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监中〔2011〕51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保监发〔2010〕103号)有关要求,对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进行相应调整,为进一步提高我区保险营销员素质,做好新疆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培训主体及方式
各机构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通过采取集中面授、网上远程教学、光碟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对所属从业人员开展灵活多样的继续教育培训,可自主开展继续教育培训或委托行业组织、其他培训教育机构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二、切实做好培训信息登记录入和补录工作
各机构应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所属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相关信息,于2011年9月1日前完成2008年至2010年期间所属从业人员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继续教育管理子系统的信息补录,并持续做好今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信息的登记录入工作。
三、注意事项
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记录,将作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和展业证书核发的重要依据。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继续教育子系统中课程、学时等信息未达要求的,将无法换发资格证书及领取展业证书。
继续教育培训是提高保险中介从业队伍素质的重要保证,是监管制度的强制性要求。各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做好此项工作。我局将对公司继续教育培训情况进行抽查,对于培训不真实,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将从严处理。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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