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产险〔2011〕343号
各保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保险业情况通报会和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精神,切实做好2011年财产保险监管工作,现将《2011年财产保险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2011年财产保险监管工作要点
一、总体思路
紧紧围绕会党委提出的“转方式、促规范、防风险、稳增长”要求,以推进财产保险行业科学发展为目标,以解决不利于财产保险业发展方式转变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坚持强化监管不放松,突出抓规范、防风险、转方式、促发展,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进一步提高财产保险监管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全国财产保险业平稳较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1年财产保险监管总体目标:风险有效防范,市场进一步规范,行业效益合理提高,行业发展方式明显转变,服务经济社会能力进一步增强,被保险人利益得到较好保护。
(一)风险有效防范。一是行业整体偿付能力进一步改善,偿付能力不足和处于警戒区域的财产保险公司数量比2010年末均有所减少,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进一步降低;二是非寿险投资型产品得到较好的控制,非寿险投资型业务平稳健康运行;三是境外风险传导得到较好防范;四是公司内控不严、经营不规范的风险有效防范。
(二)财产险市场进一步规范。一是公司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虚假应收保费、虚假退保等情况的好转要进一步巩固;虚假赔案进一步下降;虚列中介业务费、虚列营业费用和农险虚假承保得到有效遏制;准备金数据质量进一步提高;二是公司条款费率报行不一问题较好解决;三是理赔难问题有进一步好转;四是财产险业的承保质量、服务质量、经营效益持续提升;五是公司内控明显加强。
(三)发展方式明显转变。一是行业理性经营理念普遍确立,行业效益持续好转;二是业务结构进一步改善,效益型业务较好较快发展;三是依靠规模推动的粗放式发展得到较好遏制,行业内涵价值稳步提升;四是产品服务创新意识进一步提升,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
(四)服务经济社会能力提升。一是农业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提高;二是交强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功能不断发挥,信息披露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三是责任保险保持良好的发展,旅行社责任、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以及医疗责任保险等较快发展;四是信用保险在促进贸易、稳定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增强,风险得到有效防范。
三、主要工作和具体措施
(一)坚持把防范好财产险业的风险作为首要任务,守住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1、牢牢抓住防范化解偿付能力和资本金不足风险为重点。对问题公司继续依法采取一司一策的有效监管措施,对偿付能力和资本金不足的公司,通过限制规模、停批分支机构、责令加大分保、督促增资扩股、停业整顿甚至接管等措施限时整改到位,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是对中华联合、都邦等偿付能力长期严重不足的重点公司,继续采取专项定人跟踪等重点监管措施。二是对偿付能力处于预警区间的公司及时下发监管提示,争取处于预警区间公司的数量比2010年有所下降。三是督促资本金不足的公司增加资本金,通过限制其业务发展规模、要求加大分保力度、进行行政处罚等措施防止资本金杠杆率过高所带来的风险,对不能达标的公司做好处理预案。
2、继续抓好分类监管和非现场监测工作。加强分类监管工作,定期监测分析行业经营情况,进一步提高监管的前瞻性。一是做好对每家公司的分类监管工作,结合压力测试情况,对每家公司偿付能力及经营状况进行月度监测、季度分析。二是加强市场运行监测。继续执行财产险市场主要运行指标月度统计分析制度,按照各省市、各公司、各险种的口径对财产险市场关键指标逐月跟踪监控,及时掌握市场发展趋势和最新变化动态。三是认真关注CD类公司内部管控不严、治理结构不完善、资本金补充难度大、公司难以为继的风险,继续关注并抓好业务规模排位前几家公司的风险防范,跟踪监管措施落实情况。四是加强定期对公司经营情况、偿付能力、绩效考核、预算执行以及压力测试等进行非现场分析和监管工作,强化对公司预算及绩效考核的刚性监管与干预,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先算账后做业务”。五是加强对非寿险准备金回溯分析,重点跟踪出现重大不利发展的公司和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
3、进一步加强非寿险投资型业务的跟踪监测。一是继续做好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数据监测,提前预警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二是协调建立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统计信息系统。
4、继续做好境外金融风险传递的防范工作。严格执行再保关联交易相关规定,加强对再保关联交易审核,建立完善再保关联交易档案。研究对美亚特别监管政策进一步调整。
(二)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险市场秩序,更好地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
今年和今后一段时期,把治理公司经营数据不真实作为规范财产险市场秩序的重中之重。在巩固原有成果基础上,下大力气,集中精力突出整治虚假列支中介费、进一步查处虚假理赔、逐步解决严重虚假列支营业费用等问题。今年规范财产险市场要突出三个方面工作重点:在市场行为方面,把查处公司的业务、财务数据不真实,尤其是虚假列支中介费、虚假理赔、虚假列支营业费用、虚假计提准备金以及农险虚假承保等违法违规问题作为重中之重,同时做好对财产险费率报行不一问题的查处工作;在险种方面,主要抓住车险、企财险两大险种和直接服务亿万人民群众的农业保险和交强险业务;在主体方面,主要抓住市场份额大的公司和违规较多的公司。具体举措:
1、继续严格执行保监会70号文件,着重治理数据不真实问题。2011年重点治理虚列中介费、进一步查处虚假理赔、逐步解决严重虚假列支营业费用和农险虚假承保等违法违规问题。
一是探索调整查处方式。把分支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与其上级公司(包括总、省级公司)的高管责任挂起钩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探索采取“立案在上、检查在下、责任共担、依法处罚各级高管”为主。
二是加大检查力度。保监会组织检查人保总公司,并根据非现场监测和保监局检查情况另行选择2-3家保险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保监会组织对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开展调研式检查和组织推动重点省份的农业保险专项检查。各保监局以人保公司为重点检查对象,全面系统检查人保省分公司并延伸检查至少2-3家人保中心支公司。此外,各保监局应结合当地实际,除人保公司外,另行选择1-3家其它主体进行现场检查并报告财产险部。
三是依法重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规支付中介手续费、严重虚列费用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探索采取以地市以上公司为单位统一停业、吊销违规机构营业许可证、取消高管任职资格、追究上级领导责任等监管措施,同时将触犯刑律案件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切实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2、加强对总公司的监管。一是强化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责任。把分支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与公司的偿付能力、业务范围、高管任职资格等密切挂钩。二是加强对总公司的质询及通报。定期向总公司及总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通报公司系统内违法违规被处罚的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同时,将总公司整改情况反馈给相关保监局,由保监局跟踪督促公司分支机构落实整改要求。三是加强对公司内控的监管。把公司年度考核体系、保费资金管理、理赔管理、中介手续费以及营业费用列支、有价单证管理、帐户管理等重要内控制度列为关注和重点检查的内容,对内控存在漏洞的公司实行“窗口指导”。四是继续落实监管责任人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制度,做到提前介入了解公司决策和重大事项,对经营风险做到“早预警、早防范”。五是加大对公司违法违规信息对外公开披露力度。六是加强对公司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集中管控监管,提升信息化水平。
3、加强对机构和高管的监管。一是严把机构准入关。严格执行机构批设的规定,加强与保监局的联动,把分支机构批设与公司的经营状况挂钩,对违法违规多、制度不完善、现在或预测不正常亏损、发展理念不清的公司严格控制机构铺设。二是严把高管准入关。严格执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完善不良记录档案并加大信息共享,防止高管“带病”上岗或转岗。严格执行考试及谈话制度,加强审计。
4、加强对产品的监管。一是加强产品准入审核。严格执行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产品审核实行与公司资本金和偿付能力、风险管控水平及违规情况、产品开发队伍建设“三挂钩”。二是继续对明显不符合法规和市场要求的产品进行专项清理。三是做好电销业务统计分析及监测工作,规范发展电销业务。四是积极推进财产险产品保单通俗化、标准化工作。
5、着力维护好消费者利益。继续做好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工作;加大对损害被保险人利益投诉案件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加强对拖赔、惜赔与无理拒赔等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电话网络营销模式,严禁误导宣传和强行承保;加大信息披露力度,保障投保人的知情权,确保投保人明明白白消费,让广大消费者自主选择偿付能力充足、依法合规经营的保险机构的相关产品和服务。
(三)进一步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规范财产险市场秩序和防范风险的长效机制
1、完善规范市场秩序制度。一是研究出台《财产保险公司违法经营行为处罚办法》。二是认真抓好《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的落实,强化中介业务手续费必须每宗跟单支付、集中支付、零现金转帐支付。三是完善“见费出单”制度,将“见费出单”推广到企财险、农险等非车险领域。四是完善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将查询范围扩大到非车险,实现全险种查询,增加手续费、渠道等可查询信息,加大对自主查询制度的推广宣传力度。五是积极探索下级公司违法违规追究上级公司责任的办法。
2、稳步推进产品费率市场化进程。非车险在原基本市场化基础上进一步予以完善;交强险在江苏地区试点基础上,鼓励符合条件地区扩大差别费率试点范围;商业车险以深圳等地费率浮动试点改革为基础,扩大试点内容和范围,加大推进力度。
3、完善产品管理制度。一是进一步完善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管理制度。二是出台加强保证保险产品管理的通知。三是研究探索网络销售的有关监管要求。四是指导行业协会建立费率核算委员会制度。五是制定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管理、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内控制度指引。六是加强产品创新支持力度。指导行业协会研究创新型保险产品保护机制。
4、完善车险及交强险制度。推动车险平台建设,推进平台全国互联,建立数据质量检测机制,建立商业车险投保时事故告知机制,逐步实现理赔全流程管控。继续推动车险产品创新和车险电子保单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机动车辆理赔管理指引》,严格执行车险接报案省级集中管理制、车险理赔实名制、车险赔款非现金支付制和车险理赔100%回访制。继续确保交强险信息平稳披露。加大协调力度,推动相关部门修订《交强险条例》。完善交通事故司法解释。配合扩大救助基金实施的地区范围。落实《车船税法》的实施。
5、完善农险监管制度。一是推动制定《农业保险条例》。二是研究制定《农业保险监管暂行办法》和农险承保理赔规范性文件,指导行业协会做好农险承保和理赔流程指引。三是完善农险承保到户、理赔到户以及承保情况公开制度,强化能繁母猪专用耳标制度。四是研究探索农业保险风险分散的有效方式。五是推进风险费率区划研究,选择部分省开展市县级风险费率区划试点。
6、完善非寿险精算和风险监测制度。一是完善分类监管流程、规则和指标体系,将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分类监管指标体系。二是制定财产险公司绩效考核指引、《非寿险责任准备金内部控制规则》、《非寿险责任准备金报告编报规则》、《保险公司理赔费用管理办法》等制度。三是加强对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跟踪与研究,指导精算师协会出台相关特定精算方法与流程的指引。四是出台非寿险责任准备金第三方审核制度。五是研究制订《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监测指引》。
7、完善再保险和共保监管制度。研究出台《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管理规范》。进一步完善再保险统计制度和再保险关联交易管理系统。研究制定对大型商业风险共保的监管措施,启动共保业务信息查询平台的建设。
8、研究财产险业转变发展方式评价指标。提出评价财产险业转变发展方式的主要指标,探索形成较为科学的评价体系,引导行业加快发展方式转变。
(四)加强协调,营造环境,促进重点领域发展,进一步提升行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继续推动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交强险以及信用保险等领域险种发展,提高专业保险服务水平和渗透度。
1、推动农业保险发展。进一步加大与有关部委沟通协调力度,争取对农业保险更多的政策支持。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规范与农林部门的合作。加大推进藏区、牧区、新疆等重点地区和重点险种试点力度。
2、推进责任险发展。继续会同有关部委推进环保、安全生产、医疗、教育等重点领域责任保险的发展。
3、推进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发展。继续会同商务部等部委,积极推进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信用保险发展。稳步推进小额信贷保证保险试点。
4、积极推进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积极协调有关部委,争取在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和地震巨灾制度上有所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