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税〔2020〕6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税务局、银保监分局,各财险公司福建分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恢复发展的要求,对保障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物流、快递、环卫行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保障疫情防控的上述行业纳税人名单,由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应急指挥部或当地牵头负责应对疫情工作后勤保障的部门提供税务部门。列入名单的纳税人,免征其名下所有车辆2020年度车船税。
二、列入名单的纳税人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原则上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如车辆因报废、转让等特殊原因,下一年度无需再缴纳车船税或所缴车船税不足抵减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三、此项优惠类型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或自主申报车船税的,减免代码为“12011601”。
四、各地财政、税务、银保监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对纳税人和相关保险机构的宣传辅导,确保优惠政策应知尽知,主动对接有关部门,主动获取免税名单,准确掌握实际情况,确保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2020年3月11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保监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3月 11日印发
关于支持企业恢复发展有关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释疑
3月11日,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联合出台《关于免征部分行业2020年度车船税的通知》(闽财税〔2020〕6号)(以下简称“闽财税〔2020〕6号”),现就车船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口径予以明确,请各地参照执行,抓紧落实,积极反馈。
一、享受优惠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闽财税〔2020〕6号通知中,享受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的纳税人,仅限于按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医疗、卫生、物流、快递、环卫行业的纳税人,具体名单由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部或当地牵头负责应对疫情工作后勤保障的部门提供。凡列入名单中的医疗、卫生、物流、快递、环卫行业纳税人,免征其名下所有车辆2020年度的车船税。
二、租赁、挂靠车辆可否享受免征优惠?
答:不能。享受免征优惠的车辆,其所有人必须是名单中的医疗、卫生、物流、快速、环卫行业的纳税人,不得自行扩大优惠范围。凡是挂靠在医疗、卫生、物流、快速、环卫行业纳税人名下的车辆,或者是医疗、卫生、物流、快递、环卫行业纳税人租赁的车辆,一律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三、已缴车船税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闽财税〔2020〕6号通知中已明确,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车辆,若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除车辆报废、转让等特殊原因可申请退税外,原则上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
四、如何申请免税?
答:与车船税其他免税事项一样,符合闽财税〔2020〕6号通知免税的纳税人,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免税,即纳税人无需提供资料即可享受优惠,纳税人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获取名单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各地要在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主动联系当地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应急指挥部或当地牵头负责应对疫情工作后勤保障的部门,确保及时获取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物流、快递、环卫行业纳税人名单。列入名单的医疗、卫生、物流、快递、环卫行业纳税人的口径由相关专业部门确定,税务部门主要负责根据名单落实好政策。
资源和环境税处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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