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有关媒体称为“霸王条款”的车险“无责免赔”近日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此,许多保险业内人士认为,所谓“无责免赔”只是不能从自己的保险公司得到赔偿,但可以从对方的保险公司得到赔偿,该条款本身并没有太大问题。
据了解,汽车保险合同中的“按责任赔付”条款是指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责任。保险车辆方负全责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保险车辆方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双方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保险车辆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备受公众质疑的“无责免赔”条款,实际上指的就是上述条款中的最后一项。简单说来就是,如果车主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无责任一方,那么他(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将不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所谓"无责免赔"并不是不赔,而是该由谁来赔。”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产险部主任李枫分析说,“无论是按照法律的"过错原则",还是保险中的"责任划分",赔偿主体都应当是对车主造成损失的对方车主。如果对方车主买了商业三责险,那么对方车主就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把自己的赔偿责任转移给了保险公司,车主就可以从对方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那里获得全额赔偿。如果对方车主没有购买保险,按照我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则应当由对方车主来对受损车主进行赔偿。”
“这种规定属于国际通行的做法。这是因为,根据交通安全法,对于其余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向事故的另一方索取。站在保险公司的立场上看,既然有地方可以索取,这部分根本就不是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公司当然不用赔了,这从法律层面上看没什么站不住脚的。”一位法律专家认为,现在的关键不是要去改变条款,而是要在保险公司之间建立起协商机制和互相结算机制,同时监管部门也要加大监管力度。
不过,据记者了解,此前北京、重庆、江苏等地方法院都曾有过认定“无责免赔”条款无效,支持消费者合法诉求的判决。其中的理由有两点:一是免责内容未采取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未尽到法律要求的保险人应尽到的明确说明义务;二是按照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应该无效。
“无责免赔”条款到底是不是免除责任条款?据了解,由于《保险法》和《合同法》中都没有明确规定,目前这一问题仍存在不少争议。对此,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近日指出,根据《保险法》规定,保监会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保险产品。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执行经保监会审批和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于不认真履行保险条款义务、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监会将依法严肃查处。
该负责人指出,下一步保监会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车险服务。包括推动车险产品创新;不断改进车险理赔服务机制,要求保险公司依法履行赔付义务;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车损险“代位求偿权”标准和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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