本和时间。但是代位求偿不是在所有的合同关系中都能够使用。至于从方便被保险人充分便捷获取赔偿的角度,能否扩大代位求偿的适用范围,我觉得虽然难度很大,倒是很有积极意义的一个研究课题。但是这和“无责免赔”,依然是两个概念。

  记者:赵律师,您始终紧紧抓住“无责免赔”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这样一个核心问题来回答,我慢慢明白您的意思了,您是“无责免赔”条款的支持者。但是,在实践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发生,被保险人车辆出了事故,被保险人本身确实没有过错,但是保险公司也赔付了啊。为什么有的情况保险公司就赔付,有的情况保险公司就不赔付呢?这不是对消费者不公平吗?

  赵小鲁:你提的这个问题非常好。实际上,之所以有些消费者把自己在保险索赔中产生的问题和实践中的不方便,都归咎于“无责免赔”条款,还是基于对“无责免赔”条款在法律上的误解。实际上,在车辆保险事故赔偿中,我们现在有三种基本合同法律关系来加以调整:第一是大家都很熟悉的交强险,这个我们现在不讨论;第二是车损险,但车损险不适用“无责免赔”原则。因为车损险的保险目的,是使被保险人的财产在受到意外损失的时候,能够及时得到补偿,以转移风险和分散风险。比如说,车辆在行驶中因意外原因导致损坏,被保险人没有故意过错,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第三,调整汽车保险合同关系的还有一个基本合同,就是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的投保对象、保险责任、保险范围都不一样,它是指因为被保险人的过错,给第三方造成损失,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的一种责任保险。我们现在通常说的,一方把我的车给撞了,我没有责任,但是我的保险公司不赔,让我向责任方的保险公司去索赔,其实说的是第三者责任保险。我们现在说的“无责免赔”,也指的是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涉及到第三者责任的交通事故。因为非责任方没有过错,非责任方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当然不应该赔付。而非责任方,应当而且有权利向责任方和责任方的保险公司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要求予以赔付。

  所以,我们在生活中,容易把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损险两个险种混淆在一起。第三者责任险要坚持“无责免赔”的原则,但车损险则没有“无责免赔”。这一点,我也希望有些专家可以做更深入地探讨和说明。

  记者:但是在实践中,确实存在着无过错的权利受侵害一方,非责任方,获得索赔非常困难的情况,您认为这种情况是否应该解决呢?

  赵小鲁:说实话,我本人也遇到过这种情况。我认为,这是在保险合同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不方便,消费者的权益没有受到充分便捷的保护,是应该研究、改进和解决的。比如说,当交通事故的责任方,以各种借口不积极赔付,甚至躲起来找不到的时候,无过错的权利受侵害方,非责任方是否可以直接向过错方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我认为完全可以。过错方的保险公司说,非过错一方与过错方的保险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因此不予赔付。这种说法是非常不负责的。实际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的就是因为被保险人的过错,导致第三方损失,而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的责任风险,怎么能说非责任的第三方和责任方的保险公司没有合同上的关系呢?这种说法,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保险合同应该遵循的“最大诚信原则”。

  所以,当责任方不积极配合非责任方向责任方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甚至躲起来避而不见的时候,非责任方应当有权直接要求责任方的保险公司给予赔付。责任方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责任方的被保险人积极予以配合,并承担不予配合的法律责任。这样,这个问题就能获得圆满解决。

  此外,我们是否可以探讨非责任方可以直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要求索赔,然后将代位求偿权,即向责任方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转移给自己的保险公司,由非责任方保险公司代位向责任方保险公司求偿的这样一种可能性呢?我觉得是有可能的。虽然这个问题实行起来还有很多困难,可能需要保险行业进行协调探讨,但不失为积极解决问题、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个思路。

  记者:您这样说,我觉得有点清楚了。您的意思是,“无责免赔”在第三者责任险合同关系中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霸王条款的问题。我们现在遇到的情况,通常是第三者责任险中应该解决的问题,而不是车损险应该解决的问题,两个保险合同关系不应该混为一谈。此外,您又提出,非责任方可以直接向责任方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同时也可以探讨非责任方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先行赔付,然后再由非责任方保险公司代位求偿这样一种便利消费者的改进措施。是这样吗?

  赵小鲁:对。不过最后一个建议,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非责任方可以先行向自己的保险公司要求赔付,然后再由自己的保险公司代位求偿,向责任方保险公司追偿,这是一个可以探讨的途径。如果可以实行,也确实能极大地便利非责任方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但在实践中和法律上,可能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研究。比如,如何定损、定损标准、责任方保险公司是否承认?这中间有很多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此外,被保险人,过错方,在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况之下,非责任方的保险公司如何进行赔付,也是在法律上很难解决的问题。所以,我刚才说,需要保险行业整体协调解决。目前,这些问题,虽然很有积极意义,但还是只能作为一个思路,一个建议,还需要研究和探讨。

  总之,我认为保险合同条款的制定和履行,一定要符合对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充分便捷”保护原则,同时,要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在保险法规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首先要研究如何以最大诚信原则,积极落实第三者责任险问题,而不是否定“无责免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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